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鉴定成本与酬金标准的同时,限制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艺术品鉴定的协商收费,严格禁止以评估结论价值作为基数的比例收费酬金方式。
市场准入与程序公开 在市场准入方面,我国法制未实现对艺术品鉴定资质的规范管理是鉴定市场混乱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必须在法律制度上,对从事[注: 中央或地方长官自己任用的僚属,又称“从事员”。《赤壁之战》:“晶其名位,犹不失下曹从事。”-congshi]艺术品鉴定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提出资质要求,规定不具备法定艺术品鉴定资质的机构和人员不得进入艺术品鉴定市场从事艺术品鉴定工作。国家统一规定获取艺术品鉴定资质的条件、方式、步骤,并对艺术品鉴定资质建立分级、分类的资质管理机制,对不同资质的鉴定机构规定不同的市场鉴定范围。同时建立艺术品鉴定资质的年度审查制度,在鉴定机构或人员出具虚假鉴定、误导鉴定等不诚信鉴定结论时,按照不同的社会危害结果,在行政法上予以罚款、降低艺术品鉴定资质、吊销艺术品鉴定资质等行政处罚,在民法上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当造成的社会危害达到极为严重的标准时,甚至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在鉴定程序公开方面,由于投资市场与传统意义上的买卖市场存在明显区别,投资市场本身面向不特定的公众对象,具有“公众市场”的属性。投资品的真实状况与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密切相关。因此,作为投资市场标的物的艺术投资品鉴定,除非涉及到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必须保密外,艺术投资品鉴定过程中的相关信息必须向公众真实、准确、充分地披露。具体言之,即是要求艺术品的鉴定过程必须公开,鉴定的机构、人员、时间、环境、方法、步骤等信息必须公示,鉴定的技术论证过程必须翔实、严谨,鉴定所用术语必须规范明确,杜绝含糊误导语词。正式的鉴定结论必须清晰、准确,并按不同的鉴定情况分“无法鉴定结论”“部分事项鉴定结论”和“完整的鉴定结论”向社会公示。鉴定报告的出具可分初步鉴定结论公示和出具正式鉴定结论并公示两个阶段进行,规定在正式鉴定报告出具前,公众可在一定期限内对初步鉴定报告的结论进行质疑。鉴定报告的用途必须在鉴定报告中加以限定,并予以公示。公示公开是最好的阳光措施,通过公示公开程序,可以有效地防止鉴定机构、拍卖机构与委托鉴定人之间的暗箱操作。
强制推行科技鉴定 受市场利益驱动,造假的新技术和新材料层出不穷,依赖传统眼学进行鉴定的鉴定方式已经严重滞后。因此,艺术投资品鉴定必须从单纯依靠专家学者们的学识、眼光和经验等传统的主观非规范方式,强制转向更加倚重客观的技术鉴定方法。艺术品鉴定必须按鉴定的艺术品种类,通过法律强制采用分类的、客观的科学技术手段。如X射线荧光分析技术、热释光技术、体视显微镜技术、X光照相技术、工业CT扫描技术等在不同种类的艺术品鉴定中都能发挥强有力的技术鉴定功能。
其中,X射线荧光分析技术可提供艺术品材质的元素组成信息。热释光技术在陶瓷器等硅酸盐材质艺术品的鉴定实践中能给出其烧制的绝对年代。利用体视显微镜可以揭示不同材质、不同类型文物表面的历史和工艺痕迹;而利用X光照相技术、工业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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