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将来永远保持夫妇关系,共同努力增进相互间之幸福。
三、万一发生违反本誓约之行为,即使受到法律上、社会上的任何制裁,亦不得有任何异议;而且为了保持各自之名声,即使任何一方之亲属采取何等措施,亦不得有任何怨言。
上述诸条誓约,均系在见证人和田瑞面前各自的誓言,誓约之履行亦系和田瑞从中之协助督促。
本誓约书制成三份:誓约者各持一份,另一份存于见证人手中。
誓约人 孙 文(章)
同 上 宋庆琳
见证人 和田瑞(章)
一千九百十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1945年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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