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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生与延续:近代中国乡村高利贷习俗的重新解读(下)

时间:2009-8-8 16:36:40  来源:不详
的农民,通过借贷得以恢复和重建,达到自身福利增进之目的。如江苏吴江县江村蒋姓村民,因父亲、叔叔、姐姐的婚丧嫁娶借了不少债,但经过几年的努力,“总算还清了债,把一个家又扳转过来。”(注:潘乃谷主编:《社区研究与社会发展》,天津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338—339页。)为此,一位古代史学者对高利贷评价道:“与破产流亡甚至填死沟壑相比,借高利贷以延续生产、生活,无疑更为有利一些,高利贷资本的最起码的积极作用也就在这里显示出来。”(注:刘秋根:《关于中国古代高利贷资本的历史作用》,载《史学月刊》2000年第3期。)一位美国学者也认为:“学者们写到中国农村的商人和高利贷者时都不抱同情。他们被描述为寄生虫,与他们为农村经济所作的贡献相比,他们更多的是要为其落后负责。”(注:[美]马若孟:《中国农民经济——河北、山东的农业发展》,史建云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272页。)费孝通先生对江村研究也得出了类似结论,他说:“单纯地谴责土地所有者或即使是高利贷者为邪恶的人是不够的。当农村需要外界的钱来供给他们生产资金时,除非有一个较好的信贷系统可供农民借贷,否则不在地主和高利贷是自然会产生的。如果没有他们,情况可能更坏。”(注:费孝通:《江村经济》,江苏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195—196、201、196页。)事实上,在民间也有同样的反映。债户在对高利贷者表示不满的同时,又往往怀有感激之情。正如张一凡所说:“平民在高利贷之下借到了钱,他们不但不对债主仇恨,而且甚至会叩头求拜地感激涕零!凡深入过民间的人,都知道这是事实。”(注:张一凡:《我国典当业之研究》,载《中国经济》第2卷第8期,1934年8月。)河北丰南县张庄子曹荣贵就说,能借到钱就等于救了自己一条命,要领债主的人情。债务到期之前,债户没有不设法还钱的。(注:1999年4月12日笔者访问河北丰南县张庄子村曹荣贵资料。)在安徽六安县安乐乡,农民认为放债者“有良心”,高利贷是“救命钱”。(注:安徽省财政厅等:《安徽革命根据地财政经济史料选》第1册,安徽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291、291、299、299、320页。)这反映了农民在高利贷盘剥下的矛盾心态与生存哲学。

       四

    一项传统习俗包括高利贷习俗,只要对民众有用,只要有适宜生存的社会土壤,就会继续存在下去。相反,一旦此风俗不再对民众有用,它也必然会逐渐消失。当然,在某些特殊情境下,此一民俗的消失不一定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而是受到其他因素的袭扰,譬如外在政治力量的革命,也会引发突变,乃至使之消失怠尽。这种情况有可能导致政治理念与民间社会的内在紧张,即习俗也许一时取缔了、消失了,同时给民众生活带来不便,从而形成难以解决的尖锐矛盾。请看下面的历史事实:

    在20年代末至40年代末中共领导的暴力革命运动中,中共鉴于高利贷的残酷性以及农民动员的需要,实行了废除高利贷和减租减息政策。结果,高利贷受到前所未有的冲击。高利贷的减轻或废除,无疑使农民得到了许多好处,至少一时卸下了压在头上多年的沉重负担。农民的政治地位、经济地位空前增长,革命积极性也随之提高了。不过,在此项革命政策实施之时,农民的确怀有极大的疑虑。乡里乡亲的宗族观念,穷人的宿命意识,对地主高利贷者的“良心”观念、惧怕心理,对中共政权前途的捉摸不定,固然都限制着农民的斗争积极性,但更深层的原因还在于担心这一政策实行以后,害怕向有钱人借债更难了。以山东滨海区为例,1942年,各县农民不敢提出减租减息的要求或明减暗不减,就是“害怕这时候青黄不接借不到粮。”(注:《滨海各县佃农迫切要求减租减息改善生活》,《大众日报》1942年5月28日。)

    尽管如此,根据地、解放区通过开会、诉苦,讨论“是地主养活了农民,还是农民养活了地主”,启发农民的阶级斗争意识,农民向地主高利贷者清理旧债的斗争仍然开展不起来。有意思的是,农民的担忧竟变成了现实。就在他们开展减租减息和废除旧债的过程中,民间借贷发生了严重停滞的现象,“断奶”使农民陷入借贷无门的痛苦之中。

    土地革命时期,邓演达、毛泽东都曾指出:“革命发展的结果,乡村富有阶级极端闭借,许多地方几乎断绝借贷关系,致使贫农社会惶惶不可终日。”(注:引自姜宏业:《大革命时期农民政权的金融事业》,载《中国经济史研究》1987年第4期。)抗日战争时期,根据地也都出现借贷关系陷于停顿的现象。在晋察冀边区,聂荣臻说:“过去我们曾发生了这样的问题,减了息财主就不借钱给农民了”。(注:聂荣臻:《晋察冀边区的形势》,载《解放》第115期,1940年1月。)薛暮桥也指出,在山东,“执行减息政策以后,债主们都隐蔽起来,不敢公开放债。”(注:薛暮桥:《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山东解放区的经济工作》,山东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93、186、94、94页。)华中淮南根据地也是如此,邓子恢指出:“农村金融停滞,大户人家不敢借,贫苦人家告贷无门,妨碍生产甚大。”(注:本书编写组:《淮南抗日根据地》,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1987年版,第66页。)六安县安乐乡的贫农由于借不到债,乃至埋怨抗日政权。(注:安徽省财政厅等:《安徽革命根据地财政经济史料选》第1册,安徽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291、291、299、299、320页。)尤其是当有些农民超过减息法令范围,不还本交息,甚至废除债务的时候,有钱人更不敢放贷,害怕收不回来。晋冀豫区宣传部长王卓如撰文说,农民“有的是过左,想借法令既不给利,又不还本,但不知道这一来会没人出借”。(注:魏宏运主编:《抗日战争时期晋冀鲁豫边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第2辑,中国财经出版社1990年版,第1361、1326、1361、1326、1361、1360、542页。)

    解放战争时期更是如此,封建剥削已成干部群众最痛恨、最觉可耻的东西,反封建剥削观念很容易被扩大化,甚至认为只要有剥削就应该彻底废除。1946年9月28日《晋绥日报》的一篇文章说:“有些干部连借钱认利也不准了”(注:群一:《必须活跃农村借贷关系》,引自《晋绥日报》1946年9月28日。),在此情况下,有钱人更是顾虑重重,不敢放债,他们怕别人说自己富,怕被划为高成份,怕担上剥削的罪名,怕借出去收不回来。山东解放区北海银行业务科在《1948年秋贷工作初步总结》中说资金持有者怕担放债名,认为放债就是高利贷的封建剥削,因而妨碍了私人借贷的开展。(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等:《中国革命根据地北海银行史料》第3册,山东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426页。)1946年,晋察冀冀晋区获鹿县东焦村一个新翻身的农民无奈地说:“以前碰了歉年,卖地借钱有个活路,如今分地翻身倒也好,但碰上这个时候,就很少有办法。”(注:丁昆:《农村合作经济的道路》,《人民日报》1949年1月14日。)1947年4月,晋冀鲁豫黎城二区村干部集会讨论农村信用借贷时,南堡农会主席说:“以前困难还能借当(指战前),现在出大利也闹不来,真把人憋死了。”(注:《黎城二区村干部集会讨论开展信用借贷》,《新华日报》太行版1947年4月25日。)中共邯郸局1948年2月在给中共中央的报告甚至指出:“我区封建性高利贷债务实际上早已废除,一般农民不是苦于高利贷,而是苦于借不到钱”。(注:中央档案馆编:《解放战争时期土地改革文件选编》,中央党校出版社1981年版,第260页。)

    为了解决农民的借贷问题,中共政权重视银行机构的农贷,也开展过民间的互借运动,效果自然是有的,但距离解决问题尚相差甚远。也就是说,旧的经济秩序打破了,新的经济秩序并未完全建立起来。上述材料表明,在取消高利贷农民没有或很少更有效的融资办法的情况下,暴力革命的外在干预仅能暂时减轻或解决债户的高利贷负担,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民的借贷问题。在暴力革命与承继传统的问题上,出现了两难选择的窘境。于是,中共提出有违革命理想的措施,就是借贷利率可由双方自由议定,乡村社会的传统机制又有可能发挥作用了。1942年1-2月,中共中央在《关于抗日根据地土地政策的决定》中指示:“抗战以后,是借不到钱的问题,不是限制息额的问题。各根据地都未认清这个道理,强制规定今天息额不得超过1分或1分半,这是害己的政策”。“抗战后的息额,应以当地社会经济关系,听任民间自行处理,政府不应规定过低利息额,致使借贷停滞,不利民生”(注:中央档案馆编:《中共中央文件选集》(1942-1944),中央党校出版社1987年版,第16、22页。)。1948年8月16日,《中共中央对晋绥分局关于边缘区减租减息的意见的指示》指出:“今后成立的债务,其息额应依当地社会经济关系,听任人民自行处理。”(注:刘欣主编:《晋绥边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农业编,山西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401—402页。)同年9月,华北人民政府指示:“要宣传借贷利息自由既定的政策,以解除出贷人的顾虑。”(注:该书编写组:《华北解放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第1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6年版,第1100页。)更令人惊讶的是,有人公开提出高利贷仍有其利用价值。1942年,中央北方局机关干部在讨论中央土地政策时认为“即使今天农村借贷关系有些还是属于高利贷性质的,但对农民也还是有好处的。至少可救燃眉之急,使地窑中埋藏的资金,周转于社会经济的流通过程中,对根据地有莫大好处的。”(注:薛暮桥:《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山东解放区的经济工作》,山东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93、186、94、94页。)薛暮桥也提出,我们可以不应承认高利贷的合法地位,但“对于这种违法的高利贷我们还不可能严厉禁止”,“宁可让这高利贷秘密存在”。(注:薛暮桥:《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山东解放区的经济工作》,山东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93、186、94、94页。)此时,习俗就“不知不觉地以习惯的力量代替权威的力量”。(注: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71页。)不过,事实上中共并未给予民间借贷的完全自由,各个根据地、解放区经常按照自己的意愿或减息或废除高利贷。即使是薛暮桥,竟也提出如果农民感到吃亏太大,可由他们自己起来要求减息,只能发动债务人自己起来要求减息。(注:薛暮桥:《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山东解放区的经济工作》,山东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93、186、94、94页。)这一想法显然是一种权宜之计,显示了暴力革命与承继传统之间的两难选择。

    需要说明的是,无论什么情况下,高利贷习俗并未彻底毁灭,它体现了民俗的“变”中“不变”的特点。即便在革命战争状态下,高利贷习俗仍然在暗中残存。新中国成立后,高利贷习俗更为削弱,乃至在许多地区消失。不过,“地方传统可以在某些强制性的改造中暂时在社会地平线上消失,但是,作为一种文化模式,其在当地的社会记忆中,历来都存在”(注:王铭铭:《村落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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