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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拆历史建筑罚50万,惩罚还是怂恿?

时间:2012-7-27 12:06:06  来源:不详
抵御塞北游牧部落联盟侵袭而修筑的规模浩大的军事工程的统称。长城东西绵延上万华里,因此又称作万里长城。]保护条例(草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其中明确规定,擅自拆除优秀历史建筑最高罚50万元。
  历史建筑作为时代的见证者,通常记录了一个地方的风土人情与历史变迁,其科学价值和文化价值不可估量,保护十分必要。对于擅自拆除历史建筑的行为理应从重惩处,武汉市规定的最高罚款50万元,看上去不仅分量太轻,而且设置了太多的前提条件,让人不得不质疑,保护历史建筑的诚意在哪里?
  按照武汉市的相关规定,称得上优秀历史建筑的至少在30年以上,而且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建筑本身具有艺术特色和科学价值;能反映本市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具有时代特色和地域特色;为著名建筑师代表作或名人故居;在近现代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或纪念意义等。只有符合这些条件的建筑被拆,才能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这样的规定,给处罚留下了较大的自由量裁空间,能否起到切实的保护作用令人质疑。
  不论是罚款20万元还是50万元,相对历史建筑的价值而言,区区几十万元显然经不起推敲。即便抛开历史建筑的价值本身,一旦将建筑物所在地开发成楼房或其他场所出售,在房价地价均居高不下的当前,所获得的收益不知道是罚款的多少倍。这些普通百姓都能想到的细节,难道相关部门想不到?在这样的规定下,罚款有了对历史建筑“明码标价”的意味,开发商只要出得起罚款即可擅自拆除,与其说是保护,还不如说是一种变相拆除。
  事实上,最高罚款50万元的做法已有一些前车之鉴。据媒体报道,浙江宁波月湖西区35处历史建筑19处被拆,而在整个浙江省的历史上,一共只开过3张50万元的文保罚单,对历史建筑的“保护”名存实亡。有此前车之鉴,武汉有必要吸取经验教训,提高惩罚标准。倘若不重拳出击,何以儆效尤?何以制止擅拆历史建筑事件频繁上演?
  历史建筑之所以不被重视,很大程度上源于无法可依。法国早在1840年就出台了历史建筑保护法,迄今为止,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有历史建筑保护法,而我国目前只有《文物保护法》,没有任何有关城市保护和建筑保护的法规。历史建筑作为不可复制的时代记忆,加快保护立法势在必行。只有用法律给历史建筑提供强有力的保护,才能让它们以文化遗产[注: 文化遗产,中文在概念上分为“有形文化遗产”和“无形文化遗产”。“有形文化遗产”即传统意义上的“文化遗产”,根据《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简称《世界遗产公约》),]的身份世代相传。 林 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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