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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院临时工管理办法

时间:2009-8-9 2:55:53  来源:不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临时工的管理,使其规范化、制度化,充分调动临时工的积极性,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临时工是指使用期限在两个月以上一年以内的临时性、季节性用工,纳入学校的劳动管理。
第三条  严禁使用未满十六周岁的童工及在校学生(不包括勤工俭学的在校生)。
第四条  招聘临时工应贯彻“公开招聘、自愿报名、平等对待、竞争上岗、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招聘原则,认真执行“先校内后校外、先本地后外地、先省内后省外”的用工原则,严格控制招聘外省临时工。
第五条  各单位使用的临时工均占本部门的编制(每2名临时工折合为1名正式职工编制),超编单位原则上不得招聘临时工。
第六条  在任何一个岗位首次被聘用的临时工均实行一个月试用期制度。

第二章 临时工的招聘

第七条  用人单位在编制许可的条件下,因工作需要,确需招聘临时工的,必须向人事处提出申请,说明用工的理由、岗位、条件及工资来源等,并填写《广东医学院临时工用工申请表》经批准后由人事处组织招聘。
第八条  临时工的招聘程序:
1、人事处根据用人单位的用工要求公开招聘岗位、条件;
2、人事处接受报名,应聘人填写《广东医学院临时工聘用审
批表》、《临时工应聘报名登记表》;
3、人事处进行资格审查;
4、人事处组织招聘小组(由用人单位、纪检、人事等部门人员组成)对应聘者进行应聘考核(采取面试、笔试、实际操作等形式);
5、根据考核结果择优录用。
第九条 被聘用的临时工由人事处办理有关的手续。办理手续时,被聘用者应提交如下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原件验证后退还):
1、 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或未婚证;
2、 外省劳动者应持《外来人员就业登记卡》到劳动社会
保障局办理《广东省外来人员就业证》;
3、身份证;
4、学历证书;
5、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6、岗前培训证;
7、从事特种行业工种的,需有相应的有效证件。
第十条  任何部门未经学院人事处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招聘临时工。否则,学校不予认可,不支付工资,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三章 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由人事处会同用人单位办理。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变更,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十三条  临时工劳动合同每年签订一次。
第十四条  在合同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2、患病或非因工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3、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学院规章制度的;
4、无理取闹,打架斗殴的;
5、不履行合同,不按质量要求完成工作任务或累计旷工超过3天/月或缺勤累计超过60天/年的;
6、学校因事业发展的需要进行编制压缩或用人单位因工作任务发生改变,确需裁减人员的;
7、严重失职,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损害的;
8、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五条  在合同期间,下列情况之一者,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1、合同期未满,又不符合第十四条规定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在合同期间,下列情况之一者,本人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1、 被招工、招干或考入学校学习的;
2、 用人单位不能按劳动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3、 用人单位不履行劳动合同,侵害临时工合法权益的。
第十七条  任何一方需要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通知对方,并将书面报告送人事处核准,由人事处会同用人单位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对符合第十四条第1、3、4、5、7、8款规定的,用人单位有权即时解聘临时工。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期满,合同即自然终止。需继续聘用者,由本人申请,经用人单位同意后报人事处审批,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第四章 考勤、考核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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