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不应干预正常的学术争论和辩论
针对全国两会代表、委员提出“用‘重典’治理学术造假”的呼声,我国法律界相关人士提出中肯建议,认为是否用“重典”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陈杰人说:“对于具有严重社会危害的学术造假行为,应该追究刑事责任。可以在刑法中增添新的罪名,或进行立法解释。”
王光宗表示,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法无规定不为罪,对于将学术造假列入刑法规制的建议,应当慎重。对于学术打假这一社会热点问题,法律应该进行冷处理和理性思考,在研究透彻、认识清楚的基础上再行规制。否则,草草立法难免不周延、导致法律适用过程中出现较大问题,从而难以实现立法目的。
全国政协委员董协良提出,“对在学术管理领域出现的对学术造假监管不力的,应加大执法力度。比如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委员会、教育部等各级学术经费管理机构均属国家机关,其工作人员对发放的科研经费负有监管责任。如监管不力,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承担玩忽职守的责任。但目前的司法实践是,这一责任还仅仅停留在纸面上,至今没有依照这一刑事法律追究渎职责任的先例。”
对此,有关法律专家认为,司法对学术的干预要非常慎重,司法不应干预正常的学术争论和辩论。对学术上的是非曲直,不宜也不应由法官作出评判,而应由被赋予惩处权的学术共同体或学术委员会处理。如果学术造假牵涉到侵权,则应由被侵权人提起民事诉讼;如果学术造假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导致严重的社会后果,即使没有直接受害人或直接受害人没有提起民事诉讼,司法也可干预,追究造假者和监管者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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