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一段时间,物价涨幅较快,百姓们的生活压力陡然增加。因此,有效地平抑物价,稳定市场经济秩序,是相关部门的当务之急。其实,物价自古就被各朝代的政府所重视,也是百姓们普遍关心的问题,我们不妨来看看古代先贤是如何平抑和监管物价的。
政府推行定价监管制度
政府直接定价是价格监管的重要内容之一。早在西周时期,政府就对商品按品质“奠其贾”,经定价后方准上市交易。秦汉时,商品定价监管制度日趋成熟。汉代建立了定期评议价格的制度,政府有关部门每月之初评定一次物价,所定价格称为“市平”或“平贾”,商品买卖须依“市平”进行。在此基础上,政府还建立了物价上报制度,地方郡国每季度要向中央上报一次物价情况,以协调各地的商品价格。到了唐代,评定商品价格的时间周期更为合理,政府每十天就评估一次物价,叫“市估”或“旬估”,比每月一评更能适应市场供求行情的变化。此外,为了保证定价的公平合理,唐代政府还建立了物价评估法律制度:“诸市司评物价不平者,计所贵贱,坐赃论;入己者,以盗论。”对私抬物价的行为予以严惩。
实行平粜(平籴)、平准政策
古人调控物价非常注重经济手段,历史上许多王朝都曾使用控制货币数量、调整税收、实行平粜(平籴)、平准政策等方式来平抑物价。其中平粜(平籴)、平准政策的影响最大。
平粜(平籴)是战国时期魏国政治家李悝提出的调节农业生产的主张,具体方法是:在丰年时,由官府平价收购农民的余粟,即平籴;荒年时再用平价出售积粟,即平粜。西汉宣帝时,根据平粜(平籴)理论,又创立了常平仓制度,由国家投资在各郡县设立常平仓,“谷贱时增其贾而籴,谷贵时减贾而粜。”即当商品供过于求、价格下跌过猛时,政府以高于市价的价格收购和储备;当供小于求、价格上涨过快时,政府则以低于市价出售储备的货物,从而将物价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
“平准”是平粜(平籴)的扩展,即国家不再局限于农业生产,而是参与吞吐各种重要商品,以调节和稳定物价,这种观念最初出现于《管子·国蓄》中。汉武帝时,桑弘羊首次推行平准政策:“大农诸官尽笼天下之货物,贵则卖之,贱则买之。……万物不得腾跃,故抑天下之物。”唐代经济改革家刘晏主持财政期间,“因平准法,斡山海,排商贾,制万物低昂。”北宋王安石变法期间,他根据前代平准理论和实践经验,创行市易法,“敛市之不售、货之滞于民用者,乘时贸易,以平百物之直。”
严厉打击价格欺诈行为
[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