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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申白:儒家传统与公共交往伦理的培育

时间:2011-08-04 10:28:24  来源:不详
 

    今天的政治、法律生活与制度需要把这个原理作为公共交往生活的直接原理。从政治与法律的观点来看,这个原理不是一种基于目的的、德性的或责任的原理,而是一种基于权利观点的原理:一种基于对一个人作为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的确认并保障这种权利不被非法侵害和剥夺的法律原理。其次,政治的和法律的生活还需要一个进一步的或许可以从上述原理引申出来的原理:稳定地维持[注: 维持 拼音: wéi chí 解释: 1.维系;保持。 2.维护;帮助。 3.主持;保持。-weichi]公共交往生活的公平的原理。公共政治法律生活原本基础脆弱,它只有在这个基本的有利条件下才可能以有秩[注: 解释说明   官名。乡官之一。掌听讼收税等事。 其出处在 《续汉书·百官志》:“有秩,郡所署,秩百石,掌一乡人。其乡小者,县置啬夫一人。]序的方式得到维系。在这种意义上,这两个原理甚至比经济发展[注: 概念 一个国家摆脱贫困落后状态,走向经济和社会生活现代化的过程即称为经济发展。经济发展不仅意味着国民经济规模的扩大,更意味着经济和社会生活素质的提高。]原理更为重要。

 

    在大众实践层面,只有基于对这个“中间性”原理的普遍理解,才可能实际地形成健康的公共交往伦理。因为,健康的公共交往伦理不外是人们在公共生活或公共交往中可以相互提出的那些有效性要求。公共交往伦理是人们通过公共交往生活培育的对他人的适当尊重态度和恰当相处方式等生活规范,和出于这种态度和方式的交往行为习惯。

 

    但是,这个原理并非与儒学的义理不相容,以它作直接观念根据的公共交往伦理也并非同儒家伦理根本冲突或不相容。今天的中国亟需接通儒学的根本义理精神与儒家伦理的联系,并逐步使儒家伦理重获影响中国人精神与教养实践的生命力,同时使它吸纳健全的公共交往生活所必需的公共交往伦理,成为对它自身的必要补充,并与后者一道形成一种和谐健康的公共生活传统,共同生长为一种新的伦理文化传统。对于儒学这一有持久生命活力的思想与教化传统,我们有理由期待这样一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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