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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骥才]文化遗产日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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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尔康]清代的婚姻制度与妇女的社会地位述论

时间:2009-9-8 17:37:32  来源:不详
“出示严禁”溺女,并“作歌晓谕”,希望民人知晓溺女的害处和官府的态度 。嘉庆时金华知县刘陆遵因俗多溺婴,“为立条约,时于地方耆老谆切劝戒,并捐产创建育婴堂,以恤贫困” 。有的官僚和士人做一些禁止溺女的宣传,如翰林院侍讲施闰章作《溺女歌》,劝人存女为善 。有的宗族宗祠和上层分子也参与这项活动,如益阳熊氏宗族特作《溺女戒》,作为宗规要求族人遵守。它以歌谣的形式,对溺女的种种糊涂观念,如养女破家、养女防碍生儿等,——予以驳论,如说“若云养女至家贫,生男岂必有怡亲。浪子千金供一掷,良田美宅等埃尘”。生子不一定能保家、发家,必何总看着嫁女赔钱。又说:“若云举女碍生儿,后选迟速谁能知”?又针对穷人溺女,说“贫者杀女终不得,家无担石身无袴” 。道理不一定讲得透彻和准确,但发人深省。
    地方官和士人的劝禁溺女的规定和宣传,记载上述那些人的业绩文字,都说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媮风因以稍革”,“陋俗一变”。实际是在短时期内,该地溺女者减少一些。所谓“俗尽革”,则是美化劝禁者的过甚之词。其人去后不久,溺女又在那里流行起来。盛行溺女的金华府,早在明朝嘉靖年间兰溪令李昭祥就在禁止,并且规定养了三个女孩的,就给予免除差徭的优待,当时出现“无弃女者”的局面 。但是后来沈藻、吴恩诏等还在那里禁止,直到清末钟琦说金华溺女严重,可见终明清之世,当地始终流行溺女的恶习,只不过有时候略为好一点。在宁国府,乾隆初知府程侯本“开诚谕禁,陋俗为变” 。究竟变没有变?同治间修纂的《宁国县通志》说:“弊俗相沿,莫盛于停丧、溺女二事” ,揭了这个底。
    封建的财产继承制度,租佃制度和赋税制度下的人民贫困,贵男贱女的观念,婚姻仪礼的奢华糜费,这些制度和风习不改变,溺女现象只能长期持续下去。它不是某一项法令能解决的,也不是靠激发天良能奏效的。道光间,梅曾亮明确地指出,溺女“非法所能禁”,因为“腹饥不得食,肤寒不得衣,虽慈母不能保其子” 。他认识到人们为了经济的缘故而溺女,不像某些官僚只责备民心而回避严肃的社会问题。不过梅曾亮并没能提出救弊良方,他只是在建立育婴堂上打主意。好吧,现在就来考察这项办法。
    设立育婴堂、六文会之类救济机构,是从经济上资助贫人,促其养育女婴。清代育婴机构的建立,较早地出现在扬州、北京、通州、绍兴、杭州、苏州等经济、文化发达的地区 。康熙四十五年(1706年),左副部御史周清原鉴于溺女严重,奏请各省建立育婴堂,“以广皇仁”,得到康熙帝的批准,命疆吏留心承办 。这一决定促进了地方官对建设育婴堂的热情。许多州县官和地方绅士结合,捐钱、捐田或拨给部分公田、公费,作为育婴堂的固定资产,从而把它建立起来。育婴堂多半由绅士管理,地方官监督,如安徽怀宁育婴堂,先于乾隆十一年(1745年)由巡抚潘思榘、安庆知府赵钖礼、知县陈间仪捐金募建,后于道光二年(1822年)由布政使陶澍等捐银置田,望江县监生周钖荫等捐钱发典生息。开始“绅士董其事”,次由候补官在堂经管 。常熟县的育婴堂,“绅士为监堂,生员为董事” 。
    育婴堂必有田产可收租,或兼有银钱放债取利,前述怀宁育婴堂每年可收息银三千七百两,租谷二百六十三石。奉化育婴堂始建于嘉庆,至同治末,有田一千四百多亩,岁收谷十一万八千斤,钱六千四百八十四千文,到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产业增至田一千八百六十八亩,山二百一十亩,地五十二亩 。江西溺女严重,然而育婴堂的规模并不大,萍乡县城育婴堂,每年可收租近四百石,归圣乡、长丰乡等六个乡坊各立育婴堂,收地租 。但到同治间财产损失,县育婴堂只剩房三间、田十余亩。广昌县育婴堂至同治间有田租七十二石,泸溪县堂有租四十二石 。财产甚少,无法办堂,正是在这种情况下,王邦玺才强调办六文会。这个会章规定各村设立股分,由民人认购,每股每月交钱六文,一百股可得六百文,以给本村贫民养女之家。
育婴堂立有规则,条具抚养女婴的办法。有的堂备有房舍,将弃婴收留在堂,雇乳妇喂养;有的把女婴交给乳妇带回家抚育,按月发给生活费。无论在堂与否,均给衣服。如松江府育婴堂把女婴放在佃户家抚养,给予钱米,管理人每月初到佃家验视,因此陈金浩歌之曰:“水云亭(在府城西)畔义堂开,不复传闻虎乳孩。记得城东收弃子,佃农月旦望门来” 。各地育婴堂由于经济力量的限制,对于众多的嗷嗷待哺的女婴来讲,远远不能满足需要,所以它只能作为一种“善行”、“仁政”的点缀,而不能根本解决溺婴的问题。是以清朝一代,溺女之风踵相流行。

五、妇女“家庭女仆”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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