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授、副教授除应当具备以上基本任职条件外,还应当对本学科具有系统而坚实的基础理论和比较丰富的教学、科学研究经验,教学成绩显著,论文或者著作达到较高水平或者有突出的教学、科学研究成果”。
对此,相关法律专家认为,“此类规定,很笼统且没有涉及认定的标准”。可以说,这两部法律在对学术问题的规范方面都还处于空白状态。
2. 学术委员会难以对惩治造假发力
●专家建议立法赋权学术委员会、学术共同体惩处造假
“行业自律、行业规范是公权力让渡给从事特定职业人员进行自我约束、管理的表现。”中国政法大学宪法与行政法博士张国平认为,“从立法体系上说,行业规范如果出现纰漏,打假将可能无法可依。由行政机关代替行业自律组织进行惩处,多半会因利益牵连,减轻或不予惩处。”
张国平说:“所谓学术的行业自律是指学术界的自我约束。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学术行业对国家法律、法规的遵守贯彻;另一方面是学术行业的行规对自身的规范。毫无疑问,这些具备法律效力的自律性规范对学术成员将构成监督和保护。”
张千帆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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