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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入学协议书

时间:2009-9-21 12:08:35  来源:不详

 

                                        编号:

 

甲方:湖北华一寄宿学校 (华中师范大学一附中主办)

地址:武汉市江夏经济开发区梅南山

电话:(027)87921650       传真:(027)87921631

 

 

乙方:学生        的法定监护人(家长)

地址:

单位:

电话:                    传真:

 

 

 

    乙方为使子女接受优质教育,经考察决定将学生          男(女)就读于甲方(湖北华一寄宿学校)。现甲乙双方为了承担共有的教育责任,体现教育协作之诚意,经商定达成如下协议,并保证共同遵守:

   一、乙方要积极配合甲方在学生寄宿学校期间履行对学生进行严格教育管理的责任。甲方要以高度负责和敬业奉献的精神让学生在校期间得到安全、规范、科学、严格的教育训练与生活管理,使学生各方面素质得到发展和提高。

二、甲方要高度重视学生的卫生防疫工作,确保学生的身体健康。乙方要遵守甲方有关学生入学前必须“体检无肝炎等传染性疾病”和“就读期间发现传染性疾病接受学校隔离生活与就餐”的有关规定。

三、乙方要配合甲方为学生创造良好的学习条件和氛围,遵守甲方制定执行的《湖北华一寄宿学校家长来宾接待制度》的规定,每学期按学校规定时间交纳学杂综合费。

四、乙方必须始终配合甲方对学生进行全面正确的教育引导,按时参加学校组织的家长会等活动,并对学校及班主任的合理要求予以支持和配合,不得向学生表示不支持学校的态度。甲方要充分理解乙方并努力配合乙方提出合作教育学生的计划和要求。

五、若因甲方教育管理不当等原因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甲方应按照国家教育部2002年9月1日起实施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第九条的规定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乙方要教育学生遵守甲方校规,不得翻越学校院墙私自离校,若学生因此发生意外事故或者自杀、自伤以及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其它意外伤害事故,乙方应按照国家教育部2002年9月1日起实施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第十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理,不得向甲方提出缺乏法律依据的经济和其它方面的要求。(备注:第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1、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造成的;2、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3、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4、学生自杀、自伤的;5、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中发生意外伤害的;6、其它意外因素造成的。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1、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2、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3、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4、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七、学生在校期间若出现疾病和其它需要紧急救助情况,甲方要及时告知乙方,乙方得此信息后应立即前往学校积极救助。如果情况紧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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