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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尔康]清代的婚姻制度与妇女的社会地位述论

时间:2009-9-8 17:37:32  来源:不详

[冯尔康]清代的婚姻制度与妇女的社会地位述论

婚姻、家庭制度,决定于生产力水平和社会制度,决定于政治状态,还受传统的习惯支配;它们也影响着社会历史的变化和发展。因此历史研究必须把婚姻、家庭、妇女的问题包括在内,需要把它们同社会经济、政治、思想文化和风俗习惯等领域一起进行考察,才可能把握社会全貌和阐明历史的进程。
  本文所要讨论的是清代的婚姻制度是什么样子的,它有何特点,对社会发展有何影响,妇女如何才能摆脱受压迫的地位。这里所说的女子,主要指一般身份地位的,贵胄和贱民中的妇女,一妻多夫制中的女子,均未作特别叙述。

一、包办的门当户对的婚姻制度
  清朝政府同其他王朝一样,维护父母决定子女婚配的权力。它继承明代的法令,规定:“婚嫁皆由祖父母、父母主婚,祖父母、父母俱无者,从余亲主婚” 。很清楚,子女的终身大事,由祖父母、父母作主,如果这些长辈都亡故了,就听伯、叔、姑、兄、姐和外祖父母决择;若这些人也没有,则听凭余亲尊长(如伯叔祖父母)主婚;若祖父母、父母犯死罪囚禁,子孙之婚姻亦需听从他们的安排,倘若自行嫁娶,则要受杖八十的刑罚 。在家族制盛行的地方,祠堂以族人联姻关乎宗族体面,也干预族内青年的婚事。如江苏宜兴篠里任氏宗词要求,当家长为子女议婚将成时,必须报告词堂的宗子、宗长,他们同意了,婚事才能定下来 。这样婚姻的当事人——青年男女没有权力选择自己的配偶,不管他(她)们愿意与否,都得服从家长以至族长的安排。本来,一对结合的新人,要长期共同生活,白头偕老,但是他们的结发,不按照他们的意愿进行,却凭家长捏合,这样的匹配是包办婚姻。这就是清代婚姻制度的主要内容。
  那么家长给子女选择配偶,又是根据哪些原则进行的呢?我们从载籍资料获知,主要有两条。一是论门第,二是论贫富。
  清代社会等级制度森严,人们间的极其重要的交往——联姻,也和其他社交一样,受着等级的制约。雍正年间纂修的《浙江通志》说宁海县“婚姻择,先门第” 。道光中编写的安徽《祁门县志》说该县风俗,“婚姻论门第” 。同治时撰写的湖北《石首县志》谓该地“男子十岁以上,女子十岁而下,门第年齿相匹,即为定盟” 。光绪间编纂的江苏《崇明县志》说当地“婚姻论良贱,不论贫富” 。可见“论门第”、“严良贱”是联姻的重要准则。门第,主要是官民范畴内的界限,诸如贵胄之家,品官之家,绅衿之家,平民百姓,等等差别。良贱,区分良民与贱民;良、贱也是不同的门第,所以要详加区划,是强调良贱的不同。婚姻论门第、严良贱,就是要它在相同的等级或上下相差不远的等第间进行,而最不允许的是良人与贱民间的联姻。
清朝政府严格禁止良贱通婚,法令专设“良贱为婚姻”的条文:“凡家长与奴娶良人为妻者杖八十,女家减一等”;“奴自娶者,罪亦如之”;“若妄以奴婢为良人,而与良人为夫妻者杖九十”;“各离异”;因婚而入籍为婢的女子,改正为良 。法律中还有“娶乐人为妻妾”的专条,禁止官吏及其子孙与贱民中乐籍人户通婚:“凡官并吏娶乐人为妻妾者,杖六十,并离异;若官员子孙娶者罪亦如之,注册,侯廕袭之日降一等叙用” 。凡是良贱为婚,不仅体罚打板子,更重要的是判处离婚,决不许良人以上的家庭掺有贱民的血统,以维持良贱制度。
  宗族祠堂作为封建势力最直接的统治人民的机构,极力维护婚姻论门第、严良贱的原则。望族不乐与寒门联姻,更不准与贱民通婚。如康雍间,无锡县华姓宗族一成员将女儿许配给奴仆的儿子,该族士人华泰认为有辱宗党,出面干涉,男方对此毫无办法,就找别的理由告他,打了几年官司,婚姻终被拆散 。上述规定和事实说明,禁止良贱通婚是统治阶级所竭力奉行的政策。
  人们政治身份的良、贱与经济状况的富、贫虽不等同,但大体上相当。尽管有的地区婚姻论良贱而不计贫富,但是在更多的地方,既辨别良贱,又计较贫富。如在无锡,“婚姻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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