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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骥才]文化遗产日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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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尔康]清代的婚姻制度与妇女的社会地位述论

时间:2009-9-8 17:37:32  来源:不详
,婆母劝她改嫁,适有湖州富商愿买为妾,公公同意了,方氏听到这个消息,投水自溺 。福建流行的一首民歌:

  闽风生女半不举,长大期之作烈女。婿死无端女亦亡,鸩酒在尊绳在梁。
  女儿贪生奈逼死,断肠幽怨填胸肊。族人欢笑女儿死,请旌藉以传姓氏。
  三尺华表朝树门,夜闻新鬼求还魂 。

控诉了宗法势力对妇女的迫害,揭示了寡妇被迫殉夫的一个社会根源。
    清朝政府对殉夫现象,既赞扬,又有所保留。康熙二十七年(1688)以前,对于殉夫者多加表彰,这一年大学士等又题请旌表山西的烈妇荆氏等人,康熙帝因而说:“今见京师及诸省殉死者尚众”,然而丈夫寿短,妻子何必自殒,这种轻生是反常的事,过去旌表,使死亡者“益众”,自今以后,严行禁止“王以下至于细民妇女从死之事” ,当然不再旌扬了。康熙表现了开明的态度,但是殉夫乃是“夫为妻纲”的产物和一种表现形式,这种思想和制度不改变,必然会有殉夫的现象。而它是“大义凛然”的事情,统治者觉得不表彰不好,到雍正六年(1728年)就斟酌情形,表扬那种尤为节烈的。特例一开,地方官请旌的就多了起来,到雍正十三年,闰四月的头几天,请旌表的节烈妇女就多至十数人 ,于是再令劝谕妇女不要殉夫。清朝政府尽管不是那样积极倡导殉夫,但那时的婚姻制度决定了这是不可能根绝的现象。
    守寡,是统治者竭力提倡的,一部分被“忠臣无二主,烈女无二夫”思想控制了的妇女,“耻再嫁” ,“知重名节,以再嫁为耻” 。守寡,对于没有独立经济的妇女来说,在富贵人家生活有着落,尚可维生,对贫穷人家,就极其困难了,所以有一部分寡妇要再婚,但是仍有一部分人身处贫贱,犹守空房。如武进郑马氏二十九岁丧夫,身边有三男一女,夫家、娘家都穷得“空如悬磬,无以度日”,好心人劝她改适,马氏表示:“宁饿死,不改节” ,终于把孤儿养大。可算是守寡者的典型。嫠妇不仅失却丈夫的爱,还受一些人的欺凌,生活艰难,备尝人间的辛酸,是人生的极大不幸。
    守贞又是守寡中最悲惨的事情。有的未婚妻在未婚夫亡故时殉情死去,有的到夫家,或在娘家守寡。如前述石埭县方坤妻李氏殉夫事,其子方启祥先方坤夫妇死,启祥聘妻林婉卿闻丧,来守孝,面上刺“守制”二字,表明誓不改嫁的决心 。
    未婚妻守贞已属离奇,更加惨怪的是广东的“慕清”。广东风俗,把未婚妻的不出嫁叫作“守清”,“原未许嫁而缔婚于已死之男子,往而守节,曰‘慕清””。据说有许氏女向父母要求同意她慕清,双亲不答应,她说姐姐没有嫁着可心的丈夫,生活痛苦,二老也担心,设若我再遇到那样的人,不是让你们更难过了吗?而且我身体瘦弱,不能适应家务劳动,嫁出去也没有好处,找个死鬼做名义上的丈夫,我就可以安心生活了,要不然就出家做尼姑,那样名声反倒不好。她父母见她态度坚决,只得依从。恰巧有个姓陈的未婚男子死了,就把她“嫁”到陈家。陈家小姑和这个嫂子很处得来,虽已定亲,也把婚退了,求慕清在家 。许氏女的那一番议论,说明在残酷的封建制度下,女子出嫁后可能遇到的种种不幸,因此,还不如独身的好。守清、慕清,是妇女丧失人生乐趣情况下的婚姻制度。
    未婚而守节,在社会上层内部也有不同的看法。有反对者,理由是:据礼法规定,未婚夫死,未婚妻列入齐衰之服,三年丧毕,就可以脱离关系了;再说婚姻包括一系列仪式,有定婚礼,结婚礼,未婚夫亡,即没有举行过结亲仪式,算不得真正夫妻。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守贞是诡僻的行为,不符合圣贤的礼教。嘉道时学者俞正燮说:“后世女子不肯再受聘者谓之贞女,其意实有难安:未同衾而同穴谓之无害,则又何必亲迎,何必庙见,何必为酒食以召乡党僚友,世又何必有男女之分乎”  !他认为赞扬贞女的人是贤者没有认真思考这些问题的缘故。比较起来,还是倡导守贞的社会舆论强大。
清朝政府对于守贞既不反对,也不鼓励:“独室女未婚守节及以身殉者例勿旌” 。规定是这样,然而旌表的贞女并不少。
    总之,统治者的提倡,是产生守贞、慕清现象的重要原因,即使俞正燮等反对守贞的观点,也是在圣贤规范里打圈子,并不能揭露封建势力压迫妇女的实质,因而很难起到制止守贞的作用。
    守节者,殉葬者,上层社会家庭的女子比较多。还有一种守节现象,当作深入分析。先看几个操持家务的孀妇事例:
    宝山潘杨氏,“家贫,凭十指以给衣食,奉翁姑,孝养无缺” 。
    宝山李周氏,“日治布以课子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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