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古代先贤很早就提出了“和而利”的市场交易原则,即平等互利。价格欺诈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故而被历代政府所禁止和打击。西周的市场管理机构“禁伪而除诈”;唐宋明清诸朝法律规定:凡买卖双方意见不同,一方仗势强买强卖的;联合垄断价格,卖物时抬价,买物时压价的;与他人串通,迷惑欺骗对方以谋取利益的,都要处以杖笞刑,情节严重者还要按盗窃罪论处。
价格调控有严格依据
当然,历朝历代对物价的调控并非随意妄为,而是有着严格依据的。国家制定商品价格基本是随供求关系的变化而变化的,既要相对稳定,又要不时变动。《礼记》云:“天子五年一巡守,命市纳贾,以观民之好恶、志淫好辟。”其次,评定商品价格是认真考虑了成本和利润等因素的,兼顾了买卖双方的利益。北宋开封府尹宗泽在整顿物价时,规定了商品的零售价格,如每个饼定价为八钱,这八钱是怎么得出的?他先核算米面的价格,又“会计新面工直之费”,合为成本,共计六钱,再加上每饼“两钱之息”,即利润,共八钱。由于方法正确,定价合理,这次物价整顿取得了良好成效,“既不伤市人,而商旅四集,兵民欢呼,称为神明之政”。
历史上的名相管仲曾言:“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要实现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没有充实的物质基础和丰衣足食的生活做保证,只能是个美丽的梦。当物价增幅过快时,当经济手段无法进行自身调节时,市场物价是需要政府采取行政手段进行宏观调控的,但愿如今的物价能够早日回到正轨上。(刘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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