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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源期刊网著作权案败诉 拒履行判决吁法规完善

时间:2010-6-10 11:40:27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
的行使要受到作品著作权的制约。即使作品已进入公有领域,只要期刊在内容的选择或编排上体现了独创性,就毫无疑问地成为汇编作品,从而受著作权法保护。然而,即使作品已进入公有领域,在行使期刊著作权时也不能侵害作者依然享有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作者对期刊中可以单独使用的自己创作的作品,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当然,作者也不能以行使自己的作品著作权为由,不经期刊著作权主体同意而使用含有其作品的整本期刊。依一般法理规则,权利的行使应以不侵害他人的权利为前提。期刊著作权主体在自己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整本期刊时,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对其中各篇作品的使用。若作者不同意对其作品的使用,那么,期刊著作权就无法得以实现。依据《著作权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因此,期刊著作权的行使在很大程度上要受到作品著作权的限制。而在本案中,龙源期刊网虽然从杂志社那里获得了授权,但却没有证据表明杂志社已经获得了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因而法院才会认定其构成侵权。

  据业内人士介绍,目前为了找到一种彻底解决传统版权交易模式下的高成本的版权授权方式,免除版权交易中一对一洽谈的交易成本,网络界比较流行或推崇倡导授权要约模式和“超星授权模式”,但这两种模式依然有待完善。龙源期刊网倡导的“分享、透明、按篇计费”模式虽然在10年来受到业界的认同,但毕竟还不能符合目前法规要求。目前切实可行的办法是由杂志社在版权页或约稿时做出明确邀约。

  焦点

  数字期刊网转载授权杂志上的文章

  尽管龙源期刊网在答辩中强调了其在刊载魏剑美作品时有杂志社的授权,并支付了费用,但法院认为,龙源期刊网对58篇涉案文章的使用既不属于法定许可使用,也不属于合理使用,其在互联网中对涉案文章的使用应当取得合法授权。除非杂志社和作者之间有约定,否则杂志社不能仅仅因为转载了他人文章就获得对被转载文章的著作权进行处置的权利。本案中,龙源期刊网在未经魏剑美的许可下登载了58篇涉案文章并对这些文章的阅读进行收费的行为,侵犯了魏剑美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其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另外,龙源期刊网辩称其对使用的涉案文章已委托杂志社将稿酬支付作者。对此,法院认为,第一,没有证据表明魏剑美收到了该费用,第二,即使龙源期刊网支付了该笔费用,也不代表其涉案行为因此合法,其仍然应当取得权利人的许可。据此判决龙源期刊网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一审判决后,龙源期刊网不服上诉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了龙源期刊网的上诉理由,维持了原判,这也是终审判决,因此判决生效。

  陈靖华告诉《中国新闻出版报》记者,在判决生效后的一个月内,他曾多次联系龙源期刊网的相关负责人,最终得到其法务部的答复是,该公司已收到终审判决,虽然对判决持保留意见,但还是愿意尊重司法,服从法院判决。由于长期以来,该公司根据与合作刊社签署的协议,将每年应支付给刊社的收益(含支付给作者的著作权费)已经支付给了刊社,因此,他们在逐个联系所涉及的刊社,以便追讨相应部分用于支付;并已经对部分期刊社采取了诉讼的方式。但由于魏剑美的作品涉及的刊社较多,全部追讨完毕还需一段时间,而且该公司财务制度为专款专用,目前也无资金应对该项支出。至此,陈靖华感到除了申请强制执行已别无他法。因此,2010年3月2日他到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梁志红告诉《中国新闻出版报》记者,4月13日,法院向龙源期刊网下达了执行通知,要求两天内履行判决。执行庭的法官曾多次给被执行人打电话要求其尽快履行判决,但均遭到被执行人的拒绝,这才有了5月27日的执法,由于该公司现场再次拒绝履行判决,法官才将龙源期刊网的法人进行行政拘留。梁志红说,尽管以前也接到过申请强制执行的知识产权案件,但数量非常少,当然,像这样将法人现场拘留的确实还不多见。

  是网络发行 还是网络出版

  焦点

  期刊图书数字网站

  对于为什么拒不履行生效判决,龙源期刊网总裁汤潮6月4日在接受《中国新闻出版报》记者采访时表明了自己的看法。他说,之所以这样做,并不是因为支付不起赔偿款,更不是蔑视法律,目的是希望引起社会关注,特别是要引起立法机构、司法机关,以及同行、期刊社、出版社的高度重视,从而加快呼唤行业法规的完善,这也是他早在一个多月前接到强制执行通知时就做出的决定。

  汤潮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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