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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经》与《周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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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周易》与中国文化轴心期大转型(下)

时间:2009-8-8 16:59:18  来源:不详
,史官都认为吉,但陈文子认为不吉:“夫从风,风陨妻,不可取也。且其繇曰:‘困于石,据于蒺藜,入于其宫,不见其妻,凶。’困于石,往不济也;据于蒺藜,所恃伤也;入于其宫,不见其妻,凶,无所归也。”筮辞显示的神意是再明白不过的了,但崔武子却无所谓:“‘嫠也何害?先夫当之矣!’遂取之。”这是因为那时在春秋思潮的背景下,人们已对神意产生了怀疑,认为吉凶取决于人自己。例如《左传·僖公十五年》载,当初晋献公嫁伯姬于秦,筮得归妹之睽,史苏认为“不吉”,经过一番解释,其结论是“姪从其姑,六年其逋,逃归其国,而弃其家,明年,其死于高梁之虚”。后来的史实似乎映证了这一点,但韩简却说:“先君之败德,其可数乎!史苏是占,勿从何益!”意思是说,当年即使依从了史苏的占断,也是于事无补的,因为吉凶完全取决于人自己的德行。

还有一个著名的例子,《左传·襄公九年》:

穆姜薨于东宫。始往而筮之,遇艮之八。史曰:“是谓艮之随。随,其出也。君必速出。”姜曰:“亡!是于《周易》曰:‘随:元亨利贞,无咎。’元,体之长也;亨,嘉之会也;利,义之和也;贞,事之干也。体仁足以长人,嘉德足以合礼,利物足以和义,贞固足以干事,然故不可诬也。是以虽随无咎。今我妇人而与于乱,固在下位,而有不仁,不可谓元;不靖国家,不可谓亨;作而害身,不可谓利;弃位而姣,不可谓贞。有四德者,随而无咎。我皆无之,岂随也哉!我则取恶,能无咎乎!必死于此,弗得出矣!”

关于穆姜的未来命运,史官的乐观是依据的对卦名“随”的解释,而穆姜的悲观是根据的对卦辞“元亨利贞无咎”的解释。此例的重大意义在于:解释的义理发挥可以否定筮辞本身的吉凶断定。换句话说,吉凶并不取决于《周易》文本所垂示的神谕本身,而取决于求卦者本人所具有的德性,这里就提出了一条重要原则:易不可诬。



根据这种精神,《左传》筮例还提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易不可以占险。”《左传·昭公十二年》:

南蒯之将叛也(将欲叛鲁降齐),……枚筮之,遇坤之比曰“黄裳元吉”(坤卦六五),以为大吉也,示子服惠伯曰:“即欲有事,何如?”惠伯曰:“吾尝学此矣。忠信之事则可,不然必败。外强内温,忠也;和以率贞,信也。故曰:‘黄裳,元吉。’黄者,中之色也;裳者,下之饰也;元者,善之长也。中不忠,不得其色;下不共(恭),不得其饰;事不善,不得其极。外内倡和忠,率事以信为共,供养三德为善。非此三者,弗当。且夫易不可以占险。将何事也?且可饰乎?中美能黄,上美能元,下美则裳。参成可筮,犹有阙也,筮虽吉,未也。”

这个筮例具有极为典型的意义,表明了这样一种时代观念:《周易》不能用来占断用心险恶之事,吉凶取决于人自己的心地善恶。高亨先生批评:“子服惠伯的解释《周易》是琐碎而牵强的,他把内色的黄和内心的忠硬联系起来,把下身的裳和臣下的共又硬联系起来,都是附会之辞,失去《周易》的原意。”这个批评当然是有道理的,那就是子服惠伯的解释确实已“失去《周易》的原意”,然而这正好说明,《左传》筮例已不是《周易》古经的观念了。

吉凶由人,这是西周末期、春秋时期的时代观念:《诗经·小雅·十月之交》“下民之孽,匪降自天,噂沓背憎,职竞由人”;《左传·庄公三十二年》史嚚说:“国将兴,听于民;将亡,听于神”;《左传·僖公十六年》叔兴说:“吉凶由人”。正是在对《周易》古经的这种象数、尤其义理的解释、阐释中,孕育出了《周易》大传的世俗化、哲学化的观念体系。

但是所谓“吉凶由人”,这个“人”要看是什么样的人:个体本位的人,还是集体本位的人?在这方面,《左传》筮例也透露出一些消息。其实,上文的举例及其分析已经表明,《周易》解释学化的一个突出表现,就是伦理化。换句话说,人与人的关系原则逐渐地取代了人与神的关系原则。我们看到,这种伦理化就是宗法化,也就是上文所说的非实体化、纯粹关系化。正如上文曾经谈到的,“宗”是一种无实体性前提的纯粹关系,这样一来,作为第一实体的个体存在着逐渐被消解掉的可能。这是解释学化的一种趋势,就是任何解释都是需要作为前提的某种原则的,这种原则往往不是自我确立的,而是社会的“超我”(借Freud语)原则。在《左传》筮例中,这种超我原则就是社会群体伦理原则。但是,正如人神关系本身蕴涵着两个维度一样,解释本身也蕴涵着群体的和个体的两个维度,因为虽然支持解释的原则总是群体认同的,但是解释行为本身总是个体进行的,他的个体性体现在他对原则的选择性,这就正如萨特所说,人注定是自由的,因为人的行为总是选择性的。

这种解释的个体精神,在《左传》筮例中依然存在着。上举《左传·昭公七年》的筮例,关于所谓“立元”究竟立长子“絷”、还是立次子“元”,史朝最后提出一个富于个体精神的原则:“各以所利,不亦可乎!”在春秋时期王权衰落、“诸侯力政”、“各以所利”地争霸天下的时势下,诸侯对天子的态度是这种个体精神的一种特定体现。例如据《左传·哀公九年》载,狐偃劝晋文公出兵送襄王归周朝,文公命卜偃占了一卦,得到“大有之睽”, 卜偃解释:“吉,遇‘公用享于天子’之卦。……天子降心以逆(迎)诸侯,不亦可乎!”晋侯于是采取了行动。晋文公是一个极富个性的人物,这里他同意“天子降心以逆诸侯”是理所当然的。诸侯对天子的态度是如此,大夫对诸侯的态度亦如此。例如《左传·昭公三十二年》,鲁昭公被季孙氏逐出而死在乾侯,史墨引《周易》来加以评论:“社稷无常奉,君臣无常位,自古以然。故诗曰:‘高岸为谷,深谷为陵。’三后之姓,于今为庶,主所知也。在《易》卦雷乘乾曰‘大壮’,天之道也。”其实这并不是新事物,倒是旧传统的再现。王国维曾指出:夏商时代,“诸侯之于天子,犹後世诸侯之于盟主,未有君臣之分也。周初亦然,于《牧誓》《大诰》,皆称诸侯曰‘友邦君’,是君臣之分亦未全定也。逮克殷践奄,灭国数十,而新建之国皆其功臣昆弟甥舅,而鲁、卫、晋、齐四国,又以王室至亲为东方大藩。夏殷以来古国,方之蔑矣。由是天子之尊,非复诸侯之长,而为诸侯之君。……此周初大一统之规模,实与其大居正之制度相待而成者也。”[30]



五.《周易》大传思想的意义

上述《左》《国》筮例所呈现的淡化个体原则、强化伦理原则的趋势,在《周易》大传里更进一步加强了。

易象筮辞都是表意的,在古经里,“意”本来是天意神旨;但是经过《左传》筮例的解释转换,到大传里,如《系辞传》所说,“圣人立象以尽意,系辞焉以尽其言”,显然,这里的“意”已不是天神上帝之意,而是“圣人之意”了。众所周知,大传多次明确地指出,《周易》的产生不是神迹,而是圣人“观象设卦”的结果。因而《周易》似乎不再是神意的传达,而变成了圣人之意的传达了。换句话说,天神上帝已被“悬搁”起来了,至少是边缘化了。神的边缘化,同时也是人——作为第一实体的独立个体——的边缘化;神的淡出,其实也是人本身的淡出。

当然,《周易》大传并未完全彻底地排除天神上帝的观念。一是“帝”。例如《彖·鼎》:“圣人亨(烹)以享上帝,而大亨以养圣贤。”鼎作为礼器,是具有双重意义的:既烹以享上帝,也烹以养圣贤。《象·涣》:“先王以享于帝,立庙”;《象·豫》:“先王以作乐崇德,殷荐之上帝,以配祖考。”这两句都涉及上帝神与祖先神之间的关系问题,但这些“帝”往往是大传对古经的追述,似乎应该看做商代的传统观念的孑遗。二是“天”。《象·师》:“‘在师中吉’,承天宠也。”上文说过,《周易》古经的“天”往往指自然之天;而到了大传,这个“天”反倒逐渐兼有了“帝”的意思。这是因为“帝”本身为“天”所取代;但这个“天”的神性毕竟要比“帝”弱一些。大传还讲“天命”,例如《彖·无妄》讲:“大亨以正,天之命也。”大传的“天”与“天命”都还保留着神性。

但是,大传的基本特征毕竟在于世俗化、哲学化。在《彖·观》里有一句容易导致误解的话:“观天之神道,而四时不忒;圣人以神道设教,而天下服矣。”这里的关键在于什么叫“神”,《系辞传》明确说:“阴阳不测谓之神”;“利用出入、民咸用之,谓之神。”《说卦》也说:“神也者,妙万物而为言者也。”可见“神道”并无神学的意味,神道就是阴阳之道,就是“天道”“天行”的意思。天行也就是天道,《彖·复》:“‘反复其道,七日来复’,天行也。”《彖·恒》:“天地之道,恒久而不已也;利有攸往,终则有始也。”甚至所谓“河图洛书”也须如此理解,“天生神物,圣人则之;天地变化,圣人效之;天垂象、见吉凶,圣人象之;河出图、洛出书,圣人则之。”这里讲“神物”,即“神”乃是“物”,而不是那个至上神。《系辞传》还进一步说,易道是“神无方而易无体”的,知易道即圣人,也就是神,即“知几其神乎”。 这就犹如《白虎通·号》关于“神农”所说的:“古之人民,皆食禽兽肉。至于神农,人民众多,禽兽不足。于是神农因天之时,分地之利,制耒耜,教民农作,神而化之,使民宜之,故谓之神农也。”这不是上帝神的作为,而是圣人“神而化之”的作为。

总起来说,在人神关系上,大传的精神就是《系辞传》讲的:“天地设位,圣人成能;人谋鬼谋,百姓与能。”《说卦》也有一个总结:“昔者圣人之作易也,幽赞于神明而生蓍,参天两地而倚数,观变于阴阳而立卦,发挥于刚柔而生爻,和顺于道德而理于义,穷理尽性以至于命。”这样一来,一切取决于圣人而不是上帝。

正如上文所说,神的衰落伴随着人的提升,但是此人更多地不是个体的人而是群体的人,这种群体性的典型就是“宗”。关于大传的宗法观念,《象·同人》提出了一个原则:“君子以类族辨物。”“族类”作为一个群体概念,其典型正是“宗”亦即宗族。一个宗族就是一个大的家,《彖·家人》称:“家人,女正位乎内,男正位乎外。男女正,天地之大义也。家人有严君焉,父母之谓也。父父子子、兄兄弟弟、夫夫妇妇,而家道正;正家,而天下定矣。”这是非常典型的宗法观念,它引伸出另外一些宗法观念,如《象·恒》:“妇人贞吉,从一而终也。夫子制义,从妇凶也。”以宗法观念为核心的制度建构,即所谓“礼”,《象·大壮》:“君子以非礼弗履。”礼的特点之一是各安其位,故《象·艮》讲:“君子以思不出其位。”总之,个体的人被群体人伦遮蔽了,人本身制度化了。



但这一切并不是说《周易》大传已经毫无积极意义了,其实大传仍有很多积极的东西。不过,在我看来,《周易》大传对于今天的积极意义并不在于它的哲学化本身,而在于它通过确立此后中国哲学的最高范式“阴阳”,确立了一种“东方生命哲学”,而这种生命哲学是既可以展示群体生命存在、也可以展示个体生命存在的。[31] 大致而言,《周易》大传的思想具有双重的意义:一是富于伦理精神的宇宙论模式,一是富于实体精神的存在论模式。这尤其体现在作为《周易》大传核心范畴的“阴阳”范畴上面:对于“阴阳”,既可作宇宙论的理解,亦可作存在论的理解。而这两种理解,可以导致两种截然不同的观念。其共同性在于,“阴阳”总是一种关系范畴;但是,这里存在着前文谈过的两种不同意义的关系:宇宙论意义上的阴阳,是那种“无实体性前提的纯粹关系”,即阴和阳均非独立的实体;而存在论意义上的阴阳,则是以实体为前提的关系,即阴和阳本是两个独立的实体。关于后者,《系辞传》所征引的当时的谚语很能说明问题:“二人同心,其利断金;同心之言,其臭如兰。”无论是否“同心”,这种关系总是以“二人”的个体存在为前提的。

其宇宙论模式富于群体伦理精神,这在大传中是随处可见的。例如《系辞》开篇就讲:“天尊地卑,乾坤定矣;卑高以陈,贵贱位矣。……乾道成男,坤道成女。”这是从自然宇宙论的尊卑贵贱秩序推演出人间伦理学的尊卑贵贱秩序。这种思路在《序卦传》里也非常突出:“有天地然后有万物,有万物然后有男女,有男女然后有夫妇,有夫妇然后有父子,有父子然后有君臣,有君臣然后有上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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