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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1)

时间:2009-11-22 12:06:02  来源:不详
XX市城市管理局、各县(市)区发改局:
为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国家卫生城市”、“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和“全国文明城市”。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根据《XX市城市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昆政发〔2009〕9号)和《XX市城市垃圾管理办法》(2005年XX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依照定价程序我委对XX市城市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进行的调整,已经市政府常务会和市委常委会同意,现将XX市城市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调整的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见附表)
(一)城(镇)居民10元/户.月;流动人口2.5元/人.月。
(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事业单位1.5元/人.月或180元/吨。
(三)生产经营单位、个体经营者:
1.日产垃圾量1吨(含1吨)以上的,按垃圾量180元/吨。
2.日产垃圾量低于1吨的,按垃圾日产生量:
(1)日产垃圾量0.005吨(含0.005吨)以下,每月30元;
(2)日产垃圾量0.005-0.01吨(含0.01吨),每月60元;
(3)日产垃圾量0.01-0.05吨(含0.05吨),每月120元;
(4)日产垃圾量0.05-0.99吨(含0.99吨),每月180元。
3.商铺0.75元/月.平方米;餐饮业1.5元/月.平方米,或者双方协商计量收取。
4.单位自清自运至垃圾中转站120元/吨,单位自清自运至焚烧发电厂处置费90元/吨。自清自运的车辆必须符合《XX市城市垃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5.垃圾处置场(填埋)的处置费收费标准60元/吨。焚烧发电厂的处置费收费标准90元/吨。
6.粪便属于生活垃圾,粪便清掏清运处置费180元/吨。
7.建筑垃圾(单位、居民改扩建装修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150元/吨。建筑工程类的建筑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按程序申报另行制定。
二、收费范围和收费方式
(一)收费范围
XX市城市垃圾处理费标准执行范围为:五华区、盘龙区、西山区、官渡区、呈贡新区(含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主城规划区范围内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户、城市(镇)居民(含流动人口)。
(二)收费方式
1.垃圾处理费由市城管部门受权环卫企业按标准对垃圾产生者征收。其中:
(1)居民(含流动人口)按户或人征收;
(2)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按人或垃圾产生量征收;
(3)商铺、餐饮按面积征收,也可按垃圾产生的重量征收;
(4)单位、城(镇)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废弃物的建筑垃圾按重量征收(建筑工程类的建筑垃圾收费标准另行制定)。
2.垃圾处置费由垃圾处置场(厂)向垃圾收集企业或垃圾产生者按标准征收。
3.实行物业管理的单位和住宅小区,城市垃圾处理费可以由环卫企业直接收取,也可以委托物业管理单位收取;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单位、住宅小区和居民户的垃圾处理费,由实施服务的环卫企业直接收取,也可以由环卫企业委托的单位收取。被委托的单位可以从收取的垃圾处理费总额中提取不超过3%的手续费。
三、对低收入群体优惠政策
对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家庭,凭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执行现行标准即按5元/户.月交纳。 
四、本收费标准自2009年6月1日起执行。昆发改价格〔2009〕232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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