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不为的领导。
由此可知,作为老子政治哲学范畴的“无为”,决不是无所作为之意,而是指人的这样一种行为原则和行为方式:按照因循事物特别是人的自然本性及发展趋势的基本要求,以客观公正的态度,以道所体现的柔弱的特点和方式加以辅助、引导或变革,或者并不直接作用于客体,只是为其自然的发展变化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条件。这种行为方式的主要特点是似无而实有。无为既是对以上行为方式的充分肯定,也是对“反自然”的行为方式的限制和消解。在无为原则下的一切作为,都应按照“道法自然”的原则要求,不强行,不偏私,义所当为,理所应为,如行云流水,雁过长空,瓜熟蒂落,水到渠成。
可以这样说,老子提出的“自然”主要是对人民及社会而言的,“无为”则主要是对统治者或治国者而言的。老子著书立说的最大动机和目的就在于发挥“自然无为”的思想,落实“自然无为”的理念;他的形上学也主要是基因于“自然无为”的思想、落实“自然无为”的理念而创设的。也就是说,老子是希望人民在获得自由的基础上能够实现自化、自成、自富、自朴,社会能够实现自然的安定[注: 安定 安定 一、形容词 安定:āndìnɡ 安定1①(生活、形势等)平静正常;稳定:生活~ㄧ情绪~ㄧ社会秩序~。②使安定:~人心。]与和谐,治国者能够顺应人民的自然本性和愿望要求而给予柔弱的辅助,而对人民正常的生产和生活不加干预和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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