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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昆:维护曲艺版权 落实播放收费制度

时间:2010-3-11 10:10:54  来源:中国艺术报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国际交流日益频繁,有关版权的认识、开发、保护和管理等方面的工作都取得了飞速的发展。音乐、文字、摄影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相继成立,以版权代理、版权登记为主要服务内容的版权服务中心不断涌现。特别是卡拉OK收费、《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的出台,成为我国版权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的标志性事件。但不可否认,由于开展时间短、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公民版权意识还不强等多方面原因,我国版权工作仍处在初级阶段。

  与文学、音乐、摄影等艺术形式相比,这些年曲艺界版权意识也在逐步增强,一些侵权案例受到关注,保护版权的相关工作也在积极开展。但从总体状况来讲,曲艺仍然是被侵权的“重灾区”之一。综合考量曲艺版权保护现状及其原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曲艺作品使用量大,使用形式多样,侵权现象比较普遍。曲艺作品由于其形式活泼、喜闻乐见的艺术特点深受广大人民群众喜爱,因此在广播电台、电视台、互联网、数字通信、音像、图书出版、电影、铁路、公路、民航等媒体上都大量被使用。涉及作品既有传统作品也有新创作品,涉及演员涵盖老中青三代。使用形式也多种多样,有点播、重播、改编、串烧、音配像等等,可以说是五花八门,无所不包。其基本特点是使用者通过对曲艺作品的使用、改编直接或间接地获得了利益,而权利人却基本上拿不到任何报酬,这在实质上是一种大范围大规模的侵权。以近些年兴起的FLASH为例,相声、小品、评书、快板、琴书、京韵大鼓等曲种都有涉及,侯宝林、马三立、马季、关学曾、姜昆、黄宏、巩汉林、牛群、李金斗、师胜杰、刘兰芳、田连元等曲艺名家也可谓是被“一网打尽”。当然,这一新兴的艺术形式用时尚、先锋的动漫手法重新演绎了曲艺经典,为曲艺的传播作出了不可替代的贡献。但在这样一个市场需求极大,市场回报较高的产业当中,作为提供作品母本和声音的曲艺作者和表演者都没有获得合理报酬,甚至没有收到有关单位或个人请求授权的申请。

  二是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行业制度尚不健全,尤其是细致明确的法律法规有待设立。《著作权法》中虽然明确规定了曲艺属于著作权保护范畴,也对权利人享有的有关权利进行了明确规定,但对著作权使用者特别是国有企事业单位使用著作权时必须行使的义务、支付的报酬数额、未履行有关义务时如何依法处罚等都没有进行严格的规定和要求。同时,由于曲艺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还未成立,一些使用者,特别是拥有大量曲艺节目资源的国家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出现“付酬无门”的情况,这直接导致了曲艺侵权变成了“明知故犯”。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版权保护方面更加细致明确的法律法规的设立急需摆上议事日程。

  三是曲艺工作者和曲艺作品使用者版权意识不强,造成有意或无意的侵权现象比较普遍。曲艺特别是相声、小品、独角戏等喜剧性质的曲种,与其他艺术形式有一个最大的不同,就是其智力劳动成果是排他的、不可复制的。比如相声、小品里的“包袱”一旦曝光,就无法再反复使用,否则很难产生既定效果。而这些“包袱”很容易被别人学会,重新进行创作。这在曲艺界有句行话叫“捋叶子”。事实上,这就是业内的一种侵权使用。此外,评书、鼓曲、唱曲等曲种还可能涉及到对文学作品、影视作品的借鉴、改编,一旦我们的作者版权意识不强,就可能引发相关的诉讼,这在现实生活中已有很多案例。同时,由于社会整体版权意识淡薄,导致部分使用者在通过使用这些作品获取个人利益的同时,没有考虑到作品权利人的应有权利,造成了较为普遍的无意识侵权。

  四是曲艺作品往往存在多个权利人,认定上的困难也是造成曲艺作品侵权的客观原因。一个搬上电台、电视台的曲艺作品在著作权认定上包含有作者、表演者和制作者多个权利人。从法律上来讲,要想获得这个曲艺作品的合法使用,必须征得这三方的同意,这给实际操作造成困难。面对这种情况,很多使用者选择了侵权使用这个捷径。

  目前,我们的曲艺家多数都没有进行过版权登记、没有过授权经历、没有获得过相关的版权保护。同时,在认识上还存在一些误区,值得思考。比如有的曲艺家认为“曲艺现在不景气,就别在纠缠什么版权问题了”;有的认为“与强势媒体打官司是打不赢的”、“赢了也是输了”;有的认为“只要有人用我的作品,不给钱都行”;还有的认为“我有固定的工作和收入,怎么还能向国家要钱?”这些看法直接反映出对版权认识不足是个较为普遍的现象。要做好这项工作,就要从基础做起。首先要认识到开展版权工作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大势所趋。它不仅是一个道德问题,更是一个体制、法治问题。版权保护体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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