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国家公园制度都是基于类似的道理产生的。在法国,依据1943年制定的《纪念物周边环境法》,一旦一座建筑根据《历史纪念物法》列级或登录保护后,对其周边环境的保护即刻生效,在其半径500米范围内的建设都将受到一定条件的制约和控制管理。1993年的《建筑、城市和风景遗产保护法》规定必须为建筑、城市和景观等遗产保护区划定明确的范围,地方与国家协作开展更大范围的区域性遗产保护工作。截至2005年的数据,在法国受到国家保护的文物古迹和历史建筑共有4.2万处,而至少有3万多平方公里的土地范围被划入文物建筑周围保护区,这个面积占到法国国土面积的6%,而在一些省份甚至能够达到16%的比重。
有人也许会说欧洲国家地多人少,有天赋优势,但在土地只有我国国土的1/36、人口大约为我国人口1/10的日本,也有多项措施保护历史文化遗产。1966年,在经济高速发展背景下,日本为了保护京都、奈良等历史文化名城的历史风貌不受到现代开发的破坏,专门制定了《关于位于古都的历史风土保存的特别措施法》(简称《古都保存法》)。依照该法可以对京都、奈良等历史文化名城制定历史风土保护规划,划定“历史风土保存区域”和“历史风土特别保存地区”。在历史风土保存区域内,建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的新建、改建或扩建,宅基地的建造、土地开垦以及其他土地状态与性质的改变,木竹的采伐,土石类的开采等建设行为需要得到报批许可。在历史风土特别保存地区,除以上规定外,建筑物及其他工程设施的色彩变更、户外广告的设置或张贴也要得到报批许可。若有违反相关条款规定者,可处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10万日元的罚金;或是处以6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日元的罚金。
在保护范围内的利益相关者受到损失时可以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如果保护管理许可制度会导致私人土地利用受到明显影响,而所有者又提出了政府应征购土地的申请时,可以将该土地纳入征购对象。根据政令规定,这样的土地征购所需的费用国家应部分负担。此外,实施历史风土保护规划所需的相关资金,在国家财政允许范围内必须落实,以努力促进规划的实施。以京都市为例,目前已划定历史风土保存区14处,占地面积合计85.13平方公里;划定历史风土特别保存地区24处,占地面积合计28.61平方公里,而整个京都市域的面积只有827.90平方公里。
我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城市紫线管理办法》虽有类似的规定,但该办法属部门规章,约束力极低,而且,针对违法行为并没有制定像日本《古都保存法》中那么严厉的处罚规定。所以在现实生活中,对文物古迹和历史地区破坏的局势依然没有彻底改变。如果文物古迹、历史建筑和历史街区所在的土地和环境的文化价值得不到认同,公共资源属性得不到保障的话,全社会保护文化遗产、整体保护城乡历史环境等文化发展的战略目标就无法实现。因此,需要尽快修订完善《文物保护法》、《土地管理法》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为文物古迹、历史建筑和历史街区的土地、环境保护制定严格的管理规定,保护我们生活家园的美丽景观和文化魅力,促进城市建设真正做到全面、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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