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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非遗传承人的权利与义务

时间:2011-04-30 12:10:22  来源:不详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注: 文化遗产,中文在概念上分为“有形文化遗产”和“无形文化遗产”。“有形文化遗产”即传统意义上的“文化遗产”,根据《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简称《世界遗产公约》),]法》,这使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问题再度引起公众关注和热烈讨论,这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关注点就是传承人的保护问题。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法律保护的现状

什么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专家学者有不同的理解和文字表述。不过,其大体上包括两个层面的含义:一是完整掌握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或者具有某项特殊技能的人员;二是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者。也就是,传承人担负着“传”与“承”双重任务,一般来说,完整掌握了某种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的人,都可以称为传承人。

我国政[注: 国政 拼音: 解释: 1.国家的政事。 2.古代官名。即正卿。-guozheng]府借鉴日本、韩国[注: 大韩民国(朝:????/大韓民國),简称韩国、南韩(??),是位于东北亚朝鲜半岛南端的国家,首都位于首尔。韩国三面环海,西南濒临黄海,东南是朝鲜海峡,东边是朝鲜东海(日本海)。]等的经验,在2008年的第三个“文化遗产日”期间,出台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至2009年,文化部先后命名了三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共计1488名,并专门举行了颁证仪式。为了加强对传承人的保护,很多地方政府也都认定了本地方的代表性传承人,至此,四级保护体制已基本形成。

刚刚通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29条规定了代表性传承人的资格认定、第30条规定了对代表性传承人的资助措施、第31条规定了代表性传承人的义务,但该法案没有对传承人的权利作出相关规定,这不由得让人思索: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是否应享有一定的权利?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权利

比照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传承的特点,笔者认为,传承人的权利包括署名权、传承权、改编权、表演者权、获得帮助权等,下面分别加以介绍。

(一)署名权

一般来讲,署名权是精神性权利的最重要内涵之一,指的是作者有权在其作品上署名,以昭示自己的身份。此外,署名权还有很重要的另一层意思,即作者有权禁止未参加作品创作之人署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署名权可以理解为,在传承人的表演、传承、制造活动中及基于此活动所产生的作品中,以适当的方式注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来源或出处。

(二)传承权

少数民族[注: 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少数民族指得是多民族国家中人数最多的民族以外的民族。新中国成立后,通过识别并经中央政府确认的民族共有56个。]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拥有传承权,是指传承人有权将自己所掌握的知识和技能传承给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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