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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桂平:试析国民政府时期收回治外法权的斗争

时间:2009-10-18 17:22:05  来源:林桂平
 

 

试析国民政府时期收回治外法权的斗争

 

安徽滁州   林桂平

 

所谓治外法权,指的是国与国之间彼此授予对方外交官员的特权,包括人身、住所的不可侵犯;不受当地司法、行政的管辖;免除捐税、服役等。然而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旧中国,帝国主义列强通过不平等条约攫取的单向的治外法权,却变成了牢牢套在中国人民头上的政治枷锁。

1843年7月,英国强迫清政府签订的《五口通商章程》第十三款明文规定:“倘遇有(中英人民)交涉词讼……其英人如何科罪,由英国议定章程法律,发给管事官(即驻华领事)照办。”这种领事裁判权就是治外法权的具体表现形式之一。这仅仅是列强攫取在华治外法权的开端。此后,治外法权的内涵和外延不断扩大。列强强占的租界成了“国中之国”。外国驻华使馆成了帝国主义策划侵略中国的“大本营”。治外法权的存在,严重破坏了中国的司法主权。外国侨民在治外法权这一“政治保护伞”的遮盖下,更是胡作非为,无恶不作。在中国近代史上,中国人民在反抗外来侵略的历史进程中,为了收回治外法权,曾经进行了长期不懈的斗争,其中国民政府统治时期成效较为显著。

国民政府时期收回治外法权的斗争历程,大体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从1928年至1931年,这一时期由于列强无故拖延,结果成效不大。第二阶段从1941年至1943年,这一时期由于诸多因素的共同作用,国民政府基本上收回了治外法权。

 

(一)

南京国民政府是在帝国主义和大地主大资产阶级的支持下建立起来的,这就决定了它必然奉行亲帝反苏的外交路线。1927年9月至11月,蒋介石访问日本期间就表示:“中国军队的革命运动,包含着中国及列强的利益目的。”同年12月13日,蒋介石又声称:“要联合各国共同对付共产国际。”这些都说明了蒋介石铁心站在帝国主义一边。

但是,为了缓和中国人民的反帝斗争情绪,制造对外“自主”的形象,1928年,国民政府发起了一场要求列强支持的“改订新约运动”,其中主要内容之一就是领事裁判权问题。

1928年6月15日,国民政府发表对外宣言,指出北京政府时期与各国所订的各种不平等条约,“亦为独立国家所不许”,“今当中国统一告成之时,应进一步而遵正当之手续实行重订新约,以副完成平等及相互尊重主权之宗旨”。7月7日,国民政府外交部长王正廷对外发表宣言,宣布废除一切不平等条约,重订新约,并提出了废旧约、订新约的三条具体办法:(1)中华民国与各国条约已届期满者,废除旧约,另订新约;(2)尚未期满者,应即以正当手续解除而重订之;(3)旧约已届期满而新约尚未订定者,由国民政府另订适当临时办法处理一切。此宣言发表后,“改订新约运动”随即兴起。

当时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有英、法、美、日、荷、意、比、葡、西、丹、挪、巴西等15国。其中日、意、比、葡、丹、西共六国在1928年已期满。六国中除日本明确表示根本反对废除旧约以外,其它五国先后与中国签订新约,同意取消在中国的领事裁判权,但又用附件的形式对这一内容却有诸多保留。例如《中比通商条约》虽然承认废除领事裁判权,但在附件中却规定:第一,该条约1930年1月1日起生效,在生效前两国政府应订定中国政府对比国人民行使法权的详细办法;第二,如该办法届时尚未订定,比国人民应于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半数以上承认放弃是项特权时,比国人民才受中国法律及法院管辖。由此可见,附件的规定使这一条约名不符实,更难以付诸实施。

1929年4月,国民政府又向英、法、美等六国发出照会,要求各国废除领事裁判权。各国协商后只是口头答应,却无丝毫实际行动。是年12月28日,国民政府颁布的命令指出:领事裁判权“其弊害之深,无庸赘述。领事裁判权一日不能废除,即中国统治权一日不能完整。”命令声称自1930年1月1日起,“凡所居中国之外国人民,现时享有领事裁判权者,应一律遵守中国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依法颁布之法令规章”。但1929年12月30日发表的《撤废领事裁判权宣言》又宣称12月28日的命令只是“一种步骤”。同日,国民政府外交部长王正廷亦宣称:“宣言虽发,至于以后如何实施,还有待于外交上的折中”。尽管如此,法美等国在1930年1月2日仍然声明:“不能接受中国片面取消(各国)在华所享之领事裁判权”。 2月2日,英国向国民政府提出分五年逐渐撤废领事裁判权的意见书,得到各国响应。这就是说,英法美等国把国民政府提出的1930年1月1日——这个撤废领事裁判权的日期只是作为取消领事裁判权的开始日期而无故拖延。1931月5月4日,国民政府又颁布《管辖在华外国人实施条例》22条,规定自1932年元旦起施行。不久,九一八事变发生,南京国民政府又匆忙通令暂缓执行。至此,废除领事裁判权的外交斗争暂告一段落。

不过在这一时期,国民政府经过一系列外交交涉和谈判,先后收回了一些租界、租借地和租界法院的主权。1929年8月31日国民政府收回天津的比利时租界,11月15日收回镇江英租界;1930年4月18日与英国签约收回威海卫租界地(但又规定刘公岛续租10年),9月17日与英国签约收回厦门英租界;从1929年5月8日1930年1月7日,历经长达8个月的外交交涉,终于收回了与英、法、美、荷兰、挪威、巴西共六国有关系的上海临时法院。

纵观国民政府1928年至1931年的“改订新约运动”中收回治外法权的斗争,我们可以得出两点结论:一方面,中国确实收回了一些过去长期丧失的租界、租借地、租界法院的主权,否认了领事裁判权的合法性,这就限制和减少了一些帝国主义国家长期享有的特权给中国人民带来的灾难和痛苦,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另一方面,由于英法美等大国的无故拖延,最终使废除领事裁判权的规定成了一纸空文。尽管帝国主义国家在口头上取消了在中国享有的领事裁判权,在形式上对国民政府也作了一些让步,但是这与中国人民要求彻底废除不平等条约,要求彻底实现独立自主的愿望还相去甚远。

 

(二)

国民政府在抗日战争时期之所以能够收回治外法权,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中国人民长期坚持抗战,改变了过去软弱可欺的形象,提高了中国的国际地位。中国人民为世界反法西斯战争作出了重大贡献,赢得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同情、支持和尊敬。1942年初发表的《联合国家宣言》首先由罗斯福、丘吉尔、李维诺夫和宋子文在美国白宫签署,表明中国作为战时“四大国”之一首次出现在国际舞台上。二是自1938年10月抗日战争进入战略相持阶段以来,由于日本对国民政府采取政治诱降为主、军事打击为辅的策略,导致国民政府奉行消极抗日、积极反共的反动路线。国民政府领导集团虽然在1941年底太平洋战争爆发后正式对日宣战,但依旧表现出很大的动摇性。而此时的英美认识到了中国战场在远东和太平洋战场中的重要战略地位,中国战场抗击着约180万日军,美国要利用中国的力量在远东战场上拖住日本,以减轻其在太平洋战场上的军事压力。三是当时日本为了加强汪伪政权的政治欺骗作用,于1943年1月9日与汪伪政府签订了《关于交还租界及撤销和废除治外法权之协定》,这给英美等国以强大压力,从另一侧面加速了英美与国民政府的谈判进程。

1941年5月下旬,美国国务卿赫尔在致中国外交部长的信中表示:“希望在和平状态恢复的时候,能和中国政府以有步骤谈判和订立协定的程序,迅速地做到取消一切有特殊性质的权利。”美国将与英国磋商,取消在华领事裁判权,“以增强中国对日作战的效能”。在得到英国同意后,1942年10月9日,美国副国务卿威尔斯将取消在华领事裁判权及有关特权的文告面交中国驻美大使魏道明。次日,英美两国同时宣布,废除在华之不平等条约,此后,中、美、英三国就订立新约问题,在重庆举行谈判。10月底,巴西、加拿大、挪威、荷兰、阿根廷等国先后与中国商订新约,放弃在华特权。(作者注:此后,其它国家相继与中国签约,废除在华享有的治外法权。)

1943年1月11日(作者注:人教社试验修订本《中国近代现代史》下册第42页将此时间误为1943年11月,特此提出更正意见),中国驻美大使魏道明与美国国务卿赫尔在华盛顿签署了《中美关于取消美国在华治外法权及处理有关问题之条约与换文》,简称《中美新约》。同日,国民政府代表宋子文与英国代表薛穆、黎吉生在重庆签署了《中英关于取消英国在华治外法权及其有关特权条约》,简称《中英新约》。这两个条约的主要内容如下:1、美英两国同时撤废在华治外法权;2、美英两国取消1901年签订的《辛丑条约》,终止该条约及其附件所给予两国之一切权利;3、美英两国终止在北平使馆界、上海及厦门公共租界所享受的权利,协助中国政府收回这些地区的行政权;英国还要交还天津、广州租界;4、美英两国放弃关于在中国通商口岸制度的权利,关于上海、厦门公共租界特别法院制度的权利,关于中国领土内各口岸雇用外籍引水人的权利,关于两国船舶在中国领水内沿海贸易及内河航行的特权,关于两国军舰驶入中国领水内的特权等;5、租界取消后,中国不得取消或以任何理由追究美国人民(包括公司和社团)或政府在中国领土内现有关于不动产的权利等。

中美,中英新约的签订,标志着西方列强在中华大地上肆虐横行整整一百年的治外法权最终被卷进历史的坟墓,洗雪了中国人民被治外法权奴役的百年国耻。这是中国人民长期斗争的结果,也是中国政府和人民坚持抗战,使中国国际地位提高并得到英美等大国承认的深刻体现。不过有必要指出的是:中美、中英新约也并非至臻完美、百分之百平等的条约。例如当时英国签约时,始终拒绝交还香港和九龙。1943年5月,中美签订《关于处理在华美军人员刑事案件换文》中规定:“凡美国陆海军人员,如或在中国触犯刑事罪款,应由该军军事法庭及军事当局单独审判。”这实际上还是承认在某些领域内美国享有治外法权。众所周知,1946年11月,蒋介石为了使美国支持其打内战,与美国签订了《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条约》,以所谓“平等、互惠”的形式,使美国又取得了多项在华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特权,刚刚挣脱治外法权枷锁不久的中国人民又陷入美帝国主义的魔掌。

中国人民真正当家做主,彻底废除治外法权,还是在新中国成立以后。

 

(作者单位:安徽省滁州市第二中学,239000)

 

 

本文发表于《中学历史教学参考》2003年第9期

 

林桂平老师博客的地址:http://blog.cersp.com/userlog/2746/index.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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