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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展示等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动。有条件的传承人还应该留下口述史或书面著作。为此,《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31条规定了代表性传承人的四项义务:继续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妥善保存相关的实物、资料;配合文化主管部门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活动。这与《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第13条规定是基本一致的,只是后者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规定了比一般的代表性传承人更为明确具体的传承方面的义务。
总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权利应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核心内容。它作为一个新的法律问题摆在学界面前,需要通过公法与私法协同保护的模式来创制并实施该权利,以此来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田艳 作者单位:中央民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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