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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生与延续:近代中国乡村高利贷习俗的重新解读(上)

时间:2009-8-8 16:36:40  来源:不详
(注:程岷源:《高利贷形式何其多》,载《鲁山文史资料》第4辑,1988年。)在江苏萧县长安村,贫民借粮时按当年最高市价折成银元,到收获时再按较低的市价折成粮食归还,譬如借麦1石,按该年最高麦价每石10元计算,到收获时,麦价跌至每石5元,就按此将10元折成2石小麦清偿债务,利息达100%。(注:江苏省立徐州民众教育馆:《长安村农村经济调查报告》,载《教育新路》第12期,1932年12月。)在涟水县,农民于春寒时借粮,收获后以钱偿还,粮价以春价计算,随涨不随落,故贷谷1斗,非2斗莫偿。(注:陆国香:《苏北五县之高利贷》,载《农行月刊》第1卷第1期,1934年5月。)安徽来安县安乐乡也是如此,春天借粮1石,到清明时作价,听涨不听跌,待粮食下场时再依当地市价折成粮食付还,通常借粮1石,须偿还2石左右。(注:安徽省财政厅等:《安徽革命根据地财政经济史料选》第1册,安徽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291、291、299、299、320页。)在湖北,农民春耕时借谷1石,以同样的方式于秋收时还谷达3石。(注:程理锠:《湖北之农业金融与地权异动之关系》,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台北成文出版社、美国中文资料中心1977年版,第45599页。)在湖南衡阳县,称这种借贷为“标谷利”,四、五月间借谷1石,以最高价折为现钱,第二年七、八月间又以最低价折谷偿还。与上述萧县长安村不同的是,还要加月利6-7%,总共利息竟达原本的3倍以上。(注:冯和法:《中国农村经济资料》,黎明书局1933年版,第1125、1124、1125页。)
    也有借钱还粮的折转情况。如浙江南田县的“放谷债”,借银10元,至夏秋早稻或晚稻收获时,以较低的市价折合还谷。(注:施沛生主编:《中国民事习惯大全》,上海广益书局1924年版,第9页。)安徽滁县大王营乡,债主先估计秋收新粮上市的价格,再按此对半付钱折成粮食放予债户,群众称为“随市作价,听涨不听跌”,如稻谷上市估计每石8元,仅借4元或4.5元,秋收时债户还1石。(注:华东军政委员会土地改革委员会:《安徽省农村调查》,1952年印,第99、150、99、35、99、208、109、35、50页。)歙县岩寺区一地主借给农民30石粮的钱,按4千元1石折成粮,而当时粮价2万元1石,等于借1石还5石,借30石粮的钱要还150石粮。(注:华东军政委员会土地改革委员会:《安徽省农村调查》,1952年印,第99、150、99、35、99、208、109、35、5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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