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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骥才]文化遗产日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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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尔康]清代的婚姻制度与妇女的社会地位述论

时间:2009-9-8 17:37:32  来源:不详
,因而这种劳动不能提高妇女社会地位,相反,它正表明了女子的“家庭女仆” 、“家庭奴隶” 的地位。至于社会上层家庭的主妇,不过是主要管家婆和女仆头领罢了。妇女“家庭女仆”的地位,就是她们是家长属员的实质。还需指出,妇女的家务劳动,做饭,看孩子,是最原始、最繁重的劳动,付出的体力代价是艰巨的。而这种极其琐碎的劳动,束缚了女子智力的发展,使她们变得“愚钝卑贱” 。不合理的社会制度造成了女子这种状态,反过来又把它做为诬蔑、统治妇女的一个藉口。

(四)女子成为“生孩子底简单工具”
    妇女的可悲命运,还在于她们是实质上的生育子女的工具。私有制的社会,生儿子是家庭重大的事情,在财产较多的家庭中尤其如此。丈夫要求妻子生儿子,如果不能生育的话,不管是男方还是女方的原因,都推在女子的身上,认为女的犯了罪,列为七出之条,可以撵出家门。传统社会主流意识更想出理由,叫妻子心甘情愿地让丈夫娶妾,“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就是它的理论,使一夫多妻成为正常的制度。
    丈夫为了财产不致沦落他族,后继人确实是自己的儿子,即不仅是名义上的,而且是血统上的,绝对要求妻子保守贞操。贞操观念,社会意识把它看作妇女的气节问题,是女子的最高道德。为了妻子保持贞操,丈夫要求妇女过幽居的生活,避免与丈夫以外的男子接触。前面提到“别内外”,包含禁止女子与外人接近的内容。康熙时即墨杨姓家族《家法》规定:“异姓卑幼,妇人不许辄见。小姑之夫不见,侄婿非大事不见,堂侄婿大事亦不见”。对比较近的亲戚的男子尚且如此,不相干的人更不能交往了,所以该《家法》又说:“妇人不得入庙焚香,不许游山玩景,不许与男子语”。这一条规则,目的就在后一句话上。对家中的仆人,女子是有事情要处理的,不能一概不联系,于是又有相应条规:“家人不许入中门,有所禀则扬声传语;有事呼入,则妇人避之,有所诏,则隔帘而命之”。该《家法》还规定:“妇人非至亲之家,不得住”;“妇人不许往疏亲家饮燕” 。如此这般,简直差点把女子捆绑在室。
    对于女子贞节的要求,在各个阶层的家庭中,都是相同的,是为私有制所决定。但如上述多种多样的具体要求,各种类型家庭不全一样,在劳动者家中程度要差些,甚至差得多。如过幽居的生活,社会上层家庭有可能实现,劳动者的妻子要下田,当然要走出家门,出现“壮丁健妇相杂于道”的景象,没有可能来藏“娇”。

(五)妻子时或被当作财产出卖
    女子作为男子的附属品,最严重的是被视作财产,以至被出典出卖。本来,丈夫用聘金娶妇,是变相的买老婆,自然形成处置妻子的人身直至典卖的实际权利。清代,卖妻的事在各地时有发生。康熙时兴国知县张尚瑗在一份报告中写道:“兴邑敝俗,或因伉俪不和,或为饥寒所迫,辄将己妻妾妄作姊妹等项名色,转嫁他人,或写立婚书,公行嫁卖” 。说明该地卖妻的事实和原因。究其缘由有两个方面,一是夫妻不睦,这是家长包办婚姻的必然恶果;一是为贫穷所迫,这是封建剥削制度的必然产物,所以兴国的卖妻及其原因带有普遍性,反映全国的情况。四川汉川人黄同兰,移居德阳县,替儿子黄秀元娶江子陇之女为妻,小夫妇合不来,黄同兰商得江子陇的同意,把江氏卖给曾宣为妾,得财礼钱十七千文,到曾宣迎娶的时候,黄又向他要酒水钱 。就是伉俪不和而卖妻。清初顾炎武在陕西户县、歧山之间,看到农民为了交纳钱粮,“相率卖其妻子” 。康雍间,绩溪县陈文成的家族中,“贫屦至欲鬻妻子者十三家” ,可见卖妻者之多。
    鬻妻者受国赋、私租、债务、贫病、岁欠等原因的逼迫,靠嫁卖妻子解决眼前的困难。这种买卖、当授受之际,原来的夫妻生离死别,男的伤心欲焚,女的“哀啼不忍去” ,夫妇“相诀而哭” 。被卖的妻子对丈夫依依不舍,毫无怨恨,这是因为卖人者与被卖者都是被压迫的受苦人,妻子被卖的决定因素不在丈夫,而在封建社会制度。
    还有一种典妻的现象,在浙江、甘肃等省流行着。男子无以度日,将妻子租典给人,受典者亦多系无力娶妻者,或有妻而不孕者,为了传宗接代,租人妻小,定有年限,到期归还 。这种婚制遗留到二十世纪上半叶,五十年代初期土地改革的时候,江西农村还有一种“租人利”的债务,即是典妻制存在的表现 。
    卖妻典妻的事情中,尽管卖妻的丈夫也是受迫害者,然而妇女所遭受的痛苦更沉重。男子还可以将所受的痛苦部分地转移妇女身上。因此卖妻现象也不失为男子视女子为财产的实质的表现形式之一。
综上所述,妇女在家庭内部,被排斥和限制参与家政,屈居附从地位,实质上是“家庭奴隶”及丈夫的“生育器具”,甚至还被剥夺了基本的人身权利,被当作财产出卖。家庭,并不是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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