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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恶与人性(4)

时间:2011-05-24 10:36:25  来源:不详
bsp;   理性主义与经验主义虽然都认为人性可以改变,但这两种人性论之间存在着某种冲突:既然人心是白板,人就没有理性。若个人能够凭借理性、自由、情欲来抗拒社会之恶,那么,人性就不是白板。所以来自经验主义的白板说和来自理性方义的理性天赋说作为相互矛盾的假说不能同时成立。况且,既然人心是白板又怎么能够保证人能够臻于至善呢?谁又来充当在“白板”上绘出“最新最美的图画”的作者呢?能够充当这种“作者”的先决条件是,他的“心灵”不是一块“白板”,他心中的图案不是来自外部社会,若他的图案来自所谓“理性”和“天启”,这又必然回到神秘的、甚至是极端的理性主义轨道去了。 
    每个人在人的本性上是否平等,理应是人性论讨论的得要课题,但却常常被忽略。人性平等论实际是博爱说和人欲无恶说的推演。人性平等意味着人有同样的欲求和权利。帝王将相与市井小人,“君子”与“匹夫”并无先天的差异和不平等。 
    在人性是否有差等格局的问题上,荀子是明确主张在人性和恶面前人人平等的第一人。在孔子“性相近”的基础上,他进一步提出,“凡人之性者,尧、舜之与桀、跖,其性一也。”21。这一观点极具有制度和法律上的潜在意义,即在恶在可能性面前,每个人都是平等的,因此,为了防范恶,都应受到法律、制度乃至道德的同等约束,从帝王到庶人[注: 周代社会的平民。后世无官爵者亦称庶人。周代是贵族为主体的社会﹐贵族阶级由天子﹑诸侯﹑卿﹑大夫﹑士诸贵族等级构成。妻妾众多﹐子孙繁衍的贵族﹐按照宗法制度规定﹐唯嫡长子(即大宗)得继承父爵﹐嫡妻的余子和众],概莫能外。可是,后来成为王朝政治制度[注: 政治制度politicalinstitution 定义政治制度是指在特定社会中,统治阶级通过组织政权以实现其政治统治的原则和方式的总和。]和法律之人生基础的却是依从了孟子的性善论,使得少数人由于假定的人性不平等,被豁免了作恶的可能性,从而被置身于法律和制度的约束之外。这一局面恐怕是孟子本人也不愿见到的。 
    在西方,柏拉图最早把人性分成不同的等级。这种人性上的等级差异来自构成不同等级的人在材料的质地上的先天差异。按照柏拉图在《理想国》提出的“性三品”说:构成统治者[注: 统治者 tong zhi zhe 〖the ruler〗 所谓统治者,是一个独立主权国家的最高统治者,他统治的领域具备一个国家的性质,他在同时和后世均被广泛认可。]的材料质地是金,其特点是理智、智慧;武士的质地等而下之:是银子,其特点是意志、勇敢;奴隶(即劳动者)的质地是最次的,是铜铁,其“性能”特征是“欲望与节制”。尽管人性有上述质地与特征方面的差异,但三种人性仍以善为本,只是在善的程度上有些差异。 
    把人的本性归结为人的阶级性意味着人在人性上和善恶面前的不平等,意味着一些阶级天然是善的,一些阶级天然是恶的,这样努力去(从肉体上)消灭的阶级不仅是理所当然,而且是迫不及待的。 
    霍布斯认为:人是平等的,是在权力上的大致平等,即人在作恶能力上的大致平等,没有本质上的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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