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会员中心 在线投稿
| 网站首页 | 中国历史 | 世界历史 | 历史名人 | 教案试题 | 历史故事 | 考古发现 | 历史图片 | 文化 | 社会
相关文章    
您现在的位置: 历史千年 >> 文化 >> 文化研究 >> 正文
国人为何对(农民职业)…
日本不同职业工种间的工…
统计显示我国行业收入差…
怪异中国职称制度:中国…
揭秘“神秘顾客”职业:…
我国首部网络实名法律遭…
食伤为用神断职业病
八字用神与职业选择
我国古代星象五行划分法
职业生涯第一傻:得过且…
最新热门    
 
我国职业足球虚假新闻透视

时间:2009-8-8 16:47:10  来源:不详

     1 前言

    真实性是新闻的生命,虚假新闻是真实性的天敌,其出现不仅违背了新闻规律,损害了新闻媒体的声誉,同时也是对当事人及受众权益的一种侵害。我国职业足球的发展在短时间内形成了较大的社会影响,几乎每时每刻都能耳闻目睹有关职业足球的新闻。然而其中关于职业足球的虚假新闻却导致了一场场虚假新闻侵权的官司,误导了新闻受众对我国职业足球这一新生事物的正确理解与认识,成为一种不谐之音。本研究试图对这一问题进行学理上的阐释。

        2 职业足球虚假新闻的成因

      2.1 思想上的失职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的新闻媒体具备了信息产业的特征,新闻也成为一种特殊的商品,但这些特征没有改变我国新闻所固有的性质。有些新闻工作者忘记了新闻真实性的基本原则,放弃了思想上的严格要求。职业足球新闻确实给人们带来了很多新奇,但其不仅仅是人们茶余饭后消遣的佐料,以职业足球为重点的足球改革是我国体育改革的先行军,它不仅使足球的社会环境发生了明显变化,使我国足球在体制改革、机制转换、制度创新等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同时为其他体育项目的改革提供了一些宝贵的经验。一些新闻工作者没有从思想上认识到这一重要意义,缺乏一种责任感、使命感,导致职业足球虚假新闻频频出现,从舆论导向上严重偏离甚至背离了我国足球改革的大方向。
      2.2 工作中的失察
    工作中的失察主要是工作作风不踏实,责任心不强,以至于出现各种失误,应该说这是思想失误的一个具体表现。2001年2月2日《足球》登载的《隆鑫旧臣评说尹明善》一文和配发的言论《双面人》见诸报端后,引起了力帆俱乐部的强烈不满,俱乐部前董事长发表正式声明,表示《足球》文章失实,力帆俱乐部将要与其对簿公堂。最终《足球》以校对出差为名向力帆俱乐部致歉[1]。
      2.3 道德上的失范
    我国职业足球的出现与发展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新闻媒体业的发展。据报道,目前我国从事职业足球相关内容报道的记者大约有六七千人,而职业足球新闻的资源是有限的,因此行业竞争十分激烈,一些读者和新闻媒体为了个人的或小团体的利益,或先入为主、偏听偏信,或道听途说、断章取义,或合理想像、主观臆断。云南的《滇池晨报》发表了《司徒炬为何被炒》的文章,文章援引红塔俱乐部一位负责人的话,称司徒炬在丽江集训期间患感冒,连续6天去医院打吊针,并说明有些药品用来治疗性病。司徒炬看到文章后,将该报告上法庭,索赔名誉损失费及精神损失费[1]。

        3 职业足球虚假新闻的特点

      3.1 涉及面广
    近年来,新闻媒体业迅速发展,新闻界一度出现了“早报热”、“晚报热”及“周末刊热”等。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注意力开始转向体育与娱乐方面,体育新闻逐渐成为各家报纸不可或缺的内容。职业足球作为体育改革的新生事物在我国出现,从一开始就是新闻媒体关注的焦点。再加上像《足球》、《体坛周报》这样全国发行的专业报纸的推波助澜,职业足球虚假新闻一旦出现,传播扩散很快就会涉及到广大的范围。
      3.2 危害程度深
    我国职业足球发展至今,取得了巨大成绩,也确实出现了一些问题。人们对诸如“假球”、“黑哨”的问题深恶痛绝,以至于提到职业足球,就与腐败联系在一起。出现这种情况,与虚假新闻不无关系。1998年3月24日,《羊城体育》记者撰文《首尾之战场外音》,文称裁判陆俊在松日队对万达队的比赛中受贿20万元。随即陆俊起诉、状告羊城体育报社[1]。可以想象,在当时人们强烈呼吁“打假扫黑”的环境下,陆俊虽然最终胜诉,但这则虚假新闻客观上已经形成了人们怀疑裁判公正廉洁的阴影。
      3.3 故意炒作
    炒作新闻是一些别有用心者为图名利而惯用的一种手段,与虚假新闻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我国职业足球在不断发展的同时,也培养了一大批著名球员、教练员等社会公众人物。一些新闻媒体在竞争过程中缺乏应有的体育人文精神,将某些涉及这些公众人物的新闻价值不大甚至毫无新闻价值和宣传价值的事件一再刊登,小事炒大,无中生有,哗众取宠,争夺受众。中超开赛前,上海申花队球员肖战波受伤事件被媒体无端猜测,大肆炒作,影响极坏。

        4 职业足球虚假新闻构成侵权行为

    职业足球的虚假新闻引发的法律关系是复杂的,既有新闻媒体与新闻受众之间的法律关系,又有新闻媒体与虚假新闻中所涉及到的受害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4.1 职业足球虚假新闻的侵权特征
    从新闻受众和新闻媒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中可以发现,两者之间实际上存在着一种契约关系,存在着一个默认的合同。简单表述为:新闻受众要支付一定的接收费用,新闻媒体要提供真实的新闻信息。若一方不遵守义务,就是对合同的违反,职业足球虚假新闻的出现,恰恰就是新闻媒体对双方约定内容的违反。为什么职业足球虚假新闻是一种侵权行为,而不是违约行为呢?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们的财产和人身,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其特点在于:是侵害他人人身权等绝对权利的行为;是行为人过错实施的行为;是需要做出赔偿的行为。本研究强调职业足球虚假新闻更是一种侵权行为的意义在于强化上文中所论述的“职业足球新闻是一种特殊商品”的论点。我国的产品责任是独立于违约责任的一种侵权责任,它不以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存在的合同关系为前提,而是基于产品缺陷造成他人损害这一事实产生的,是对法律的直接违反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即不管加害人(新闻媒体)或受害人(新闻受众)之间是否存在一个合同,只要产品有缺陷(虚假新闻),并造成他人的损害,就是一种侵权行为。

      4.2 新闻媒体与虚假新闻中的受害人
在上一个问题中对侵权行为的概念有了了解,一般情况下,虚假新闻对其文章中的受损人容易造成名誉权的侵害,侵害名誉权必须同时具备4个要件。
    (1)行为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侵害行为。
    关于侮辱行为,虚假新闻主要通过文字形式对他人的名誉权进行贬损性的伤害。诽谤行为是侵权的主要行为,指故意捏造或散布虚假的事实以诋毁他人的名誉。侮辱和诽谤的共同特征是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而行为人的虚假新闻又造成了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例如:《足球》就深圳平安6位球员的违纪事件进行了详尽的报道,文章称:“周六(3月25日)深圳平安队与云南红塔队的比赛结束后当晚,准确地说是第二天的凌晨3时左右,昆明五星级的假日酒店内发生一场风波:平安俱乐部紧急行动,将正在酒店房间内召妓的6名球员和数名按摩女郎当场抓获。”“嫖娼”是这篇文章最突出的主题,该报道一出,不仅给平安俱乐部带来了极大的震动,还立即在足球圈内引起了一场轩然大波,甚至引起了一些世界大通讯社的关注。
    (2)指向特定的受害人。
    名誉权具有特定性,侵害名誉权能造成对该人社会评价的降低。职业足球中虚假新闻引发的一些名誉侵权案中,新闻受众阅读文章后,很容易知道贬损的是谁。例如,关于引发李章洙诉《南方日报》名誉侵权案的虚假新闻《知情人惊爆旧闻—力帆为何放弃截杀曲圣卿》中写道:重庆力帆主教练、韩国人李章洙因为在私下收受了上海申花方面的20万元人民币……[2],该文指名点姓直指李章洙。
    (3)损害事实的存在。
    损害事实的存在是客观的存在,不以当事人的主观认识为依据,而是以客观的标准来衡量,即以社会主流评价来衡量。主要表现为名誉受损、精神损害等。例如通过阅读陆俊收受贿赂吹“黑哨”的虚假文章,在当时的环境下,人们肯定会降低对其本人的社会评价,同时也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对足球裁判界的不良影响。
    (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关于故意侵害名誉权,前提是新闻作者或新闻媒体的审查人明知新闻作品中有关诋毁他人名誉的内容,但依然希望作品发表。而过失侵害名誉权则是由于新闻工作的复杂性,或者作者的粗心大意、偏听偏信等原因造成的。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侵权,都要承担法律责任。例如《足球》登载的《隆鑫旧臣评说尹明善》文章,其中让俱乐部感到名誉受损的是“力帆俱乐部介入足球一开始就是从无知到无赖的过程”这句话。对此《足球》发表的更正声明称:“无赖”实为“无奈”,系校对差错所致。工作失误导致一字之差,同样造成了名誉侵权。

        5 职业足球虚假新闻侵权的法律责任

    对于新闻受众而言,职业足球虚假新闻侵权导致的法律责任,表现为新闻媒体应该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我国的《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因产品存在质量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赔偿。恢复原状是指恢复新闻的本来面目,通过更正形式,向新闻受众说明所报道虚假新闻的真实情况,请求新闻受众谅解。赔偿损失是指新闻媒体退还订购报刊费和收视费,补偿新闻受众的损失。职业足球的虚假新闻一般不会导致新闻受众受到重大损失,故大多采用恢复原状的处理方式。
    对于虚假新闻中的受害人而言,新闻媒体所承担的法律责任要严重一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伤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关职业足球的个人或俱乐部名誉侵权案,受害人往往在其诉讼请求中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和赔偿损失等,既要登报公开道歉,又要赔偿精神损失费或名誉损失费,特别是赔偿费用要求较高。
    目前足球新闻作者或记者还没有因为写虚假新闻而受到刑法惩处的。

        6 职业足球虚假新闻的预防

  &

[1] [2] 下一页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Copyright 2006-2009 © www.lsqn.cn All rights reserved
历史千年 版权所有