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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行规律与中国国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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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行规遭遇挑战时——文学批评的一种困境

时间:2009-8-8 16:44:10  来源:不详

 可以杀人吗?回答当然是否定的。但是,如果我是一个士兵,偏巧又置身战地,那么,我就不仅有了可以杀人的理由,而且也有了应该杀人的责任,我将因此成为职业杀人者。可是,虽然情境和职业发生了变化,“不能杀人”的基本原则却依然成立。战争和士兵的职业只是为杀人提供了可能的前提,而任何一种形式的杀人却都是必须要有充分条件的,因为“不能杀人”的原则才是人类社会最基本的规定和公理。因此,即便获得了杀人的理由或承担了杀人的责任,杀人也是必须有限度的,否则,这种理由和责任也仍然违背了人类最必须遵守的基本规则。但问题就出现在这里,“限度”是很难规定的。“限度”规定的困难构成了能否杀人之间的暖昧性,即构成了特殊职业规则和抽象普遍规则之间的冲突。在这种例子中,暖昧和冲突的结果显然是极其可怕的,它关乎到生命的价值和权利。然而,也只有在这种近乎极端的例子中,我们才能看清规则之间的冲突所可能甚至必然产生的危机后果。因为我们往往会因此无法决定究竟是服从职业和规则,还是遵守普遍的原则。文学批评也会陷入这种性质相同(程度可能不同)的困境之中。

    不仅如此,事实上只要有职业(行业、专业)规则的存在,这些规则之间的冲突几乎就是必然的,而不单是职业规则和普遍原则之间才会形成冲突。只不过有时这种冲突较为隐蔽或间接一些而已。当我们暂时因冲突的潜在性而轻视了冲突的必然性和永恒性时,往往便会在无形之中不自觉地陷入冲突所可能导致的种种不可预料的危机和困境之中难以脱身。可以再举一个看似与文学无关(实则性质相同)的显例。早在几十年前,大国之间就开始了控制和销毁战略武器的谈判,并签订了一系列有关的协议,制定了核武器的游戏规则,目的是阻止人类毁灭的灾难的发生。但与此同时,常规武器的生产和使用却又始终处在不受的约束的放任自流状态中,似乎常规武器制造的灾难是可以被容忍或默认的,各国至少可以明火执仗毫无愧疚地在常规武器方面展开军备竞赛和进行军火贸易,甚至还会千方百计地在两类武器之间寻找规则的漏洞,海湾战争和科索沃战争中贫铀弹的大量使用是明显的事实。同样是杀人的武器,但对常规武器来说,规则几乎就是形同虚设,或简直就是没有规则可循。常规武器可以按照它自身的利益逻辑公开从事杀人的勾当。因此,对于人类的和平和安全的基本权利保障,战略武器的限制其实带有本质上的虚伪性,它的承诺或规则,根本不适用于常规武器,两者的规则互不相干,并且也因此危及和动摇了人类生存权利的基本原则。由此可见,职业(行业、专业)规则实际上无法解决它必然会面临的有关其自身合理性的种种现实挑战。一旦这种挑战变得严峻起来而无从回避时,行规之间的冲突所造成的困境也就出现了。从这种意义上说,任何一种行规都是有限的和相对的。我们的困难主要在于,即坚持行规的原则立场(没有规范也就失去了标准),同时又如何必须克服并超越行规限制的困难(即行规的有限性和相对性),使行规真正全面地符合人类(社会)普遍利益的基本原则。

    对于文学批评的现状来说,批评的基本原则及批评本身的内部分歧,互相之间的冲突也已经变得日益明显,特别是这种冲突已经足以使人质疑文学批评的基本意义和价值。按照目前一般的看法,我们大致可以将主要的批评形式及其价值取向(立场)划分为这样三种,一是基本上可以归属于官方或权力意识形态范畴的文学批评,也可以视之为正统的(意识形态)文学批评;二是所谓的媒体批评,这里的媒体主要是指以报纸等为主的大众传媒,媒体批评以新闻性(即时性或时间性)为突出特点,是社会性最为广泛而内涵也最为驳杂的文学批评,几乎可以出现在任何一种公众和社会的流通载体之上(包括网络);三是相对而言以文学学理性为主要阐释依据和阐释目的的专业(性)文学批评,它的价值取向当然也是多元的,并不以某种固定的学理或意识形态原则(立场)为惟一的归宿或目标。

    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是,虽然上述第一种文学批评带有自觉的意识形态的规范性、引导性或支配性的企图,但是,并不能因此认定它就是属于或具有任何意义上(特别是文学上)的主流地位的文学批评。理由在于,政治意志的干预和官方(权力)意识形态的渗透,对于文学(批评)的影响虽然至今仍然相当明显,但是同时,这种干预和渗透即政治意识形态的影响的实现方式,却也越来越多地受到了限制,特别是越来越多地受到了质疑和摒弃,这使它对文学和实际作用和影响力不能不日趋衰弱,已经不足以构成当代的文学多元民主趋势中主流性的文学批评力量。其次,由于政治因素本身的地位在当代社会文化结构中的变化,它已不再是惟一的甚或最后的主宰因素或决定力量,至少是面对商业社会和市场意识形态和强大现实,传统的政治及其方式也正在被消费和消解,它终将难以避免权力被分享的实际命运。政治主流难以保障它在文学(批评)中的主流地位。如果一定要从主流地位的角度来区分当代的文学批评形态,那么,在官方(或权力、正统)意识形态的文学批评的主流地位被瓦解之后,事实上现在已无任何主流性的文学批评可言了。相比之下,倒正是媒体批评的势力要显得更为强大,并且方兴未艾,越来越具有影响文学的作用。

    第二,不少人还喜欢用“体制内的文学批评”来界定第一种文学批评形态。孤立地看,倒也所言不差,因为这种文学批评与政治体制最为互相吻合。不过,广泛地来看,任何社会中的思想和文化发展(包括文学批评)其实都是程度不等地得到了社会(政治)体制的默认或认可了的,这使得即使是体制外或反体制的思想也有了生存的可能和空间,而这与体制对某种正统思想的正面支持不太相关,最重要的是对各种思想的容忍程度。如果说代表正统意识形态的文学批评是属于体制内的话,那么,难道媒体批评就不是体制内的了吗?而且,学理性或专业性的文学批评也未必注定是体制外或反体制的。机械地理解思想和体制的关系显然是不明智的。对此,我们还必须认识到,(政治)体制也是会发生变化的。恰恰是由于这种变化,才造成了我们当前的思想文化和文学批评的复杂、多元现状。如果一味坚持用“体制性”来解释所有的文学批评的归属,那是很难自圆其说的,极易陷入理论和逻辑上的混乱,并且也会影响我们做出恰如其分的价值判断。

    第三,虽然我们可以尝试将主要的文学批评形式大略地区分为以上三种,但这只是针对它们的特性和侧重点而言的,并不意味着它们之间是毫不关联、相互隔绝的。在许多具体个例中,它们不仅能够彼此沟通,而且还能达到统一,甚至难分彼此地同一。例如,你很难说正统的意识形态文学批评就是非学理、非专业的,或者难免会与学理的、专业的文学批评相冲突;而在媒体的时代,媒体批评的方式不仅值得所有的文学批评去利用,并且,媒体也没有理由或完全不必拒绝接纳任何一种特定价值取向的文学批评。因此,三种文学批评的分歧,其实仍然能够统摄在一般的文学批评的普遍范畴之内,有其基本的统一性和同一性。对它们在文学批评的总体框架和基本范畴方面的一致性的强调,一个最简单的目的是在于对它们的所属即文学批评身份或大而言之的文学(范畴)性的确认。这一点本是显而易见的,但事实却往往并不如此。文学批评中有时会产生一些非常极端的情绪化倾向,比如,因为有了炒作的恶例,媒体批评便被整个视为“非文学性”的,只是一堆(商业)垃圾;又因为正统意识形态批评的政治或权力背景,自视为学理或专业的文学批评便干脆否认其文学批评的基本资格和全部价值;而在官方或权力的批评眼光看来,所有异己的和其他非同类的意识形态表现及其文学批评,都是有“问题”的和不“正确”的。诸如此类,看似在维护文学批评的纯洁和崇高,看似在提倡和强调文学批评的道义责任感,实际上却都是在限制或规定文学批评的多元展开,并或多或少地带有批评霸权的潜意识。

   不过,这些现象虽然是明显的,却还不足以造成所谓文学批评的真正危机,同时,对于多种文学批评方式在批评的基本范畴方面的一致性的强调,也不是出于描述文学批评当代情境的理论动机。文学批评的整体面貌正是由其自身(内部)的多元性(特征)所构成的。应当提出讨论并引起重视的是同时存在着的另外一种现象,即各种文学批评方式之间难以调和和克服的严重冲突及其造成的在文学的基本价值判断上的抵触和混乱。从专业(主场)的角度来说,这是因不同的行规(特定的批评方式和原则)限制所带来的后果,但始料未及的是这种后果模糊了文学的基本价值所在及其形态,并因此影响到了文学批评自身的存在价值。所以,也可以说批评内部行规间分歧及其冲突性的互相损耗(这也是行规间的互相挑战),已经在把文学批评整体性地引入到一种使人不能不对其产生怀疑和不信任的困难情境之中。

    如果是在一元专制独裁并只能有一种形式的文学批评的时代,冲突和混乱显然不可能产生,但代价却是文学的丰富性的消失,那么,目前的情境便只能认为是多元民主尚未达到基本的理性水平而产生的负面结果。民主并不意味着可以无视秩序和公理的必要性,秩序和公理至少能够调和行规间的必然冲突,并将冲突的破坏性降低到最小的程度。反之,如果无视自身的相对性和有限性,将一种特定的行规的有效性无限扩大,自视为普遍的原则和公理,那么,这种文学批评便不仅会遮蔽或抹煞文学的整体存在形态和价值面貌,而且也将势必与其他的文学阐释方法及其价值取向产生难以相容的冲突。这是文学批评的内耗,而非多元价值和民主原则的体现。在大多数情况下,一种文学批评方式只能从特定的视角或立场进行有限的价值阐释和评价,它不可能穷尽文学存在的全部意义和价值,这就使其他的文学批评方式有了充分的生存空间和合理条件。成功的文学批评往往是在有限的前提下展示出文学的无限的可能性,而不是对这种无限的可能性的削弱甚至剥夺。在这种意义上,任何一种文学批评方式的存在都是合理的,并且也都是必要的。这本来不算是一个难缠而需要特别澄清的理论问题和文学事实。那么,所谓文学批评的行规冲突及其所造成的混乱和批评的困境究竟是怎样一种(些)具体现象呢?

    这可以主要从两个相关的方面来进行概括,一是批评规范的普遍失落,二是坚持批评规范的困难。具体的倾向性表现是,正统的意识形态文学批评主要按照其信奉和坚持的(政治)意识形态观念侧重于对文学的思想内容(意识形态)和正确与否进行基本的文学阐释和评价,强调的是意识形态方面的逻辑合理性,而文学的伦理则更多地被视为一种外在的表现形式处于从属的、次要的和批评的边缘位置。同时,这种批评因为有了官方的和权力的支持,基本上占据和拥有着体制所赋予的文学领导地位及支配权,比如主导并掌握着各级政府部门乃至各种社会性的文学评奖等,以此发挥文学的影响作用。但这一切都不能改变它在文学批评规范上的偏执,也不能掩饰它对文学价值多元存在的冷漠。这种批评失落的是文学的主体,坚持的则是教条、机械的意识形态思维方式。简言之,它的弊端是用意识形态的规范取代了文学(批评)的规范,并将(政治)权力意识引入到了多元价值平等并存的文学(批评)领域。

    至于媒体批评,它关心和热衷的首先是媒体自身的利益,遵循的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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