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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后勤服务集团临时工管理办法

时间:2009-8-9 2:55:53  来源:不详

为适应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需要,加强对临时工队伍的管理,提高临时工队伍素质,有利于服务集团各项工作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广东省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对临时工管理的有关精神,结合集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临时工是指集团聘用的未纳入正式工编制的临时工作人员,但不包括已退休返
聘人员和勤工俭学的在校学生。
第二条、 聘用临时工必须根据各中心为教学服务和生产经营的需要,由中心主任提出,
报集团研究决定。
第三条、 临时工的招聘原则
一、遵循“因事设岗、按岗聘任、事职相符、人事相宜”的原则。
二、公开招聘,严格审查,择优聘任,合约管理的原则。
三、先校内后校外,先城区后城外,先省内后省外的原则。
四、坚持以工作需要为主,兼顾个人志愿的原则。
五、回避原则。各中心领导的家(亲)属一般不得在本中心聘用。
六、坚持集团集中招聘,统一安排的原则。
第四条、 临时工招聘的基本条件
一、年龄:1、一般工种45岁以下;   2、特殊工种可放宽到50岁以下;3、生活服务中心总台服务员35岁以下,楼层服务员40岁以下
二、必须身体健康,能完成规定的工作量。
三、一般工种具有初中以上的文化程度,特殊工种按具体要求。
四、持有身份证、健康证、计划生育等证件。
五、从事一些特殊工种的,除须持有相关证件外,还须有本校正式员工的担保。
第五条、 为保障集团和临时工的合法权益,招聘的临时工必须与集团签订劳动合同,签
订劳动合同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六条、 临时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学校的规定和集团的有关制度,服从领导,接受管
理.对违反规章制度,经教育仍无改正或工作不认真,消极怠工者,集团有权随时辞退.
第七条、 从事管理工作的临时工的工资待遇实行工作承包责任制,其工资待遇集团将根
据不同的工种制定不同的工资标准。
第八条、从事经营服务工作的临时工工资由基本工资、社保金和业绩工资构成。
一、基本工资:普通工:250元/月;锅炉技工:300元/月.厨师按等级计:300--500元/月。
二、社保金:按梅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规定的标准执行(含失业、医疗、养老、工伤保险)。
三、业绩工资:视各中心的经营状况发给。
第九条、凡受聘到集团工作的人员由集团统一办理投保手续,如有特殊原因要求自己办
理的,需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批准后,才能由自己办理,否则,集团将按标准从其月工资中扣除。
第十条、从事承包责任制的员工,每月不再另行安排固定假日;从事经营服务者每月安排
四天假日。因工作需要无法休假的,可以补休,也可以按集团规定每天发给10元的加班费。寒暑假不上班的,不发工资、福利及补贴,社保金由个人负担(由于放假未上班的无工资及补贴,应交的社保金由集团先垫付,待下月工资发放时扣除)。
    第十一条、临时工休假安排,要从有利于工作出发,在保证完成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兼顾
个人的实际情况需要。对未经批准擅离岗位休假的,按旷工处理。
第十二条、临时工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丧假,假期与集团正式工相同。但在婚假、
丧假期间,只发基本工资,不发业绩工资及其它补贴;事假不发工资及补贴。
第十三条:临时工在产假期间,停发工资及补贴,符合晚婚晚育条件的,每月可享受40
元的生活补贴。
第十四条、临时工在聘用期内患病休假,停发工资及补贴。停工超过15天者,按自动解除
劳动合同处理。如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其确实因病而终止劳动合同的,集团将一次性给予250元以内的补贴。
第十五条、临时工在聘用期间,甲乙双方须解除劳动合同,均应提前十五天通知对方,并
办理有关手续。如果乙方辞工未按规定提前提出申请,集团将不发其当月的工资、补贴、及奖金。
第十六条、凡受聘期满或经集团批准辞退的临时工,期满或辞退后集团不作任何补贴。
第十七条、临时工因工受伤,在工伤医疗期间,第一个月工资、补贴、奖金照发,第二个
月起只发基本工资。工伤期间的医疗费用,如已投医保属国家医疗费许可报销范围内的,由保险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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