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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防汛防旱应急预案
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2009年防汛抢险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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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防汛防旱应急预案(2)

时间:2009-8-9 2:56:06  来源:不详
应尽快恢复功能。
(2)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6.5 环境保护
灾害发生地乡镇政府应组织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
6.6 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6.7 补偿机制
对水库根据防洪调度指令拦洪超蓄淹没造成损失、因抗旱需要调用农业灌溉水源、水库因抗旱保水影响正常效益发挥的,政府应当按规定给予补偿。
6.8 灾后重建
灾害发生地乡镇政府尽快开展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6.9 防汛防旱工作评估
县防指每年应针对防汛防旱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找出问题,从防洪抗旱工程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以及防汛防旱工作的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以进一步做好防汛防旱工作。

7 附则
7.1 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防指办牵头制定,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定期组织对预案进行评估,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各乡镇、办事处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防汛防旱应急预案,同时指导并督促城镇社区、行政村和企事业单位、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制定防汛防旱预案。
防洪工程主管部门制定所属水库、堤防的险情应急处置预案,报当地政府和县防指备案。
7.2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县委、省政府给予表彰;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中致伤致残的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工作生活照顾。对防汛防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3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7.4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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