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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总结

时间:2009-8-9 2:35:48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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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依法办事,严厉查处各类危及道路交通安全的违法违章行为和影响交通安全的突出问题。要针对本地道路实际情况,适时组织开展专项整治统一行动。公安机关要坚持严格执法,科学管理,对超速、疲劳驾驶、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等严重违章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真正形成严管态势。安全生产监管、公安

、交通、质监、工商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形成合力,坚决整治机动车严重超载问题。公安部门要特别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和道路运输安全监督检查,严格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交通部门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严格对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各地要加大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科技投入,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科学化、现代化水平。加快以视频监控、电子警察为基础的道路实时监控网络建设,提高管理效率和覆盖面。

  六、强化对车辆、驾驶员和道路交通运输企业的管理

  各有关部门要努力提高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质量,严格考试和发证制度,并加强日常教育,做好年审工作。对严重违章和肇事驾驶员,要在处罚的同时,给予必要的安全知识再教育。要严格把好机动车辆的综合性能检测和安全检验关,坚决报废已到使用年限和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认真抓好小型拖拉机的报废更新工作。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开展对道路交通运输企业的安全评估工作,加强对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对长期在我市营运的外省籍车辆和驾驶员,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制订登记管理办法,实行登记管理。交通部门对道路运输企业要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凡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准进入运输市场。要督促运输企业制订和健全内部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有10辆以上营运车辆的运输企业必须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其它交通运输企业应配备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运输企业要督促驾驶员做好日常例检工作。严格履行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监督职能,认真做好门检工作,制止有机械事故隐患、人员超载的客运车辆出站。要逐步在客运车辆和大型货车、危险品运输车辆上安装行车记录仪或GPS卫星定位系统,监控车辆行驶状况,防止疲劳驾车、超速等违章行为。要鼓励、引导道路运输企业实行集约化、规模化经营,选择适合农村运输特点的车型进入农村短途客运市场,解决群众出行难问题。

  七、健全完善交通事故快速通报和抢救机制

  公安部门要加强道路交通事故通报制度,及时将事故信息通报相关单位,以加强工作协作和互动。特别是对营运车辆发生的重特大事故,要及时通报交通部门;对危险品运输车辆发生的事故,要及时通报交通、安全生产监管、卫生、环保等部门。各级公安、卫生部门要制定交通伤亡事故的抢救应急预案,明确职责分工,实现公安机关和卫生医疗救护系统同时接警、同步出动、快速反应的交通事故紧急联动机制。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的管理,完善交通事故急救网络,提高救治水平,严禁医疗机构以“不能提供抢救费”为由推诿、延误伤员的抢救时间。凡执行抢救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任务的救护车辆,应确保有关路段的免费和优先通行到位。要动员社会力量,建立道路交通伤亡救助基金。

  八、严格执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凡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要实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事故的行政责任进行倒查,并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行政责任的倒查实行分级负责。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责任倒查;一次死亡5人以上的,由市人民政府组织责任倒查。影响特别严重的道路交通事故,市里可直接组织责任倒查。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和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失职、渎职行为的,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302号令)精神,对有关职能部门的直接责任人和直接主管人员及负有领导责任的责任人予以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地要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专报制度,各县(市)人民政府应每季向市人民政府专题报告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凡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或一年内发生3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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