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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生与延续:近代中国乡村高利贷习俗的重新解读(下)

时间:2009-8-8 16:36:40  来源:不详

 第六类:粮食与粮食及其他实物的互折
    债主不仅将粮食与货币相互折算,还常因季节价格变动将不同种类的粮食及其他实物相互折转,以加重对债户的剥削。
    首先是不同种类粮食的折转,即春天借米,麦收后麦贱米贵,就以米折麦,稻收后米贱麦贵,就以麦折成米。如江苏武进县称“翻头利”、金坛县称“折粮色”,第一年春季借米1石,至夏季加利2斗,时米贵麦贱,每石米等于3石麦,若无力还米时,则将1.2石米折麦3.6石,到秋季收获后,米贱麦贵,就再将3.6石麦转为3.6石米;若再不还,到第二年夏季变为4.32石米,再折成12.96石麦,到秋收时又变成12.96石米,如此轮番折转,重重盘剥。(注:中共苏南区委员会农村工作委员会:《苏南土地改革文献》,1952年印,第539—540、539、540、395页。)无锡县有“八斗九年三十石”之说,也是以粮折粮的方法,借8斗米,经过9年,要还30石。(注:中共苏南区委员会农村工作委员会:《苏南土地改革文献》,1952年印,第539—540、539、540、395页。)武进县戴田村的周某以此方式放米2石,5年后即成70石。此类高利贷在武进县梅港乡称米麦“轮番打转”,太仓县称米麦“利加利”,常熟县称“捉麦账”,盐城县称“种子钱”。(注:华东军政委员会土地改革委员会:《江苏省农村调查》,第217、20、61、439、47、61、140、216、439页。)

    还有粮食及其他实物的混合折转。如武进县涂野村为斗、麦、纱、稻相互折算,一农民于春季2月借斗4.5石,麦收时折麦8.8石,此后又折成8包纱,稻收后再折成24.5斗稻。(注:中共苏南区委员会农村工作委员会:《苏南土地改革文献》,1952年印,第539—540、539、540、395页。)

    以上只是对流行的能够归类的高利贷习俗做了简单的举例和描述,其他名目仍有不少,恕不赘述。令人遗憾的是,这些资料没有记载诸高利贷习俗的起源和演化,故无从知晓它们的增删流变。但是,从其他有关古代高利贷的研究来看(注:参见刘秋根、乔幼梅、韩大成等人的论著,兹不一一记录。),上述民俗有相当稳定的继承性。另外需要说明的是,民俗学讲究“十里不同风,百里不同俗”,这当然有其道理,但从类型和模式而言,也有其共性,只是表现形式略有差异而已,以上所述两个地区的高利贷习俗即可证明。(注:不仅在国内,其他国家也有可能存在类似习俗,如1920年代越南湄公河三角洲的佃农,因“缺乏生产和消费资金,他们被迫在稻谷价格昂贵的播种季节贷款,而在收获季节——稻谷价格奇低时——偿付与贷款等值的稻谷。其结果,地主的实际利率接近200%。”(斯科特:《农民的道义经济学》,译林出版社2001年版,第103页)这一习俗与中国乡村的“粮钱互折”是一样的。)

        三

    高利贷作为一种陋俗,对债户生活带来的影响是极深的和恶劣的,最突出的表现是有些债户被高利贷者掠去土地;有的被迫出卖房宅,卖儿鬻女;还有的将妻子、儿子送至债主家作佣人;更有一些债户陷入破产的深渊。总之,高利贷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人际的矛盾和冲突,危害了社会稳定。

    流行各地的民谣表达了农民对高利贷者的痛恨情绪。如河北清苑的农民流传“八斗九年三十石,十个骡子驮不完,二十五年整一万,升升合合还不算”。(注:河北省统计局:《28年来保定农村经济调查报告》,载《中国农业合作史资料》1988年增刊第2期。)山东胶东地区也有一首歌谣:“使了财主的钱,好比上贼船,利上又滚利,典儿卖女也还不完。”(注:朱玉湘:《中国近代农民问题与农村社会》,山东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45页。)在苏南等地流传“农民身上两把刀,租子重、利钱高;农民出路有三条,逃跑、上吊、坐监牢。”(注:中共苏南区委员会农村工作委员会:《苏南土地改革文献》,1952年印,第539—540、539、540、395页。)还有一首三字民谣,“驴打滚,印子钱,高利贷,利加利,一还三,年年翻,一年借,十年还,几辈子,还不完。”(注:江苏农村金融志编纂委员会:《江苏省农村金融志》,江苏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241页。)湖北宣恩县流传“背债是个无底洞,马打滚,利滚利,不知哪辈人还得清。”(注:龚人汉:《解放前的民间借贷及高利贷剥削》,载《宣恩文史资料》第4辑,1989年,第146页。)江西宜春县,农民称交租还债为“过三关,关关好似鬼门关。”(注:中国人民银行江西省分行金融研究所编:《湘鄂赣革命根据地银行简史》,1987年印,第79页。)在安徽肥西县上河派村,老百姓“称高利贷为黑心钱,绝子绝孙钱。”(注:华东军政委员会土地改革委员会:《安徽省农村调查》,1952年印,第99、150、99、35、99、208、109、35、50页。)据费孝通先生的调查,江苏吴江县住在县城的高利贷者每人都有一个外号,如叫“剥皮”,“这一外号说明了公众的愤恨。”(注:费孝通:《江村经济》,江苏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195—196、201、196页。)

    不仅如此,高利贷也一直受到社会精英的道义谴责。如吴辰仲说:“如果繁重的租佃是农村中吮吸农民膏血的魔鬼,高利贷就是寄生在农民肠胃中的毒蛇。它的残酷和势力的无孔不入,是难以其他东西来比拟的。”(注:吴辰仲:《浙江义乌县农村概况》,引自天津《益世报》1935年3月9日。)土地研究专家萧铮等人1936年向国民党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提交的议案中强调:“农民一经负债,即如投入万丈深渊而没由自拔,往往以小康之自耕农,寝假而流为佃农、雇农,甚至流离失所,铤而走险,以酿成今日哀鸿遍野,匪盗如毛之危状。”(注:南京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等:《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编,财政经济七,江苏古籍出版社1994年版,第101页。)也正因为此,高利贷也不具备合法性支持。上自中央下至各级政府都曾出台严禁高利贷的政策、法律和条例,如国民政府规定最高年利率不得超过20%。

    然而,社会的看法、人们的呼吁以及政府的规定都没有取得什么实效,高利贷依然在乡村盛行,高利贷习俗并未因政府的法令而停止。(注:李金铮:《政府法令与民间惯行:以国民政府颁行年利20%为中心》,载《河北大学学报》2002年第4期。)应当说,高利贷的危害及其遭到贬斥是很好理解的,但人们不禁要问:高利贷如此之坏,为什么还能长期存在,为什么农民一直抱着不放?这岂不是非理性的行为?这一点正是理解高利贷习俗的难点和关键,但恰恰为人们忽视了。

    众所周知,习俗是历史长期演化的结果,有其相对的独立性、稳定性和延续性。人生来就面对先辈们已经准备好的生活惯制,并予以继承和传播,社会习俗形成集体记忆,世代相传。另一方面,习俗之所以被人们接受,恐怕最关键的还是物质的或精神的需求使然。高利贷习俗主要是人们的一种物质需要,是为了解决生活中所遇到的资金或实物的不足,有其存在的内生性质。
    首先,借贷供求关系的不平衡是高利贷习俗生存和延续的社会经济基础。国民政府中央农业实验所等单位的统计表明,无论是华北还是长江中下游地区,都有50%以上的农民是负债的。各地的具体调查比上述统计还高,大多数在百分之六七十以上。如果将调查中不愿意告诉外人自己负债以及想借债但因太穷而借不到债者,农民负债比率还要增加。(注:参见李金铮《民国乡村借贷关系研究:以长江中下游地区为中心》,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3—40页;《借贷关系与乡村变动——民国时期华北乡村借贷之研究》,第16—19页。)可见,农民对借贷的需求相当迫切。在此情况下,如果出借一方能够满足借方的这一需求,供求平衡,借贷利率不致太高。事实并非如此,而与农民渴望借贷形成强烈反差的是,乡村借贷资金和实物非常稀缺,国家正规金融又难以成长和进入,因此借贷供求极不平衡,借贷交易中完全为贷方市场,借债人处于特别被动的弱势地位。当能借到钱就已是债主对欠债人的最大恩惠时,欠债人很少有讨价还价的余地,从而“养成高利贷之风气”(注:郑槐:《我国目下之乡村借贷情形》,载《农林新报》第13卷第16期,1936年。)。更有甚者,贫苦农民就是出高利也借不到债了,如河北临城县,农民想用50元以上的钱,无论利息多大,也无处告贷。(注:远:《河北省一个农村经济的调查》,载《中国经济》第2卷第8期,1934年。)山西寿阳县燕竹村,“虽出百分利,跑遍全村,也借不到一元钱!”(注:凉农:《山西寿阳县燕竹村的枯竭景象》,载《农村通讯》,中华书局1935年版,第60页。)山东霑化县,“货款利息,常在10分以上,甚至有到20分左右者,然利率虽高,而取借仍复至难。”(注:《霑化县志》卷六,1935年石印本。)河南镇平县,因富户不愿出借,就是抵押田地也借不到钱。(注:行政院农村复兴委员会:《河南省农村调查》,商务印书馆1934年版,第100、112、113页。)湖北黄梅等县,也都有农民借贷困难的现象。(注:湖北民政厅等:《湖北县政概况》,1934年印,第361、383、401、425、454、485、650、738页。)

    总之,农民对资金的需求呈强烈刚性,没有其他“退却方案”,这就是高利贷习俗延续的社会经济基础。在借贷过程中,因借债者主要是贫穷户,其借债又主要用于解燃眉之急的生活消费,从而更加助长了高利贷者重利相强的嚣张气焰,我们可以称之为“饥恶高利贷”。一如经济学家王亚南先生所说的,“只要能借到钱,渡过眼前的生死难关,利息率的高低,是无暇计及的。”(注:王亚南:《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经济形态研究》,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274页。)社会学家潘光旦先生也说:“农民借债,是为了维持全家大小的生活,往往包括当天的夜饭在内。利息低固然要借,利息过高也不能不借。除了马上自杀,完全不做苟延生命的打算,农民在借债和不借债之间,是丝毫没有选择的自由和权利的。”(注:苏南人民行政公署土地改革委员会编:《我所见到的苏南土地改革运动》,1951年印,第17页。)两位学者的见解,诚可谓一针见血之高论。当然,从高利贷者一方的利益来看,因贫困户一般借额小、期限短、抵押品少、偿还能力弱,因而债主放债的成本高、风险大,提高借贷利率就成为保护其利益的一种手段。农学家卜凯就讲到:“贷款风险甚大,而贷款来源,大部漫无组织,致放债人不得不高其利率。”(注:卜凯:《中国土地利用》,成都金陵大学农业经济系1941年版,第660页。)

    可见,借贷利率高绝非债主道德恶劣所能解释的,而是市场供需关系和市场残酷竞争的结果。
 其次,尽管借贷利率奇高,但在没有高利贷农民生活就很难运转的情况下,他们只能将它视为救命稻草,以渡难关。“为了避免更糟的命运,他多么愿意遵守这种关系的条件。”(注:詹姆斯·C. 斯科特:《农民的道义经济学》,译林出版社2001年版,第208、208页。)当然也有少数即将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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