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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中心互嵌:乡村社会秩序的又一种类型

时间:2011-12-16 9:40:24  来源:不详

明清时期是中国传统社会中承前启后的一个重要时期。在此期间,中国社会在宏观层面发生了两个重大而持续的变化:一是宗族制度的普遍化和庶民化,乡民以宗族的形式组织起来;二是中央政治权力的加强,国家试图强化对乡村社会的控制。可以说,宗族和政权是明清时期型塑中国乡村社会的两种竞争性的力量。但是,在地域广大的中国,这两种力量对社会的塑造结果却迥然不同,在不同的区域形成不同的社会秩序[注: 社会秩序正文  表示社会有序状态或动态平衡的社会学范畴。   中外思想家很早就注意社会秩序的问题。中国古代思想家们提出的“治”,],在中国北方多形成以政权为中心的大共同体,而在南方[注: 这个词条是沪上一个青年诗人群落的总称和简称,它一般指向“‘在南方’诗歌传播机构暨沙龙”这个集群,几乎囊括了东南一带身居高校(本科、]则多形成以血亲为纽带的宗族小共同体,这已是学界的共识。在这两种范式之外,学术界又对北方和南方地区的社会秩序作了进一步的细分研究,如关中模式、秦巴模式、客家模式等,使得我们对明清乡村社会秩序的形态研究更加精细和深入。但是,既有的研究忽视了两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一是决定中国乡村社会秩序的因素,学者们往往在细致的形态描述中忽视了对中国乡村为何形成多样化秩序形态的追问;二是关注热点区域,其注意力被南北两极所吸引,而忽视了对中部区域的研究,尤其是两湖地区,很难用既有的社会秩序范式进行统括。

 

    一般而言,在严重依赖自然资源、社会缺乏分化和流动、生产技术水平低下的传统农耕社会,塑造乡村社会秩序的决定性因素主要有乡村的居住[注: 北史·杨椿传》:“吾今日不为贫贱,然居住舍宅,不作壮丽华饰者,正虑汝等后世不贤,不能保守之,将为势家所夺。”《说唐》第一回:“觅了所房子,与 莫氏 一同居住。]格局、经济形态、水利模式和权力半径等。

 

    首先,居住格局决定乡村聚落性质。在两湖地区,从元末明初开始,江西人口开始向湖广大规模流动,经过明永乐至天启之间两百多年的平缓移民,到明末清初再次达到高峰,并一直持续到清代中期。两湖地区移民的迁移方式主要以单身或家庭为主,少见同族整体迁移。迁入的移民分散在鄂东、江汉平原、洞庭湖平原广袤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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