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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骥才]文化遗产日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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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尔康]清代的婚姻制度与妇女的社会地位述论

时间:2009-9-8 17:37:32  来源:不详
妇女不论是以明媒正娶的形式,童养的方式,再婚的过门,到了夫家,其地位如何呢?

(一)妻子以丈夫的附庸面貌出现在家庭
    自从原始社会中父权制确立,男子成为家长,开始了奴役女子的历史。人类社会进入阶级社会以后,更加强和巩固了男性家长的地位。在封建时代,人们把男女关系比作天地关系,天高地下,夫尊妻卑,人们认为这是正常的伦理,设若高下颠倒,尊卑易置,妻主夫从,则是反常的乱伦了。
    清代只承认男性为家长,蔑视女子的家庭地位,在户籍登记中,户主一定是男子。只在没有男子或成年男子的情况下,才允许女性做家长。有时甚至不记载妇女,如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保甲法,给民户名牌,“书家长姓名、生业,附注丁男名数,不及妇女” 。被统治者视为神圣之物的谱牒的记载,绝对以男性为中心,它记录男子的血缘关系,写明男性家长的简历,包括他的妻室和子女。妇女上宗谱,是为了交待男子配偶情形,并非为了女子本人。有的宗谱写明妻子的娘家和出嫁女的婆家情况,对此有的宗谱认为“无关轻重”,不需要写,只有“妻及女夫之父,其嫡派祖先有达尊硕望者并及之,以著其阀阅,至女夫之子孙有爵秩者,亦详载之,以志我之所自出” 。即使这种情形的,有的宗谱仍不著录:“女所适,虽贵不书” 。很明显,即使书写女子事迹,亦是为了显示宗族的光彩。
    妻子作为丈夫的附庸,清律作了明确的规定。在五服关系中,妻为夫服斩衰服,而夫为妻则降一等,服齐衰服;妻对夫的父母亦服斩衰,而夫对岳父母只服五服中最轻的缌麻服;妻殴打丈夫,不管丈夫告发与否,均杖一百,如果有伤,加凡人斗殴三等治罪,若致残废,绞立决,倘若致死,则斩立决,若故杀就凌迟处死 。妻子欧打、杀害丈夫,属于“恶逆”、“不睦”的“十恶”之条,罪大恶极,为常赦所不原 。丈夫殴打妻子,没有成伤的不论罪,致伤的,妻子告发,依凡人斗殴减二等治罪,致死的绞监候,故意杀害的绞立决 。清朝司法机关完全按照这些规定处理夫妻纠纷案件。嘉庆二年(1797年),山西介休县人任存禄打死妻子李氏,晋抚蒋兆奎依夫殴妻至死者绞律,判绞监候 。四年(1799年),福建长汀钟学友被妻郭氏毒死,原来郭氏八岁就到婆家为童养媳,备受丈夫虐待,钟又把女儿出卖,这才起意害死丈夫,结果她被凌迟处死 。司法表现出,夫妻犯同样的罪,夫减刑而妻加刑,夫对妻犯罪,至重判绞决,而妻则重至最酷烈的刑法——凌迟。这是法律对夫妻的主从关系的肯定。
    即使在女子做家长的情况下,她在名分上还是不合格的,如无锡李明华第二女有能力,而子李鎔身体虚弱不能理家,明华临终以家事托女,女承担下来,她三次为李鎔娶妇,待到李鎔死,遗有稚子文茂和一大笔债务,道光二年(1822年)她清理借贷,“召券主列坐,抱文茂出,极地谢,谓予弟累诸君子,薄田数亩,顾悉以偿子母,勿使泉壤有负心人。众皆诺” 。值得注意的是她和债主商议事情,要抱着不懂事的侄儿,表明她虽然是事实上的家长,但是社会承认的还是李鎔的儿子,李氏要管理家政,还得承认男性权力,自认是不合格的家长。这种女性做家长,是权宜办法,是暂时的现象。丈夫权力的影子,在妇女为家长的家庭中也处处笼罩着。

(二)妇女在“别内外”、“勿听妇言’训条下,被排斥和限制参予家政
    男子是家长,掌握着家政大权,不允许妇女分割。统治者极力提倡所谓“别内外”、“勿听妇言”,来实现他们的目的。“别内外”,是保守妇女“贞操”的手段和伦理,这一点随后将谈到。这里指出,它要求女子不与外人外事接触,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妇女参予家政,尤其是家庭外部事务的可能。湖南湘阴士人王朗川《言行汇纂》宣称妇女有十三禁,第一条就是禁“干预外政” 。社会伦理蔑视女子,认为她们见识少,气量小,家庭的不和是她们引起的,因此妇言听不得,否则就是“牝鸡司晨”,必定出乱子。统治者及社会主流观念总是把这类谰言做为治家经验,写在家训中,如武进谢氏《宗规》说妇女若“不避内外,不事女红,长舌司晨”,“皆是女德不淑” 。
  
(三)妇女从事家务劳动,类似于“家庭女仆”
排斥和限制妇女参与家政,妇女的家长附从地位的实质是什么,就可想而知了。主流社会要求女子,出嫁之前从父母,做“淑女”;出嫁之后从丈夫,做“贤妻”;生儿女之后精心养育子女,做“良母”。按照这个要求,妇女的任务就是所谓‘相夫教子”,即在丈夫指导下从事家务活计,若是上层家庭,主妇指导婢妾去工作,劳动者家庭主妇就亲自从事家中杂务。婚仪中“奉箕帚往婿家”,就充分反映了妇女在夫家进行洒扫炊厨的家庭劳动的内容。这种劳务是为家庭、为丈夫服务的,是一种“对家庭中的私人事务的义务”,不具备社会劳动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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