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旧城改造和地产开发给文化遗产保护带来巨大的“建设性破坏”,而首当其冲的就是那些“不可移动文物”。这里所说的不可移动文物主要是指建筑物、构筑物等与土地直接相关的物件,从经济学的视角看,它们是一类特殊的不动产,即具有历史文化意义和公共产品属性的不动产。这类文化遗产的形成和存在与土地和环境的关系密切,土地权属和土地利用方式的改变,必然会给它们带来相应的影响。因而,大规模的旧城改造和土地批租出让,不仅使土地使用方式出现巨大变化,而且直接或间接地导致包括文物古迹、建筑群、历史文化地区在内的城市历史环境或者历史风貌保护面临严峻的挑战。
新中国成立后,国家为了保护重要的文物古迹创立了“文物保护单位”这一针对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制度,通过对“文物保护单位”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对文物古迹及周边环境进行保护管理。在计划经济时代,土地使用的方式基本上为划拨,开发建设与文物保护的矛盾和冲突相对较少。
改革开放以后,为了快速推进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20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尝试土地使用权批租。1992年起,上海等城市通过简政放权和发挥市、区县两级政府的积极性,加快了土地批租的步伐。从此,土地成为了最大的商品,尽管城市土地国有的所有权关系并没有改变,但土地使用权的市场化,带给地方政府巨大的经济收益,成为经济发展的巨大动力。WWw.LSQN.CN而且,由于历史文化地区所处的区位优势,往往又使得其成为商业开发的“热土”,房屋动迁和旧城改造成为地方政府的工作重点,而旧城区范围内存在的历史文化遗产往往就变成这些房产开发者的眼中钉。时至今日,如果说一些地方政府的领导和项目开发商不懂得文化遗产的价值,自然是讲不通的,多数情形恐怕是,面对文化价值与经济利益、长远目标与近期效益、整体利益与局部效益时,他们往往会选择后者。
事实上,土地的基本属性在于它的资源属性和资产属性,任何时候都不应该将土地看作能够带来经济效益、可以用于经营城市的投资资本。土地有生态、社会、人文等多重功效,历史文化城区具有自身的历史积淀和文化记忆,也是人们的生活家园,形成了良好的社会网络关系。如果单纯为了土地开发的经济效益,将历史建筑[注: 长城是古代中国在不同时期为抵御塞北游牧部落联盟侵袭而修筑的规模浩大的军事工程的统称。长城东西绵延上万华里,因此又称作万里长城。]全部拆除、原有居民彻底动迁,把土地当成可以任意买卖的商品,那么就会损失环境的公共利益,丧失许多潜在的社会文化价值。
在西方国家,土地多是私人所有,但是如果一块土地因为历史文化价值或者自然风光或者公众利益需要保护、避免开发时,政府会出钱把这块地买下来,譬如欧洲的自然保护区[注: 自然保护区是一个泛称,实际上,由于建立的目的、要求和本身所具备的条件不同,而有多种类型。按照保护的主要对象来划分,自然保护区可以分为生态系统类型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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