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9种。
2001年5月18日,中国的昆曲艺术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一批“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名录。自2003年开始,文化部牵头进行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在我国逐步展开。2005年,《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规定了“非遗”保护工作的十六字指导方针: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
国家层面开展的“非遗”保护工作
摸清家底。在初步完善的全国非物质文化普查工作中,收录了87万项资源数字,包括实物和资料二十几万件,普查文字记录达20亿字,拍摄图片477万张。在此前提下,我国制定了科学、合理、具有针对性的措施。
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分为四级体系:国家级、省级、地市级、县级。该体系已基本形成,并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结合,形成了一个金字塔式结构。
确定十大类别。在2006—2008年间,我们共公布了两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国家级名录包括:民间文学、传统美术、传统音乐、传统舞蹈、传统技艺、传统医药、曲艺、传统体育、杂技和民俗十大类别,共有1028项。
建立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文化生态保护区的整体性保护弥补了单项“非遗”项目保护的局限性。到2010年底,文化部已批准设立11个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它们分别是: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徽州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热贡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羌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客家文化(梅州)生态保护实验区、武陵山区(湘西)土家族苗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海洋渔文化(象山)生态保护实验区、晋中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潍水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云南迪庆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大理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
积极探索“非遗”的理论研究和政策研究。在近十年的“非遗”保护进程中,我国不断推进和完善“非遗”保护理论和政策研究,从国家层面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实现了从文本到活态的保护继承。
重视少数民族地区的“非遗”
我国少数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非遗”保护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两批名录的1028个项目中,少数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共有367个,所占比例为35.7%。在367个项目里,人口较少的民族地区的项目共有41个。在即将公布的第三批名录中,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将达到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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