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克限制‘公权’的设想】
“洛克限制‘公权’的设想”这一目,主要介绍了洛克的生平及其政治思想,其中包括主权在民说、社会契约说以及倾向政体上的议会君主制。他认为,为了保障来源于人民的权力不收侵犯,就必须限制“公权”,也就是限制政府的权力,这就是他的“分权学说”的核心内容。实际上,洛克的限制“公权”的设想,正是为了突出人民的主权。本目重点掌握他政治思想中的“自然权利”、“社会契约”以及“分权学说”。
洛克在其代表作《政府论》中主张:第一,政府(国家)、政治权力起源于“自然权利”和“社会契约”;第二,政府的目的是保护私有财产;第三,最好的政府形式是议会具有最高主权和立宪君主制。
洛克认为,生命、自由和财产是三大“自然权利”,任何人不得侵犯他人的这些权利,否则每个人都有权惩罚违反自然法的人。但是,单有自然法是不够的,因为在“自然状态”下缺少成文法、公正的裁判者和权力的支持,因而人们愿意联合成为国家,并置身于政府之下。在洛克看来,政府成为契约的一方,它要受契约的限制;如果政府不符合人民的愿望和利益,人民就有权反对它;人民在订立契约时并没有放弃全部自然权利,而只是有条件地让与了部分权利,即把在自然法许可范围内自由行动与惩罚这两种权力交给他们指定的人来专门行使。洛克的自然状态和国家起源学说是为反对君主专制而提出的,它反映了资产阶级要求发展工商业,建立一个既能维护自由、平等和财产安全的社会制度,又能体现人民自由、民主权利的社会环境的思想,表现了主权在民的理论倾向。
洛克在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结束时提出了著名的分权学说。洛克分权思想的特点是议会主权论,或阶级分权论。他认为,国家的议会君主制是国家政权的最好形式,因为它“依照多数人的意志”行事。他主张立法权、行政权和管理对外事务权(即联邦权)等三种权力分开;由公众选举和委派的立法机关执掌立法权,负责制定和公布法律,它是国家神圣不可侵犯和不可更改的最高权力。行政权是一种经常存在的、负责执行法律的权力。对外权包括战争与和平权、联合与联盟权以及国家与国外的一切人士和社会进行交往的权力。由于行政权和对外权总是连在一起的,都要由国家来行使,因此这两种权力可以交给国王来执行。上述三种权力不是平行的:掌握立法权的议会是支配其他权力的最高权力机关,行政权和对外权均从属于立法权。为了保证相互制约,洛克强调,议会不得掌握行政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只为人民谋福利;最高权力也不得随意剥夺私有财产,不得随意征税;立法者不得把立法权转让给其他人。政府的权力必须严格按照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办事;如果政府滥用权力,用强力侵犯或违背法律规定的人民权利,政府就应解体;人民不但有权不服从它的统治,而且有权用暴力把它推翻,建立新政府。洛克的人民主权论在反封建的斗争中起了积极作用。
【人民主权的捍卫者——卢梭】
“人民主权的捍卫者——卢梭”一目,主要介绍了人民主权的捍卫者卢梭的生平及其“主权在民”思想以及它在政体上的理想表现形式——民主共和国,明确它对法、美资产阶级革命及政治制度的建立所起的直接影响,着重掌握“主权在民”思想的丰富内容。
在启蒙思想家中,卢梭关于“主权在民”的激进民主主义思想影响最为深远,意义最为重大。卢梭的“主权在民”或“人民主权”学说,是他的民主主义思想的中心内容,也是他全部学说的核心和归宿。他的主权在民理论有着十分丰富的内容。
首先,卢梭明确地宣布国家的主权属于人民。他认为最初的国家是由于管理公共事务的需要,由人们之间彼此协议而产生的。既然国家是由众人约定而产生,目的在于“能够以全体成员的力量防御和保护每个参加公约者的人身自由和财产”,那么人民理应是国家的主人,国家的主权属于人民,而不是统治者的私有物。卢梭因此得出“主权在民”的论断,认定一个国家的主权应当属于人民,而不属于所谓“君权神授”的国君,并且不论国家政体如何,主权应当永远掌握在人民手中。
其次,属于人民的主权,既不能转让,也不能分割。卢梭指出,主权是“公意”即人民公共意志的运用,公意是主权的表现。只有公意才能使国家谋求公共幸福。“主权既然不外是公意的运用,所以就永远不能转让”。主权者只能由他自己来代表自己,他不能把自己的意志转让给任何人。任何转让也就意味着用个别意志代表公意,个别意志不可避免地倾向于偏私,而公意则倾向于平等。所以权力可以转让,而公意则不能转让,主权也不可转让。如果转让主权,就意味着出卖生命和自由。同样,主权也不可分割,因为主权是公意的体现,如果分割了,就不成其为公意了,就不是人民共同体的意志,而只是一部分人的意志。所以,卢梭反对“三权分立”学说,认为一切权力都应归人民所有,不能分割给其他集团和个人,这就根本否定了封建君主篡夺国家主权的合理性与可能性。
第三,人民主权是绝对的、至高无上的和神圣不可侵犯的,因而是不能加以限制的。既然主权是公意的体现和运用,是国家的灵魂,是受公意指导而建立起来的支配全体公民的绝对权力,在它之上就不会有更高的东西存在。假设在这之上还有一个更高的东西可以限制主权,那是自相矛盾的。因此,任何人、任何团体在任何时候都不可凌驾于主权之上。如果政府篡夺了人民主权,人民就有权推翻它。当然,主权的至高无上性,必须以社会契约为基础,以遵循“公共利益”和“理性法则”为前提。
第四,立法权属于人民。卢梭认为,主权主要是通过立法权表现出来,服从法律的人民应当就是法律的创立者。他说:“立法权力是属于人民的,而且只能是属于人民的。”人民有创制、批准、修改和废止法律之权。只有人民成为立法者,才能有民主和自由,才能真正实现“主权在民”。卢梭强调指出,由于法律体现了“公意”,因此任何人都不能把自己置身于法律的约束之外;无论是谁,擅自发号施令都绝不能算作法律。
第五,行政官不是人民的主人,而是人民委任的官吏。卢梭认为,只有人民才是主权者,任何个人都不是主权者。绝不能混淆政府和主权者。主权不可转让、不可代表,但主权的行使、运用却可以代表,交由政府和官员去执行。政府及其官员是拥有主权的人民选举出来执行公意的,它本身不拥有主权,只从属于主权。他说:“行使权力的受任者绝不是人民的主人,而只是人民的官吏;只要人民愿意就可以委任他们,也可以撤换他们。对于这些官吏来说,绝不是什么订约的问题,而只是服从的问题。”只有这样,才能防止官员成为人民的主人,防止政府篡夺国家主权,蜕化为君主专制制度。
第六,主权在民的国家的最好组织形式,是实行民主共和制。卢梭坚决反对封建的贵族制和君主制政体,推崇和拥护民主共和制,认为它是实行人民主权的最好的政府形式。他强调指出,在民主制下,必须摆正人民与政府的关系,确保人民主权。为此,他提出人民不仅要制定和批准法律,选择行政长官,组成政府,还必须建立定期的人民集会制度,经常直接行使最高权力,来监督和约束政府。他反对那种徒有代表人民之名,并无人民主权之实的资产阶级代议制度,尖锐地批评了当时英国的君主立宪议会制。
卢梭的主权在民学说,在当时有着极大的进步性和革命性。它被庄严地写进了法国大革命时期的《人权宣言》,成为新兴资产阶级革命的一面旗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