乱,顺之则治。
通过“合、分、判、列”这样的一个发展过程,再加上“人”之一端,董仲舒顺利构建了一个“自然之天”的庞大体系。接下来便是如何沟通“神灵之天”与“人”之关系的问题了。
神灵之天与人之沟通的完成
沟通“神灵之天”与“人”,董仲舒是通过两个步骤来达成的。第一步是“自然之天”的神灵化与“神灵之天”的自然化,这一点前文已稍为涉及;第二步是“自然之天”的人格化与“人”的自然化。当这两个步骤完成的时候,“自然之天”在董仲舒处也就顺利地达成了中介的使命,沟通了“神灵之天”与“人”,董仲舒天人之学的理论大厦也就建立起来了。
上文已经说到,当董仲舒将包含十端的大“天”定义为“百神之大君”的时候,事实上已经赋予了此“自然之天”以神圣性,从而“自然之天”也就具有了自然神的意味。而将大“天”分为十端或者说将十端总合为大“天”,也为董仲舒将此大“天”神圣化提供了某种方便。“天高其位而下其施,藏其行而见其光。高其位,所以为尊也;下其施,所以为仁也;藏其行所以为神,见其光所以为明。故位尊而施仁,藏神而见光者,天之行也。”[28]在《春秋繁露·天地之行》里,董仲舒又说:“天地之行美也,是以天高其位而下其施,藏其行而见其光,序列星而近之精,考阴阳而降霜露。高其位,所以为尊也;下其施,所以为仁也;藏其行,所以为神也;见其光,所以为明也;序列星,所以相承也;近至精,所以为刚也;考阴阳,所以成岁也;降霜露,所以生杀也。”在这里,“天”俨然已经是一位高高在上造化万物安排时间法则的神灵了。“天”的这样一种神性同时也体现在“天”的十端之中,虽然十端在本质上是自然性物质性的,然而其总合之大“天”却无疑已经神灵化了。于是,“自然之天”也就被神灵化。
将上述过程逆过来观察的时候,我们发现,这同时也是“神灵之天”自然化的过程。事实上,“自然之天”神灵化与“神灵之天”自然化在董仲舒这里是同步进行的,亦即同一过程,这是由董仲舒对“天”之定义所必然引出的推论。因此,本文在这里将此二过程同而为“自然之天”沟通“神灵之天”与“人”的第一步骤。
与“自然之天”神灵化相比,“自然之天”的人格化显得更加具体而微。首先,“自然之天”能够人格化的前提是“以类合之,天人一也”[29]。天与人是同类,因此其性质是可以相互比附的,具体到九端,董仲舒首先将天地人格化:“天为君而覆露之,地为臣而持载之。”[30] “臣之义,比于地。故为人臣者,视地之事天也;……是故孝子之行,忠臣之义,皆法于地。地事天也,尤下之事上也。”[31]天与地的关系被比附于君与臣的关系,天对地必须有义,而地对天则必须效忠,天地也就有了人伦的关系。
对于阴阳,董仲舒明确指出“阳尊阴卑”,从而使其具有了人伦等级的意味。“阳始出物亦始出,阳方盛物亦方盛,阳初衰物亦初衰。物随阳而出入,数随阳而终始,三王之正随阳而更起。以此见之,贵阳而贱阴也。故数日者,据昼而不据夜;数岁者,据阳而不据阴。阴不得达之义。”[32]由“阳尊阴卑”进而又引出“阳德阴刑”之说:“阳为德阴为刑”[33],“天道之大者在阴阳,阳为德,阴为刑。刑主杀而德主生。是故阳常居大夏,而以生育养长为事;阴常居大冬,而积于空虚不用之处。以此见天之任德不任刑也”[34]。天之“尊阳卑阴”、“任德不任刑”也就有了人间法则的味道。
四时则同人一样具有喜怒之气:“春,喜气也,故生;秋,怒气也,故杀;夏,乐气也,故养;冬,哀气也,故藏。”[35]而四时之间的关系则是父与子的关系:“春主生,夏主长,季夏主养,秋主收,冬主藏。藏,冬之所成也。是故父之所生,其子长之;父之所长,其子养之;父之所养,其子成之。诸父所为,其子皆奉承而继行之,不敢不致如父之意,尽为人之道也。”[36]春与夏,夏与季夏,季夏与球,秋与冬,相次为父子,这是“为人之道”。四时便也具有了封建人伦的关系。
而五行之间的关系则同四时之间的关系一样,也是父子关系:“木生火,火生土,土生金,金生水,水生木,此其父子也。木居左,金居右,火居前,水居后,土居中央,此其父子之序,相受而布。是故木受水而火受木,土受火,金受土,水受金也。诸受之者,皆其子也。常因其父,以使其子,天之道也。”[37]而五行又更是孝子忠臣之行:“是故木已生而火养之,金已死而水藏之,火乐木而养以阳,水克金而丧以阴,土之事火竭其忠。故五行者,乃孝子忠臣之行也。” [38]五行之间自有孝道、忠道存焉,显然,这是对五行的人格化。至此,“自然之天”人格化的过程完成。
人的自然化同“自然之天”的人格化一样也是在天人同类的前提下进行的。首先,人是十端之一,本身即是大“天”之组成的一部分。于是人自然而然地也就具有了自然化的特性;其次是人副天数。“天地之符,阴阳之副,常设于身,身尤天也,数与之相参,故命与之相连也。”[39]人的结构是按照天的结构而来的。关于这一点,董仲舒又具体地分为两点来论述。其一,“于其可数也,副数”,如“人有三百六十节,偶天之数也”,“天以终岁之数,成人之身,故小节三百六十六,副日数也;大节十二分,副月数也;内有五脏,副五行数也;外有四肢,副四时数也”,等等;其二,于其“不可数者,副类”,如“人之身,首(上分下女)而贫,象天容也;发,象星辰也;耳目戾戾,象日月也;鼻口呼吸,象风气也;胸中达知,象神明也;腹胞实虚,象万物也”,“乍视乍瞑,副昼夜也;乍刚乍柔,副冬夏也;乍衰乍乐,副阴阳也;心有计虑,副度数也;行有伦理,副天地也”。[40]总之,人是按天数天理而构成的。“皆当同而副天,一也。”这是道之“以类相应”的结果。“自然之天”的人格化与“人”的自然化之第二步骤至此完成。
人道法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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