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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源期刊网著作权案败诉 拒履行判决吁法规完善

时间:2010-6-10 11:40:27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

  5月27日,龙源期刊网因一起著作权纠纷诉讼败诉后,没有及时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且因拒绝强制执行而被法院将其法人代表行政拘留。此案引起各大媒体和业内人士的关注。据了解,这起著作权纠纷案,是龙源期刊网创办11年以来遭遇的第一个版权官司。对于一个一直推行正版授权理念,并已完成同3000多家杂志社签约授权的数字期刊发行企业来讲,做出拒绝执行这样激烈的反应引发了本报对案件的探讨和关注:这个案件背后涉及了哪些法律问题,数字内容产业如何解决好版权授权问题等等。综观整个案件,业界争论的焦点始终围绕在“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授权问题上。那么究竟这个案件能给众多权利人带来什么启示,又能给目前已经驶入快行道的数字出版、发行业者带来哪些思考呢?近日,《中国新闻出版报》记者先后采访了这起著作权纠纷案的双方当事人、执行法官及律师等,他们从不同的角度对此案进行了分析。

  是否有权处置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焦点

  数字期刊网与杂志社签约

  原告魏剑美的代理律师陈靖华告诉《中国新闻出版报》记者,作为魏剑美的著作权专项法律顾问,他经常会搜索其作品的使用情况,以采取维权行动。通常他会根据侵权的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维权措施,均取得了预期的效果。2009年5月,在搜索的过程中,他发现凡是能在网上搜索到的文章,大部分在龙源期刊网上都有。于是职业的敏感,让他意识到这可能已构成侵权,便对龙源期刊网进行了重点追踪。

  经了解,龙源期刊网的基本经营模式是与杂志社签订合作协议,将杂志内容以各种版本在网站上提供给公众进行收费阅读,所收取的费用,部分支付给杂志社,并约定支付给杂志社的费用中包括了应付给作者的稿酬。而这一模式,恰恰不符合现行的《著作权法》,因为龙源期刊网的行为符合“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规定,是行使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而魏剑美并没有将自己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过龙源期刊网,于是他们决定采取诉讼的方式进行维权。

  众所周知,网络维权的难点在于证据的固定。2009年6月9日,魏剑美授权陈靖华作为代理人向湖南省宁乡县公证处申请对龙源期刊网刊载文章的行为进行证据保全。龙源期刊网虽刊载了魏剑美200余篇文章,但他们仅对龙源期刊网设的“魏剑美专卖店”内的文章进行了公证,共涉及58篇文章。陈靖华说,他原本是将58篇文章放在一起作为一个案件起诉,但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立案时,法官要求将每篇文章作为一个案件,也就是58个案件,这就意味着要重新打印58份诉状,要签署58份授权委托书,做58份证据目录,复印58份案件材料等,因此第一次没有立案。到2009年7月16日,他们按要求将案件分成58个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案件。

  对于将串案单独立案的情况,已经成为很多网络维权律师的苦恼。对此,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官向记者道出了原委,尽管各个法院的要求不同,但很多法官之所以要求将串案单独立案,是出于对当事人的负责,因为如果是一个案件,一旦其中某个证据有瑕疵或其他环节出现问题,法官就要将整个案件退回,现在单独立案的好处就是如果某个案件有问题不会牵连其他案件的正常审理。

  焦点

  数字期刊网获得杂志社授权

  此案的是杂志社的授权中是否包含了原告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龙源期刊网总编兼副总裁穆广菊告诉《中国新闻出版报》记者,他们取得了刊登魏剑美文章杂志社的授权,并且与杂志社签订了《网络电子版合作协议书》,协议约定:杂志社提供期刊给龙源期刊网进行数字化处理、制作网络电子版,龙源期刊网作为杂志电子版网络销售代理;龙源期刊网将杂志电子版作为版税和收益汇给杂志社,协议签订后龙源期刊网便向杂志社支付了约定的版税和收益。对此,法院在审理时查明,龙源期刊网在与杂志社签订上述协议前,只是审查了杂志社的出版资质,并未审查过杂志社是否有权利处置其登载文章的著作权。在诉讼中,龙源期刊网也没有提交杂志社是否有权处置其登载的涉案文章的著作权证据,并且,魏剑美也表示其从未收到过杂志社支付的上述费用。

  那么到底杂志社是否有权将作者的著作权授予网站进行数字化处理呢?记者采访了江苏省版权协会副会长、江苏南京中祥律师事务所主任翁冶中律师。他表示,期刊的著作权除具有一般作品著作权的性质之外,还具有其自身特有的属性。因为期刊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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