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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官发财”为何成为中华民族两千年的传统?

时间:2012-1-31 9:59:18  来源:不详

  1916年,新文化运动的先驱者陈独秀[注: 陈独秀(1879~1942),新文化运动的倡导者之一,中国共产党的创始人和早期的主要领导人之一。原名庆同,字仲甫。安徽怀宁(今属安庆市)人。]在《新青年》中以犀利笔触写道:

  “充满吾人之神经,填塞吾人之骨髓,虽尸解魂消,焚其骨,扬其灰,用显微镜点点验之,皆各有‘做官发财’四大字。做官以张其威,发财以逞其欲。一若做官发财为人生唯一之目的。人间种种善行,凡不利此目的者,一切牺牲之而无所顾惜;人间

  种种罪恶,凡有利此目的者,一切奉行之而无所忌惮。”

  陈独秀以民众启蒙为己任,对国人“做官发财”的意识进行了深刻的批判。他指出,“此等卑劣思维,乃远祖以来历世遗传之缺点(孔门即有干禄之学),与夫社会之恶习,相演而日深”,结果是,“无论若何读书明理之青年,发愤维新之志士,一旦与世周旋,做官发财思想之触发,无不与日惧深。浊流滔滔,虽有健者,莫之能御。”(《独秀文存》,安徽人民出版社1987年出版,第43-44页)

  陈独秀所揭露的两千年来扎根于我民族灵魂深处的“做官发财”意识,不但是士大夫[注: 士大夫旧时指官吏或较有声望、地位的知识分子。在中世纪,通过竞争性考试选拔官吏的人事体制为中国所独有,因而形成了一个特殊的士大夫阶层,即专门为做官而读书考试的知识分子阶层。]所追求的仕途经济的核心内容,而且也是国民人生信念的重要支柱之一。那么,这种“做官发财”的意识何以千年不绝?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点来认识。

  其一,中国两千多年的传统社会是宗法家族制度顽强存在的社会。宗法家族制的突出特点是血缘关系处于人际关系的中心。在家、国一体的政治结构中,政务、家务的运作均以血缘关系为枢纽。这一特点表现在家族一面,就是家族成员与整个家族的牢固关系。在这种关系中,整个家族竭尽全力为个人进身仕途提供必需的条件,而进身仕途的个人则尽其所能为供养自己的家族做出相应的回报。其结果是,身负整个家族重望的仕途之人,不能不为改变家族的现状而煞费苦心;十年寒窗苦读的士子一旦走上仕途,必求“升官发财”以改变家族的现状。所谓“一人得道,鸡犬升天”,正是士子仕途成功给家族带来的客观利益。

  其次,历代宗法专制王朝奉为官方意识形态的儒家思想[注: 儒家思想,又称儒学、儒家学说,或称为儒教但并非指宗教,或以其为宗教而称之为儒教。儒家思想奉孔子为宗师,所以又有称为孔子学说,]主张“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即“做官”入世。在儒家“圣人”看来,“做官”乃求“富贵”的正道,读书不以仕途经济为目标则被视为不务正业。儒家“圣人”耻谈以利致富,主张以“做官”求富贵,视“做官”为“发财”的正当途径,奠定了两千余年来读书人“做官发财”的社会心态基础。儒家思想还以宿命论来论证“做官发财”的“必然性”,所谓“生死由命、富贵在天”是也。于是,读书有权利做官,做官有权利发财,做官发财都由命定,便成为中国民众思维的基本定势,成为人人接受的“天理”。“做官发财”观念与“天命观”相结合,使普通民众的权利意识被完全遏制,造成两千余年来我民族习焉不察、以为当然的事实——老百姓对于任何自身基本权利的被剥夺、被蹂躏的事实,很少从法的角度去考虑其是非,更不会从权利角度去抗争。相反,只能是一方面痛恨官员贪婪,另一方面又烧香拜佛,祈求佛祖保佑自己也有“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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