姬旦平定武庚叛乱,封康叔于卫(今天河南淇县朝歌),建立卫国。康叔在当地统治有方,很快就把商朝的殷都改成了周的普通分国,成了卫国的始祖。]如何治理殷民的告诫,而贯穿这三篇诰令的主旨,归结到一点就是“作新民”。其中尤以《康诰》说得明白:
天畏忱,民情大可见,小人难保,往尽乃心,无康好逸豫,乃其民。我闻曰:“怨不在大,亦不在小。惠不惠,懋不懋。”已!汝惟小子,乃服惟弘王应保殷民,亦惟助王宅天命,作新民。[6]《尚书·康诰》
通观整篇《康诰》,所谓“作新民”大体上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从正的方面看,要从保民的立场出发“敬明乃罚”,也即审慎严明地使用刑罚,而不要动不动就诉诸刑罚。要像对待病人一样,使之彻底摒弃罪恶(所谓“若有疾,惟民其毕弃咎”);要像保护无知的婴儿一样,使之康乐安定
[注: 安定 安定 一、形容词 安定:āndìnɡ 安定1①(生活、形势等)平静正常;稳定:生活~ㄧ情绪~ㄧ社会秩序~。②使安定:~人心。](所谓“若保赤子,惟民其康”)。
其次,从负的方面看,对于那些不可宽恕的罪行,则必须严惩不贷。这些罪行包括:(1) “寇攘奸宄,杀越人于货,不畏死”者;(2) “元恶大憝”、“不孝不友”者;(3) 身为“庶子”、“训人”、“正人”、“小臣”、“诸节”而“不率大戛”者;(4) 身为“君”、“长”而“不能厥家人越厥小臣外正”且“惟威惟虐,大放王命”者。值得注意的是,“不孝不友”被视为是“元恶大憝”。周公说:
元恶大憝,矧惟不孝不友。子弗祗服厥父事,大伤厥考心;于父不能字厥子,乃疾厥子。于弟弗念天显,乃弗克恭厥兄;兄亦不念鞠子哀,大不友于弟。惟吊兹,不于我政人得罪,天惟与我民彝大泯乱。曰:乃其速由文王作罚,刑兹无赦。[6]《尚书·康诰》
这里的“孝”和“友”,无疑是基于人类最基本的父子、兄弟的血缘关系而言。强调和维护孝友,也就是维护殷人原有家族、氏族和部落的既定秩序,维护其“庶子”、“训人”、“正人”、“小臣”、“诸节”以及“君”、“长”等各阶层贵族(所谓“多士”)的既有地位和权力。很显然,周是把殷人当作一个整体来实行统治的。这样做的优点显而易见,因为周无需增派更多的统治人员,而只需殷人原有的各阶层贵族的臣服。正因为如此,身为贵族的“庶子”、“训人”、“正人”、“小臣”、“诸节”以及“君”、“长”等“不率大戛”、“大放王命”,就是不可宽恕的,必须严惩不贷。所谓“启以商政,疆以周索”,恐怕应该从这个意义上来理解。“政”,既指殷人部落共同体原有的秩序,也指殷人部落中代表这种秩序的各阶层贵族。从鲁国的殷人迟至春秋后期依然保留其“亳社”这个事实看,周似乎始终都没有打破殷人原有的、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部落共同体。因此,所谓“作新民”,绝不是要摧毁殷人原有的部落共同体,而是在保留殷人原有的部落共同体的前提下,使之成为臣服于周的封建统治秩序的新的诸侯国家中的“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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