(一)
南京国民政府是在帝国主义和大地主大资产阶级的支持下建立起来的,这就决定了它必然奉行亲帝反苏的外交路线。1927年9月至11月,蒋介石访问日本期间就表示:“中国军队的革命运动,包含着中国及列强的利益目的。”同年12月13日,蒋介石又声称:“要联合各国共同对付共产国际。”这些都说明了蒋介石铁心站在帝国主义一边。
但是,为了缓和中国人民的反帝斗争情绪,制造对外“自主”的形象,1928年,国民政府发起了一场要求列强支持的“改订新约运动”,其中主要内容之一就是领事裁判权问题。
1928年6月15日,国民政府发表对外宣言,指出北京政府时期与各国所订的各种不平等条约,“亦为独立国家所不许”,“今当中国统一告成之时,应进一步而遵正当之手续实行重订新约,以副完成平等及相互尊重主权之宗旨”。7月7日,国民政府外交部长王正廷对外发表宣言,宣布废除一切不平等条约,重订新约,并提出了废旧约、订新约的三条具体办法:(1)中华民国与各国条约已届期满者,废除旧约,另订新约;(2)尚未期满者,应即以正当手续解除而重订之;(3)旧约已届期满而新约尚未订定者,由国民政府另订适当临时办法处理一切。此宣言发表后,“改订新约运动”随即兴起。
当时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有英、法、美、日、荷、意、比、葡、西、丹、挪、巴西等15国。其中日、意、比、葡、丹、西共六国在1928年已期满。六国中除日本明确表示根本反对废除旧约以外,其它五国先后与中国签订新约,同意取消在中国的领事裁判权,但又用附件的形式对这一内容却有诸多保留。例如《中比通商条约》虽然承认废除领事裁判权,但在附件中却规定:第一,该条约1930年1月1日起生效,在生效前两国政府应订定中国政府对比国人民行使法权的详细办法;第二,如该办法届时尚未订定,比国人民应于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半数以上承认放弃是项特权时,比国人民才受中国法律及法院管辖。由此可见,附件的规定使这一条约名不符实,更难以付诸实施。
1929年4月,国民政府又向英、法、美等六国发出照会,要求各国废除领事裁判权。各国协商后只是口头答应,却无丝毫实际行动。是年12月28日,国民政府颁布的命令指出:领事裁判权“其弊害之深,无庸赘述。领事裁判权一日不能废除,即中国统治权一日不能完整。”命令声称自1930年1月1日起,“凡所居中国之外国人民,现时享有领事裁判权者,应一律遵守中国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依法颁布之法令规章”。但1929年12月30日发表的《撤废领事裁判权宣言》又宣称12月28日的命令只是“一种步骤”。同日,国民政府外交部长王正廷亦宣称:“宣言虽发,至于以后如何实施,还有待于外交上的折中”。尽管如此,法美等国在1930年1月2日仍然声明:“不能接受中国片面取消(各国)在华所享之领事裁判权”。 2月2日,英国向国民政府提出分五年逐渐撤废领事裁判权的意见书,得到各国响应。这就是说,英法美等国把国民政府提出的1930年1月1日——这个撤废领事裁判权的日期只是作为取消领事裁判权的开始日期而无故拖延。1931月5月4日,国民政府又颁布《管辖在华外国人实施条例》22条,规定自1932年元旦起施行。不久,九一八事变发生,南京国民政府又匆忙通令暂缓执行。至此,废除领事裁判权的外交斗争暂告一段落。
不过在这一时期,国民政府经过一系列外交交涉和谈判,先后收回了一些租界、租借地和租界法院的主权。1929年8月31日国民政府收回天津的比利时租界,11月15日收回镇江英租界;1930年4月18日与英国签约收回威海卫租界地(但又规定刘公岛续租10年),9月17日与英国签约收回厦门英租界;从1929年5月8日至1930年1月7日,历经长达8个月的外交交涉,终于收回了与英、法、美、荷兰、挪威、巴西共六国有关系的上海临时法院。
纵观国民政府1928年至1931年的“改订新约运动”中收回治外法权的斗争,我们可以得出两点结论:一方面,中国确实收回了一些过去长期丧失的租界、租借地、租界法院的主权,否认了领事裁判权的合法性,这就限制和减少了一些帝国主义国家长期享有的特权给中国人民带来的灾难和痛苦,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另一方面,由于英法美等大国的无故拖延,最终使废除领事裁判权的规定成了一纸空文。尽管帝国主义国家在口头上取消了在中国享有的领事裁判权,在形式上对国民政府也作了一些让步,但是这与中国人民要求彻底废除不平等条约,要求彻底实现独立自主的愿望还相去甚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