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赏其得人也。
——《资治通鉴》卷二O七·《唐纪》二三
荐非其人则荐人者亦应连带受罚;同样,所荐得人,则应奖及识人者,此为法之公平。
奖及识人者多益。其一,对个人而言,被荐者若真为贤才,则能真正地为国家尽力。其二,对国家而言,大臣举荐贤才,能让更多有才之士为国所用,是利国利民之举。
此外,奖及识人者对于政治风气也能起到净化作用。为政者多有举荐,且所荐为贤能者,可形成一种推荐人才的风气。当然,奖赏荐人者必须注意,这种做法只能作为特例。选举官员必须以正常的铨选[注: 铨选 拼音: 解释: 1.选才授官。古代举士与选官相一致。士获选?o即为官。至唐?o试士属礼部?o试吏属吏部?o以科目举士?o以铨选举官。]制度为根本,因为一旦这种奖及识人者的方式被广泛应用,则难免会被歪曲、利用。因此,这种奖赏举荐者的做法只能作为铨选制度的一种补充,为政者必须慎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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