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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中晚期山地广种玉米之动因

时间:2009-8-8 16:38:39  来源:不详
谕军机大臣等:“朕意南山内既有可耕之地,莫若将山区老林量加砍伐”,如此则既有地亩可给民人耕种,又可利用木材,岂不一举两得?[17](p648)所以这一时期山地种植玉米的热潮并没有退去。道光时期继续奉行开垦“零星地土……永免升科”的政策。(p169)其中,河南、山东、云南、贵州、广东等省,所有新垦山地一概免其升科,其他直省则是分别规定每块新垦山地若干面积以下给予免税,因而使开垦山地、种植玉米的行为仍在继续,但规模已大不如乾、嘉时期,因为此时除了边远省份以外,凡是能够开垦种植玉米的山地已所剩无几;再者,在一些地区,政府和民间为了应对山地开垦后出现的严重的水土流失问题,纷纷采取多种措施,禁止开垦山地、种植玉米了。⑥
    乾、嘉、道时期百姓在开垦山地、种植玉米的同时,他们大概不会忽视另外两个重要的政策性因素:一是我国当时有大面积的山地属于国有,它们对百姓开垦来说是绝对开放的,即使有的山地名义上被政府封禁,实际上也是徒有虚名,任人垦种。二是在土地所有权上,清政府对开垦者承认其“永准为业”是一如既往、始终贯彻的,也就是说,谁开垦了无主山地,谁就永久拥有这块土地的所有权。
    三 山区外来人口对山地所有者的利益诱惑
    乾、嘉、道时期政府的垦荒政策,使得百姓可以无偿开垦国有山地,但同一时期大片属于私人所有的荒山林地也未逃脱被垦的厄运。本来这些山地有的已被林木覆盖,如在秦岭、大巴山一带,“古木丛篁,遮天蔽日,长林深谷,往往跨越两三省”[18](p20)。政府也鼓励人们在山上植树,如乾隆时规定,在湖南,山地“不成丘段之处,亦听民栽树种蔬,并免升科”(p167)。但对私人山地的所有者来说,“十年种树,其利不在目前”[19](p66),所以他们往往对植树造林兴趣不大;再者,在栽种玉米之前,山主的很大一部分山地实际上难以利用,任其闲置。所以,当有外来人口希望租赁山地耕种的时候,山主也很自然地愿意以极低的租价,将山场若干年的土地使用权一次性出卖。如在皖南徽州一带,“荒山百亩,所值无多,而棚户可出千金、数百金租种……或十年、或十五年、或二十年至三十年”[20](p132);在川、陕、楚交界的“老林之中,其地辽阔……山川险阻,地土硗瘠,故徭、粮极微,客民给地主钱数千,即可租种数沟数岭”[12](p2022);在浙江山区,“山价之高下,各视土之厚薄为衡……山之粮税,约较田税十分之一”,客民“初至时以重金啖土人……乡民贪目前之小利”,将山场廉价出租;(p43)在云、贵、川交界的大娄山地区,汉人向彝族土司租赁山地,“土司及夷人出佃之时,不过稍得山价”[21](p184),租金极低;在湘鄂西山区,“附近川黔两楚民人,或贪其土旷粮轻,携资置产”[22](p58),来此垦荒。而客民租山的主要目的便是垦种玉米,所谓“熙熙攘攘,皆为苞谷而来”[13](p76)。
    外来民人在租赁私人山场时,基本上是一次性交清承包期租金。这样做一是使山主不会有拖欠或拒交租金之虞,更愿意出租土地;二是一次性交纳数目可观的租金,对山主有很大的诱惑力。租赁关系普遍以契约的形式确定,如在大巴山区,“山内垦荒之户,写字耕种”,或“立约给其垦种”;[18](p17)在皖南徽州,客民与山主必须“写立批约”[23](p25);浙江棚民租山时也是“立券招租”[24](p58)。也有赁山者采取主佃分成制,将所获之玉米与山主均分,但这种形式存在极少。契约可以有效保护山场承包者的利益,使他们免除了山主悔约之忧,因为这类契约在当时是受国家法律承认和保护的。所以,当后来垦山种植玉米对当地生态环境带来严重危害时,山主对租赁者束手无策,政府在一些地方驱逐垦山棚民、禁种玉米,也只能以“契约为断”[24](p58)。
    对于外来垦山者来说,或无偿开垦国有山地,或廉价而安全地租赁私人山场,一旦“垦地成熟后,布种苞芦,获利倍蓰,是以趋之若鹜”[20](p32)。因而自乾隆朝始,随着时间的推移,垦山人数愈来愈众。如在川、陕、楚老林地区,开垦山地种植玉米约始于乾隆中期,到嘉庆时,已达数百万人之多;在浙江山地,棚民“开种苞谷,引类呼朋,蔓延日众”[24](p54),至道光时期已有人满为患之虞,政府不得不采取多种措施驱赶其返回原籍。在其他直省的山区,情形亦大致相同。
    如果把这一时期玉米能够在山地大规模种植之功,仅仅归属于山区的外来人口,则是有失公允的。实际上,在很多地方,当土著们亲眼目睹了垦山种植玉米确实投资少、见效快、获利丰厚之后,便立即与外来垦山者融为一体,成为乾、嘉、道时期山地玉米生产大军的重要组成部分。如在陕南深山老林,尽管“土著人少,所种不过一二”[16](p27),但当地居民已参与其中是确凿无疑的了;在湖北宜昌等府,“土人多开山种植包谷”[13](p103);在皖南徽州等地,当地百姓对开山种植玉米,“始惑于利,既则效尤”[9](p604)。
    四 市场对玉米的认可和玉米价格对生产的刺激
    18世纪中期至19世纪中期,玉米之所以能够在我国山地广泛推广和种植,除了上述三大因素之外,市场对玉米这一新的粮食品种的认可和在价格上对玉米生产的刺激,也起了不可忽视的作用。
    随着玉米在我国种植范围的扩大和总产量的提高,其中的一部分逐渐由劳动产品转变成商品,进入流通领域,并取得市场认可。如早在乾隆时期,湖北一些州县的常平仓、社仓中已有了玉米的贮藏⑦,说明当时玉米已进入赈贷借粜环节,在粮食市场,消费者已把它与五谷一视同仁了。在19世纪末的陕西商州,丰稔之年,山民把玉米“驮运咸宁引驾卫销售,或易盐入山”[10](p81)。嘉庆时期,在云、贵、川交界的大娄山等边远地区,彝族民人“每逢场期”,将玉米等“背负出与汉人易换布匹针线等物”。[21](p189)在清末的广州府,还有将玉米“制入罐头贩外洋者”[10](p83),玉米已进入海外商品市场。
    在粮食市场上,玉米的价格也非常可观,使种植者更加有利可图。如18世纪中期,在湖南桑植,虽然玉米“每石价不足当粟米之半”[25](p198),但按照当时通行的稻米换算率,玉米的价格与稻谷已不相上下了;又如前文已述,即使在一些高海拔山地可以种植水稻,但玉米的单产往往超过水稻,且“大米不及苞谷耐饥”[13](p103)。所以,通过单产、价格和使用价值的比较,山地种植玉米显然较水稻有利。在18世纪中后期的南巴林区,每石玉米值四五百钱,为米价之半,但到了19世纪初,若遇歉收之岁,每石值银七八两,即使在丰收之年,亦需二两上下,与大米之价已大体相当了。[12](p2019)道光时期,在四川中江县,玉米的价格要大大高于大麦、高粱,接近大米和小麦,到清末仍是如此。[10](p831)19世纪七八十年代,在四川南溪县,玉米、大麦、小麦的价格基本持平,但到了19世纪末20世纪初,玉米的价格反而超过了大麦、小麦。[10](p832)
    这样看来,开垦山地种植玉米,一方面可以为垦山者提供生活所必需的食粮,另一方面,市场对玉米的准入且它不菲的价格,也刺激人们进行或扩大玉米生产。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必然会进一步引导人们从事这一低成本、高收益的开山种玉米的活动,扩大玉米在山地的种植范围和规模,提高玉米总产量。
    综上所述,在18世纪中期至19世纪中期,在人地矛盾本已尖锐的情况下,人们没有理由不选择在高海拔山地从事玉米生产,因此玉米在山地得以大规模种植便是势之必然。对于这一行为的前景,时人曾有过梦幻般的遐想:玉米“青梗如竹,绿叶如茅,不惟裨益农田,抑可点染山色,令兹土者实有后望焉”[13](p62)。不可否认,大规模的开垦山地,种植“价值与谷相等,贮之于仓能历数岁,其梗叶可以代薪,糠秕可以饲猪”(p111)的玉米,对当时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确是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与此同时,它也对我国原本脆弱的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且影响深远。令人遗憾的是:尽管当时官方和民间都渐渐认识到这一问题,一些地区也采取了相关的遏制措施,但收效甚微,而且这一行为至今仍在一些山区延续。
    收稿日期 2006-12-21
    注释:
    ①参见万国鼎《中国种玉米小史》,王思明等编:《万国鼎文集》,北京:中国农业科学技术出版社2005年版,第195~197页。
    ②18、19世纪玉米在我国高海拔山地种植的具体情况,可参见张祥稳、惠富平《清代中晚期山地种植玉米引发的水土流失及其遏止措施》一文(《中国农史》2006年第3期)。又,本文中的包谷、苞谷、苞芦、玉蜀黍和玉麦等,皆为这一时期有关地区对玉米的称呼,恕不一一注明。
    ③参见杨先芬《玉米、甘薯、谷子施肥技术》,超星图书馆电子版,第8页。
    ④杨先芬:《玉米、甘薯、谷子施肥技术》,超星图书馆电子版,第15~19页。
    ⑤参见前揭张祥稳、惠富平《清代中晚期山地种植玉米引发的水土流失及遏止措施》一文。
    ⑥参见前揭张祥稳、惠富平《清代中晚期山地种植玉米引发的水土流失及遏止措施》一文。
    ⑦参见龚胜生《清代两湖农业地理》,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3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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