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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文人与讼风

时间:2011-03-17 13:01:20  来源:不详
他人写打官司的状子及其他文书的营生,民间称“讼师”。这类文人熟悉法律知识,凭读书识字的优势和见多识广的经验来给当事人出一些如何打官司的主意。封建时代在打官司的过程中,状词中变动一字往往能使案情意思大变,一字可定生死,如画龙点睛之笔,极尽汉语字词之精妙。

 

  《刀笔余话》载:苏州阳澄湖口浮起一尸体,地方上的保甲于是向官府报验,呈报单上写有“阳澄湖口发现浮尸”之语。此呈报单让住在湖口岸边的人家看到了,他们对这样写非常不满,原因是他们怕官府追究下来会怀疑是他们所杀而多加调查,来来回回,多费周折。其中有一讼师善于打官司,并且在文墨上比较精通,于是在呈文内“口”字之中加一竖,则成“阳澄湖中发现浮尸”矣。湖中尸首,因不涉及湖口岸人家,众人大加赞赏。

 

  另据《清稗类钞·狱讼类》载:王振齐与李子仙两人素来交好,每过几日必然相见。王振齐特别喜欢武术拳脚,擅长舞刀,李子仙想跟他学习。一日,李子仙又到王振齐家来,振齐留他吃完饭,饭后,王振齐拿出新买的倭刀给李子仙看,但见此刀犀利非常,两人拿刀摩挲玩赏。王振齐非常高兴,持而舞之,旋转如意,寒芒逼人。李子仙羡慕不已,于是从王振齐手里拿过刀也舞弄起来,由于用力过猛,加上技艺不精,不慎砍到王振齐之颈,杀死了他。王振齐的家人以李子仙用刀杀人控于官府,李子仙知道后,谋于讼师,讼师通过行贿把状词中的“用”字改为“甩”字,官府遂判决李子仙免死。盖用刀为有心故杀,甩刀为无心之杀。甩者,手不经意而得,以致伤人也。其情形类似于现代的过失伤人致死。古代诉状通过更改一字,可使人免却麻烦、脱去死罪,亦可使案情本末倒置,“柳暗花明”,生生死死系于“心机灵动”之间,所以说讼师极有市场。

 

  科举的路并非那么好走,所以读书风气兴盛的地方一定有诉师,有讼师的地方,诉讼肯定少不了。浙江省按察司在乾隆二十一年(1756)曾描述该省的积案非常严重、屡禁不绝:“窃照狱无大小俱有定限,理应依限速办,岂容藉词悬宕。本司前因各属积案甚多,业经禀明勒限完结在案。今查各属尚有未结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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