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狄仁杰难断“自家案” 法律专家称知产法隐忧多

时间:2012-4-10 20:26:06  来源:不详
媒尚未成为一个产业,电视剧摄制还处于计划经济时代,根本不存在电视剧之间的市场竞争。所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列举性规定,几乎无一条可以贴切适用于电视剧之间的不正当竞争。”
  据悉,针对此类现象,曾有相关学者认为“电视剧的片头、片头推出方式、人物造型、服装服饰、画面风格、配乐、片头片尾音乐等构成电视剧的显著区别性特征,可以认定为是电视剧的装潢,可以援引《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款关于保护知名商品装潢的规定”。
  但是,这种理论终究无任何在先判例,无任何司法解释所支持。所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一审判决中未能确立这种理论。在这种情况下,该法院只能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来判决该案件,但由于该条规定过于原则,导致根据证据及相关法理确信存在不正当竞争的情况下,适用法律困难。
  “法律的滞后、缺位,直接后果就是违法者有机可乘、有空可钻。而且违法成本很低,违法者获益巨大。”李志勇举例,《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
  但是,在目前企业财务资料不公开的情况下,原告几乎没有办法举证证明侵权利润,该案只能由法官酌定赔偿额。而在认定电视剧不正当竞争的标准过于原则的情况下,法官认定不正当竞争本已困难,更无法确定较高赔偿额。因此,根据电视剧行业市场惯例,相关业内人士估计本案被告获利可达为数千万元,但一审判决却只判令被告只需付出区区80万元的赔偿额。一方面,被损害者的损失无法得到弥补,另一方面,侵权者因侵权获利甚多。
  “试想,假如交80万元就能换得数千万元利润,这笔好买卖谁会不干?必有人觉得就算违法侵权都值得!”李志勇分析,“尴尬的现象就这么出现了,法律反而鼓励了不正当竞争。违法者基本不用铤而走险,而是堂而皇之地去违法。法律既然HOLD不住,起而效仿者肯定多多。权利人保护不了自己的权益,谁还会冒风险搞创作?而且,在上述不完善的法律环境之下,难题最终留给了法官。法院难以作出公正判决,甚至允许《神断狄仁杰》继续发行。”
  据介绍,由于法律过于原则和模糊,法院做出了认定《神断狄仁杰》构成不正当竞争,但允许该剧继续发行的判决,使被告以较少代价实现了《神断狄仁杰》发行的合法化,严重损害了东阳容煊公司的合法权益。
  在李志勇看来,知名电视连续剧《神探狄仁杰》遭遇不正当竞争案件反映了文化产业法律环境的不足之处。对此案深入剖析,有助于认清文化产业立法、司法、执法中若干重大问题。“与文化产业相关的法律法规严重滞后,司法环境恶劣。”李志勇表示,“尤其是当前,文化产业振兴是党提出的基本政策,2012年两会政府工作报告也把文化产业建设提高到前所未有的高度,所以该案反映出的问题更具普遍性,值得相关部门认真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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