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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明理学与东南家族社会经济变迁简论

时间:2009-8-8 16:36:16  来源:不详
贱工商的伦理规范。社会各阶层士农工商,等秩俨然。但到了近世的明清时期,随着东南社会经济的发展,传统重农主义的伦理规范受到了很大的冲击,“工商皆本”的重商主义的思想交汇迭起。许多商人以及商人世家,都为提高商人的社会地位而大声疾呼,甚至把为商之道与儒家的伦理道德、天道相提并论[37]。如出身新安商人的汪道昆,便是明中叶江南新兴商人阶层的代言人。他称“大江以南,新都以文物著。其俗不儒则贾,相代若践更。要之,良贾何负闳儒”[38],“藉今服贾而仁义存焉,贾何负也?”[39]认为或商或儒并无所谓的贵贱之分,良贾也能和儒者一样具有仁义精神。而一些从商者,特别是弃儒投贾者业已自觉地用儒家(包括理学)的伦理精神来指导自己的从商的行为。

明中叶以来,东南地区的商品经济已相当发达,为了适应社会经济新环境,理学家及士绅阶层在将东南家族社会纳入儒家文化大传统轨道之际,也尝试为地方利益以及同商业化相关联的行为模式提供合理性的根据。[40]如嘉靖四年(1525年),王阳明曾为弃儒从商的方麟写过一篇墓表,强调士农工商四民虽异业而道同,皆“有益于生人之道” [41],传统儒家“荣宦游而耻工贾”观念乃是“交鹜于利”的产物。陈白沙一弟子也为广东顺德一家族写了如下的家训:“礼义兴由于衣食足,农工商贾,皆所以治生也,凡我子孙,间有读书不成,身家淡薄者,勿以明农为嫌,勿以商贾为耻,苟能居积致富,则礼义可兴,亦足以振家声。”[42]值得注意的是,明清的反理学思想家如何心隐、李贽也都反对重农抑商,但他们主要是从功利主义原则出发来肯定商人的活动,而王阳明等理学家则是伦理主义原则出发来肯定商贾的行为的合理性。

诚如前文所述,随着东南家族制度的形成与完善,大量的家法族规、家训等,都是理学的文化理念渗透到基层社会的具体体现。这些成文的家族伦理规范,是族众中无论士农工商理应遵守的。对违反规范民者,家族还有给以相应的处罚。这些家族伦理对族众日后的商业实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如浙江温州《盘谷高氏新七公家训》强调族人无论士农工商,皆应尊朱熹的“敬哉恕哉,尚其无泽”精神,以立人品,防止过于奢靡“而伤财而败德”。[43]江西九江岳氏(岳飞后裔)《家规》主张“工商成为工商,亦必仰事俯畜而无为足。但职业固宜遵勤俭古训,而立身尤无记忠孝家声。”[44]泉州复台将军施琅家谱,亦强调族众四民除“宜勤俭”外,要“遵分”,“不可荣身肥家以玷家声,修职业也。”[45]漳州漳浦《梅林陈氏族谱》(抄本)立劝戒条,劝“子孙为为工者志在得食,当利器以展吾之长,善事以逢人之用”,“子孙为商者因本索利,当勤以开财之源,俭以节财之流”,示“子孙毋滥用盈财,滥则竭今日之富,后日之贫。究而坏礼废事,鹑衣倮体辱人,贱行之事靡所不能不耻笑于人乎”,“子孙毋恃财呈势。盈财势迫人则人怒,小而忌毒及身,大而忌毒及家。其究也财势亦归于无用,则胡益与”。上述家范族规,都突出强调族众当各安于四民之业,“敬业守分”、“克勤克俭”和 “与人为善”的儒家职业精神。这种伦理精神,堪称是东南的社会经济得以发展的内在人文动力。明清以来,东南沿海的闽粤等省人民纷纷飘洋过海,移居他乡创业。他们在海外将这种精神传统给予发扬光大,创造了辉煌的业绩。

宋明理学强调要“存天理,去人欲”,反对见利(私)忘义(公)。这种义利观念基本贯穿于东南家族的伦理之中。对于商贾者来说,就是不能自私自利,囤积倒卖,做伤天害理的事情。这是种最基本的商业伦理――“贾道”、“贾义”。如浙江《浦江郑氏义门规范》曰:


一.子孙倘有私置田业,私积货泉,事迹显然彰著,众得言之家长。家长率众告于祠堂,击鼓声罪而榜于壁。更邀其所与亲朋,告语之。所私即便拘纳公堂。有不服者,告官以不孝论。其立心无私,积劳于家者,优礼遇之,更于劝惩簿上明记其绩,以示于后。

一.增拓产业,彼则出于不得已,吾则欲为子孙悠久之计。当体究果直几缗,尽数还足。不可与驵侩交谋,潜萌侵人利已之心。否则天道好还,纵得之,必失之矣。交券,务极分明,不可以物货逋负相准,或有欠者,后当索偿,又不可以秋税暗附,他人之籍,使人倍输官府,积祸非轻。[46]

该规范要求族众不可萌生侵人利己之心,不可为利私置田业、私积货泉等,强调市场交易要有公正和公信,不可乘人之危。这些商业伦理准则无疑都有合理性及其现实意义。

福建永春《桃源蓬莱巷乡梁氏族谱》,也从儒家重义的原则出发,认为争财是不义之举,强调“谦让”的原则:

后世不宜争财,此乃不义之甚者。果有不平,会族评其曲直,免扰官司。厈无甚利者,则幼当让长,卑当让尊,各相含忍,勿致争斗,以取不义之名,为人耻笑。昔夷齐让国,寿及让死,国与死且可让,况区区土地金帛乎?且财物有命,不可强求。[47]

东南家族族谱所载的这些经济伦理规范和经营准则,对于东南家族组织中从事工商业者无疑有很深的影响。

在明清两代的族谱及地方志文献中,有许多东南商人的传记,这些传记多突出强调了传主“弃儒投贾”、“熟习经史”的经历,他们的事迹,亦多以所谓的儒家的孝义、笃行等而为人津津乐道。作传者的“历史话语”是否反映了传主的“历史真实”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作传者对传主的那种“观感”――“儒商”的形象。兹引二则清代福建石狮“儒商”的记载:

1、《金埭黄氏家谱》载:


泉科公,字从甲,号盈进,系渊龛公之三子,生嘉庆元年丙辰(1796)正月廿二日,卒同治八年己巳(1869)七月十三日。……君赋性英明,谙识大义,涉猎经史,学业垂成。以父兄外出,因辍业持家,勤劳以供家计,壮岁往垊经营,堂兄泉奥见而器之,遂将生理委托,暂致丰隆,生财几于十倍,迨分折之时,君秋毫无所贪。尝闻父念及祖祠损坏,深志之。会渊爱公到垊,谈及父在日,系念祖祠族谱之事,即奋然先捐百余金,遂同渊爱向泉秘、泉板、当发等鼓舞,倡捐共四百金,以备翻新祖祠。因费用不敷,未即寄回,将银交会泉秘泉板长利,嗣后陆续劝捐,集腋成裘,乃先会泉傥公三百金回家。至丁酉年,君族里,遂集族人共议,将三百金择日兴工,嘱兄弟总其事。而祖祠焕然一新,非君之贡明决断,谁能倡之于始哉。其总念及父志,非人所能及者矣。胞弟人凤谨志。[48]

2、《龙渊蔡氏族谱》载:


(蔡孝好,1846-1881)改儒就商,支撑门户,会计余闲,辄博览群书,无商贾气,自奉俭朴而厚待儒,培养弟侄仪文臻至。居乡则见义勇为,睚毗争端,一经解决,两造各得其平。当是时,乡党间饶有和亲康乐之遗风。然自是积劳成疾矣,里人祷天 请命。既弥留,自知不起,力疾而成泪墨遗书,举生前之阅历,身后之希望,精诚贯彻,具馨于楮墨间,为可传哉。[49]

黄泉科出国经商、蔡孝好在家经商,但二者的“儒商”个性可谓是出奇的相近:皆弃儒投贾,皆勤(积)劳,皆重孝悌礼仪,皆敬宗睦族。这恰恰透露出:儒家及理学的的伦理价值、文化规范,已渗透并整合到东南的地方基层社会(家族组织)之中,内化为商人的集体无意识,对他们的人格心理结构、价值取向及行为模式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六、 结语

上文,我们对理学与东南家族组织的建祠及修谱的关系,理学与东南家族的文化教育的关系,以及理学与东南家族商人的经济伦理关系作了简略的考察。可以说,随着理学的伦理精神及文化规范的“以家达乡”,理学对以血缘和地缘关系为纽带的东南家族及乡族组织的 建构与运作影响至深。明清以来东南基层社会文化及经济变迁,与理学精神的庶民化过程不无关涉。恰是理学这种思想意识形态在东南地方社会的有效渗透,才更进一步推动儒家经济伦理(贾道、贾义)在东南的家族之族人的发酵,从而促进了明清东南商业的发展。从文化视角来看,明清以来东南之所以能执中国经济之牛耳,亦不是偶然的。

注释: 

[1] 《朱子家礼》卷一,《通礼余注》。


[2] 建阳《庐峰蔡氏族谱》卷一,民国五年刊本。


[3] 真德秀:《西山文集》卷二四。


[4] 万历《明会典》卷九五。


[5] 《皇朝经世文编》卷六六。


[6] 《白苧朱氏族谱》卷二,引自费成康主编:《中国的家法族规》之《附录》,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8年,269-270页。


[7] 《浦江郑氏义门规范》,引自费成康书之《附录》,253页。


[8] 方孝孺:《逊志斋集》卷一。


[9] 福建师大图书馆《林希元族谱》抄本。


[10] 郑振满:《明清福建家族组织与社会变迁》,湖南教育出版社,1992年,235页。


[11] 道光版《海南县志》,卷八。


[12] 引自费诚康书之《附录》,254页。


[13] 《余姚江南徐氏宗谱》卷八,引自费诚康书之《附录》,271-272页。


[14] 郑振满:《明清福建家族组织与社会变迁》,湖南教育出版社,1992年,235页。


[15] 陈支平:《福建族谱》,福建人民出版社,1996年,6页。


[16] 《张载集》,《经学理窟.宗法》。


[17] 盛清沂主编:《中国族谱序例选刊》初辑,《杨氏之部》,台湾国学文献馆,1983年,21页。


[18] 方孝孺:《逊志斋集》卷一。


[19] 张岳:《小山类稿选》,《原谱》一。


[20] 《周氏合修宗谱》卷首,转引自《福建族谱》,73页。


[21] 《浦城詹氏族谱》卷一,《詹氏家乘序》。


[22] 《颖川陈熹公系千郞宗谱可行支谱》,《陈氏族谱朱熹序》,闽清塔峰梅谷(渡口)可行支谱编委会1998年刊,184页。


[23] 引同上,《明大成宗谱王守仁序》,185-187页。


[24]《小山类稿选》卷七,《尺牍类二》。


[25] 参见陈支平:《福建族谱》第5章。


[26] 嘉靖《延平府志》卷一,《风俗》。


[27] 洪迈:《容斋随笔》卷五,《饶州风俗》。


[28] 陆游:《渭南文集》卷二一,《吴氏修楼记》。


[29] 费成康主编:《中国的家法族规》之《附录》,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8年,299页。


[30] 龙岩地区方志办编:《龙岩地区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212页。


[31] 《蔡文庄公集》附录《奏刊<易经蒙引>勘合》。


[32] 《明实录.孝宗实录》卷一五七。


[33] 《通贡龚氏支谱.祠堂条例》,引自李文治、江太新著:《中国宗法宗族制和族田义庄》,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3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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