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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认识“非遗”的文化属性

时间:2011-10-11 10:22:46  来源:不详
,但是他们并不是随心所欲地创造,并不是在他们自己所选定的条件下创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承继下来的条件下创造。”(马克思:《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585页,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从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这些论述里,我们得到的教益是:各个世纪的社会意识,都是形形色色、千差万别的,不是单一的;在意识形态上,任何企图建立一个只有一种单一的意识形态、一种单一的价值观的想法,都是空想主义的,都是注定要在现实面前碰得头破血流的。而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是马克思所说的人们在创造新的社会历史时那些“既定的、从过去承继下来的条件”。这些“既定的、从过去承继下来的条件”,只有在“阶级对立完全消失的时候才会完全消失”,想要在“阶级对立”还没有“完全消失”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就把这些“既定的、从过去承继下来的条件”采取批判的甚至革除的态度,从而确立“随心所欲地创造”出来的、某种单一的文化,显然是违背历史唯物论的。
  无可怀疑,价值判断从来是我们评断文化问题惯用的标准。在《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评定暂行办法》中对申报国家级代表作项目,也提出了要具有“杰出价值”的要求。有论者提出:判断非物质文化遗产,要以是否符合当今的“主体价值观”为标准。“遗产所包含的内容,不能违背当今文明时代的主体价值观,更不能与现代社会准则相抵触。由于传统文化尤其是社会风俗当中含有一些与现代社会准则不符的内容,比如一些地方的文化中残留着对妇女不敬的传统,这是绝对不可纳入遗产范畴的。试想,一项包含着让新娘跳火盆的婚俗庆典怎样能够与21世纪才出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相契合?跳火盆的目的是去掉女人所谓的‘邪气’,即典型的歧视妇女,显然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是矛盾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本来就是由国际法为价值判断自上而下[注: 自上而下 拼音: 解释: 从上到下。 相关词语 自郐而下自上而下一鼓而下形而下学形而下顺流而下从天而下等而下之而下-zishangerxia]开展的事务,而非由民间点燃火种的自下而上的群众运动。因此,依照法定概念和法定原则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才是正确的途径。”(刘红缨:《正确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光明日报》2004年4月21日)论者把婚礼中新娘“跳火盆”的习俗,解释为是为了“去掉女人所谓的‘邪气’,即典型的歧视妇女”,如此主观随意性的解释,真是叫人啼笑皆非,其荒谬性是显而易见的。笔者曾撰文讨论,这里不赘。这种貌似正确的价值观,显然是与我们今天所提倡的科学发展观风马牛不相及的。在文化问题上,科学发展观就是唯物史观,就是要在承认那些“既定的、从过去承继下来的”、那些代代相传下来的、具有普适价值的文化的基础上进行创造,而不是那些“自命为革命家的人”的“随心所欲地创造”。在我们谈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有一些在今天可能已经失去了存在价值,有的已经死亡了,有的会在文化发展过程中被民众所扬弃而退出历史舞台,但这与以“要以是否符合当今的主体价值观为标准”的宣传是两码事。在笔者看来,这种以“主体价值观”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价值判断的思想体系,实际上是我们过去犯过的和熟悉的“左”的错误思想的余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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