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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转发微博的“罪”与“非罪”界限在哪里?

时间:2013-04-27 12:16:09  来源:不详
在如今这个全民微博的时代,无论是各界精英还是市井小民,都习惯用微博来发布消息或是发表评论。微博的大量转发更是给原创人员带来大量的关注和人气。但近来,因转发微博引起的著作权侵权诉讼却时有发生,例如2012年广州一起因转发微博引起的著作权纠纷,法院就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1000元。那么转发微博是否构成侵权呢?转发微博的“罪”与“非罪”的界限究竟在哪里呢?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一个问题是微博是否享有著作权?众所周知,微博的内容可谓千奇百怪,五花八门,有随性之作,也有刻意而为。这些微博都享有著作权么?根据《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的微博必须具有“独创性”和最低限度的“创造性” ,无关字数多少。因此,对于一些记账式的微博来说,由于缺乏基本的“创造性”,将难以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其次,由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合理使用的制度,较好地平衡了权利人和公众之间的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属于“合理使用” ,可以不经[注: 不经 拼音: 解释: 1.不合常法。 2.谓不见于经典,没有根据。 3.谓近乎荒诞,不合常理。 4.不禁;禁受不起。-bujing]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普通转发他人微博的行为可以归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的行为,所以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但是,如果转发微博的行为具有营利目的则不属于“合理使用”范畴,将涉嫌侵权。wWW.Lsqn.cn例如一些商业主体开设的微博营销账号,为了营利的目的,未经许可转发他人微博的行为就不能算作“合理使用”。 


  最后,判断营利性转发微博的是否最终构成侵权行为还需要符合以下几个要件:一是如前所述,权利人对该微博需享有著作权,即该发表的微博要具有独创性和最低限度的创造性;二是侵权人的转发未经权利人的许可,如果侵权人能够证明其转发具有合法授权,则不承担侵权责任;三是权利人的人身或者财产权利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害,一般来说,权利人的作品被营利性转发,至少都会导致权利人财产权利一定程度上受损;四是权利人的权利受损和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具备以上几点之后,基本可以认定行为人转发微博的行为属于侵犯权利人著作权的行为,权利人在此基础上就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权利。(黄玲/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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