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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源期刊网著作权案败诉 拒履行判决吁法规完善

时间:2010-6-10 11:40:27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
,互联网出版和互联网发行,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互联网出版与传统出版应该是类似的概念。龙源期刊网现在所做的是传统期刊的网络发行工作,而互联网发行和传统发行一样,它就是一种市场销售的概念,龙源期刊网将合作期刊的内容通过网络进行电子版发行并收费,这只是换一种渠道的发行行为,并没有对内容进行任何改变或编辑,对于杂志社和作者都是增值的。而对于作者来说,最重要的应该是如何界定收益,而不是授权,因为在传统发行中一本杂志要发行到另一个城市、另一个书店是不需要获得作者的授权的。

  法院的判赔标准也是汤潮不愿履行赔付的原因之一。他认为龙源期刊网既然是发行商,就应该按照发行的概念,销了多少本,销了多少钱,作者的版税应该是多少?传统的发行对印数的真实性无法界定,因此只规定一个固定的数字,而数字发行最大的好处就是能精确地统计,龙源期刊网的发行销售都有非常精确透明的统计。本案中涉及作者的58篇文章都发表在同龙源期刊网签约的杂志上。既然法院判决认定龙源期刊网侵犯了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那么赔偿标准就应按照实际的损失来统计和计算,不应按照出版稿酬标准每千字60元来赔付。因为龙源期刊网从1999年就提出来“透明分享,按篇计费”的版权模式。按篇计费就是以作者的最小单位进行计费,在今天数字化发展的时代,只有按这种方式才能对著作权人的价值、对他的权力进行最大的维护,因为数字化的发展,每一次阅读、在任何地方阅读都是可以被量化和计算的。

  自从龙源期刊网案引起广泛关注后,记者发现很多网友都发表了对此事的看法。有网友认为,依照这个案例,所有经过期刊社或出版社授权的电子图书的版权都可能会发生类似的问题,而以此为生的互联网公司和数字内容公司,也会出现类似的问题。也有网友表示,在目前情况下,还没有一种固定的数字化作品版权授权模式,怎样在法律框架下既不妨碍数字内容产业的发展又能充分保障作者权益,是版权界亟待解决的实际问题。虽然在现有环境下最理想的版权授权模式是代理授权,即作者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交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统一管理,这对电子书可能更加适用。但对于龙源期刊网这样每个月都要涉及数万作者的数字发行商来讲,也许只有把数字出版和数字发行的概念分开,把利益的计算借助互联网的技术手段,包括第三方的监控和认证也许才是可行的。

  针对此案有业内人士认为,龙源期刊网的案件暴露了中国互联网、数字内容行业面临的瓶颈和两难。一方面,国家在大力推动数字化的高速发展,另一方面,由于法规等的不完善又制约了数字化发展。2006年颁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是目前数字内容版权问题的基本依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也是我国独有的一个版权概念。根据目前全世界数字内容行业发展的趋势,我国的数字内容法规的完善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希望立法机构、政府管理机构同行业的专家学者、企业包括出版单位和作者共同努力,建立一个既有利于行业发展,又利于著作权人合法权益保障的环境,推动中国数字化内容发展进入新的阶段。

    本报记者 邹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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