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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骥才]文化遗产日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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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尔康]清代的婚姻制度与妇女的社会地位述论

时间:2009-9-8 17:37:32  来源:不详

(五)对于妇女再婚问题的两点认识。
    第一,再婚、“守节”是对立的事物,基本上是不同社会阶层的思想和行为。同样是嫠妇、贞女,有的再嫁,有的守寡,这两种截然不同的行为本身,就是一种矛盾。而守节是在政权、族权支持下夫权的表现形式之一,是已故丈夫还在支配活着的妻子。改嫁在劳动者家庭的女子中出现的比较多,是劳动妇女要求生存的权力,要求重建和争取幸福的家庭生活,它曲折地表现了劳动者对封建伦理观念的某种抗议。
其二,私有制既要求女子“守节”,又破坏妇女贞操。要求妇人守节为私有制所决定。有产者害怕寡妇再嫁,带走丈夫的遗产,所以阻止孀妇再婚,所谓“从一而终”的说教,不过是为这个经济利益辩解而已。但为了财产的继承,又有人强迫有财产继承的孀妇再嫁,则是从事破坏妇女贞操的行为。私有制使得有产者对保持妇女贞操问题产生矛盾,从这里看不到它所谓的神圣贞操的必要和原则,它的原则与其说是保护妇女的贞操,无宁说是以财产为转移破坏妇女的真正贞操。因此,封建社会下妇女也无真正的贞操可言,就从这里说,女子要求再婚的斗争也是完全正当的,更不要说再婚本来就应该是女子的权力。

四、溺女风习与育婴堂的建立

    溺女是女婴刚一坠地,就被淹死。溺女是清代社会相当流行的恶习。光绪四年(1878年)翰林院检讨王邦玺缮写奏折,请禁民间溺女。他写道:“民间生女,或因抚养维艰,或因风俗浮靡,难以遣嫁,往往有淹斃情事,此风各省皆有,江西尤盛。该省向有救溺六文会章程,行之多年,全活不少。无如地方官奉行不力,致良法未能遍行,请饬责成州县劝办”。清朝因此发出上谕,要求江西巡抚刘秉玮督催州县官认真办理“六文会”,并晓谕居民,“嫁娶务从简俭”,以清溺女之源。并令咨行各直省督抚,一例照此办理 。这个奏折和上谕,全面涉及了溺女现象产生的原因、状况、拯救办法,下面涉猎这些具体问题。
诚如王邦玺所说,溺女是风行全国的事情,兹就笔者所见资料,列表以明之。

各地溺女情况表(略)
表中所列七省的府县,无疑是溺女风习严重的地方,其他区域的情况,由下面将要叙述到的各地针对溺女而设立的育婴堂一事,亦有所透露,惟是笔者阅读载籍尤其是方志不广,不得其详而已。
    何以造成民间溺女呢?王邦玺说得对——“抚养维艰”。嘉庆间修的《绩溪县志》说,“贫者生女多不举” ,贫乏人家现有人口都难以生存,再添女婴,生计更不好维持,只能忍痛淹斃。
    但是何以只溺女而保存男婴呢?所以上面讲的只是一个基本原因。清代社会风气重赔嫁,女儿到了婆家,没有像样的嫁妆,令人看不起,还要受公婆、妯娌、小姑的气,不破费办嫁妆也不行。与其到那时破产赔嫁,不如不要养活了。这就是王邦玺所说的“风俗浮靡,难以遣嫁”,故而溺女的原因。光绪帝上谕的“嫁娶务从简俭”,也是看到婚姻破家与溺女的关系。溺女盛行的地方,对这个问题更清楚,所以同治《雩都县志》说:“为制奁之艰而甘为杀女之事”。有的地方,佃户嫁女儿,要先向地主送银子,名曰“河例”,佃户为免除这种负担,多溺毙女婴 。
    男子结亲更费财,为什么单单溺女呢?封建的继承制度和重男轻女思想也在起着重要的作用。家庭财产应由男性子孙继承,所以每个家庭都需要养活男性后人,再穷也要有个承接烟火的人啊!而女儿是要嫁出去的,总是人家的人。因此对于家庭来说,女儿并不是必须有的,这样产生重男轻女思想。在生活困窘情况下,养男养女只能取其一的时候,权衡轻重,就留男而弃女了。在这种观念支配下,溺女就是很自然的事了。还有的家庭,头几胎生的是女孩,而家长们盼望早日抱儿孙,认为已经出世的女婴妨碍迅速受孕,于是立即处理掉女婴。这就是乾隆年间编修的《泾县志》所写的:“泾俗贵男贱女”,“嗣艰者冀目前之速孕”,就淹溺女婴了 。据俞樾说宁波出现烧女婴而又沉河的事:有一人家连生两个女孩,都淹死了,第三胎又是个女的,怕还只是水淹她,又来投胎,下一个还要生女孩,就改变方法,先用火烧,然后坠上石头,沉入江中,使她永远不得出世。据说那人这样做时,围观者数百人 ,这种残忍的事情没有人来制止,可见当时人的思想大体是相同的。
    溺女陋习的流行,使人口中女子略少于男子。清季普查人口,据《清朝续文献通考》所载的北京、顺天府、吉林、黑龙江、直隶、山西、浙江、江西、四川、贵州等地的统计数字,男口均多于女口百分之十以上 。人口性别比例不平衡,关系人类本身的生存发展,所以是一个社会问题。这虽是清末的统计,但男多女少的现象不是到这时才冒出来的,在此以前,统治者已经感到溺女问题的严重,一些地方官采取命令的方法,禁止民人溺斃女婴。乾隆时尤溪令吴宜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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